⑴ 如何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
很多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當事人在復婚時大多會考慮離婚協議能否撤銷的問題,故而很多當事人來咨詢我這個問題,經過多年經驗總結,我個人認為離婚協議的撤銷跟是否復婚沒有必然聯系,想要撤銷離婚協議可以通過兩個途徑解決:一、雙方可以就離婚協議簽署新的補充協議來撤銷或者變更原來的協議約定;二、依據法律規定撤銷離婚協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律對撤銷離婚協議有著嚴格的規定,需要有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還要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才可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⑵ 可撤銷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可撤銷婚姻財產分割的方式:婚姻被撤銷的,則雙方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即一般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以實物予以分割,無法分割的,可採取折價、競價、拍賣的方式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