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之後的如果未補辦結婚登記,一律按同居關系處理。也就是說在1992年2月1日以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如果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但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建議如男女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及時補辦結婚登記,以防後期涉及到財產分割或繼承時產生爭議,最終未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⑵ 所謂的事實婚姻是什麼
事實婚姻是指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用夫妻的名義來共同生活的婚姻。
法律目前並不會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這種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
法律規定,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系。
一旦兩個人發生財產或者其他方面的糾紛,法律都會按照同居關系來進行處理。
⑶ 什麼情況下是事實婚姻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男女雙方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形式夫妻關系的,如果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男女雙方是在公布實施以後形成夫妻關系的,即使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也不按照事實婚姻處理。男女雙方要形成事實婚姻的,必須同時符合時間條件和結婚實質要件,缺少其中一個的,都不能形成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