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可以撤銷的婚姻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幾種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條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婚姻可以撤銷的原因為脅迫。所謂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的手段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按照《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為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想離婚,應該達到離婚的條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銷的情形。
❷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1、兩種情形可以撤銷婚姻關系,分別是: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撤銷婚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1、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2、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❸ 婚姻登記可以注銷嗎
所謂注銷婚姻登記,即撤銷婚姻登記,在我國法律中有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1、什麼是可撤銷婚姻?通過什麼途徑撤銷可撤銷婚姻?
根據婚姻法規定,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對於可撤銷婚姻,由受脅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一方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當事人也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受脅迫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按照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判決。依法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什麼人可以申請撤銷可撤銷婚姻?申請撤銷可撤銷婚姻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在什麼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撤銷婚姻的申請?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受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撤銷婚姻的申請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有當事人提出撤銷申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可撤銷婚姻屬於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當事人的申請,即使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存在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也不應作出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決定。(2)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其他人均無權提出撤銷申請。(3)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則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4)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5)雙方當事人沒有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等問題,即當事人請求婚姻登記機關的事項是惟一的,僅僅是對受脅迫結婚的事實進行認定,進而作出撤銷決定。
4、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後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與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的法律後果是一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因為當事人弄虛作假而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嗎?
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因為當事人弄虛作假而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訴求解決。
❹ 什麼叫無效婚姻,什麼叫可撤銷婚姻
更換文字顏色黑藍紅 所謂婚姻無效,是指男女兩性結合不符合結婚條件或法定程序,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均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即凡是被確認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其法律後果是相同的, 劉葉青律師,深圳離婚律師網首席律師,是國家注冊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深圳市律師協會會員,廣東聯睿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山大學法律系畢業,發表了《夫妻忠誠協議無效》等多篇文章。劉葉青律師自90年代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每年辦理的離婚案件約25宗,勝訴率高。為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劉律師與部分公檢法退休幹部及深圳市多家婚姻家庭咨詢師事務所、私家偵探公司等建立協作關系。劉律師還擔任多家法律網站「特邀律師顧問」,熱心解答當事人的法律咨詢。 深圳離婚律師業務范圍 解答法律咨詢(全國范圍); 代寫起訴書、答辯書、上訴書、上訴答辯書、離婚協議書、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全國范圍); 作為中間人協調離婚案件; 代為調查夫妻共同財產; 代理國內離婚訴訟案件; 代理涉外、涉台港澳離婚案件; 代理贍養費、撫養費案件; 代理遺產繼承、分家析產案件,辦理代書遺囑、保管遺囑、遺囑見證、遺囑執行; 代理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