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川結婚登記的地方有照相的嗎
肯定有啊,婚姻登記處都有
⑵ 結婚到哪裡去登記婚姻登記需要攜帶什麼
去民政局 只要攜帶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即可。需要指出的是,攜帶的證件必須是有效的,很多人帶著已經過期的身份證來辦理手續,或者身份證上的年齡、號碼與戶口簿上的數字不相符:這樣的情況是不給辦理登記的。
⑶ 結婚登記去哪裡辦手續
法律分析:結婚登記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辦理結婚登記領結婚證的內地居民需要帶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到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1)本人的戶口簿;(2)本人的身份證;(3)本人無配偶證明;(4)本人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⑷ 結婚去哪裡登記
結婚可以民政局就可以登記,如果不知道在哪裡,可以問一下身邊結婚的朋友,因為一般情況當地的民政局設置地方不一樣,需要知道地址在哪裡可以辦,如果沒有找到,容易陷入盲目中,所以建議問一下身邊打朋友,
如果不想麻煩朋友,可以電腦打開瀏覽是搜索民政局以當地的名稱搜,就可以搜索出來,
在去民政局辦理的話,需要帶好身份證,戶口本,這是必要的手續,然後在填表,拍照後,等製作完成後就可以領取到結婚證
在此恭喜結婚快樂。
⑸ 結婚登記在哪裡登記
需要登記結婚的內地男女雙方需帶著材料親自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需要以下三個步驟:
1、申請,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⑹ 結婚登記的地點在哪裡
法律分析: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⑺ 重慶合川辦離婚手續在哪裡,需要些什麼證件
應當到重慶合川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離婚需要出具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⑻ 領結婚證在哪裡的民政局都可以嗎
不可以,需要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但最近我國在幾個省份推出了婚姻登記的「跨省通辦」的試點省份,在這幾個省份非戶口所在地也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異地辦理婚姻登記是我國為了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滿足群眾在非戶籍地辦理婚姻登記的需求,推進婚姻登記制度改革,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國務院同意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陝西省西安市實施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試點地區調整後,夫妻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夫妻雙方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夫妻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試點期限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其他省份按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規定如下:
一、雙方都是內地居民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結婚的,內地居民出具的材料不變,另一方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四、內在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的,內地居民出具的材料不變,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相關法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