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一年《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前檢查
1·、自從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強制婚檢」被「自願婚檢」取而代之。
2、中國最早關於強制婚檢的制度源於《母嬰保健法》,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於2001年6月20日,第十六條規定:「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婚姻法》於2001年4月28日修改,其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10月1日實施,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盡管規定內容不同,但有一點必須明確,即《婚姻法》為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母嬰保健法》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4、來自中央電視台的調查顯示,強制婚檢取消後10年內,全國婚檢率直線下降,不少城市的婚檢率只有個位數,甚至歸零。與此同時,新生兒出生缺陷率卻大幅上升。報道稱,必要婚檢缺失是導致出生缺陷率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
對於新婚夫妻來說,婚前檢查是必要的,必須的,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孩子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