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情況的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貳』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重婚、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情形之一,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叄』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有重婚唯團碰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指談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或衡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當事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民法典規定這是禁止結婚的,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四、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