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想結束煎熬的婚姻卻捨不得孩子,該怎麼辦
婚姻如果成為了一件煎熬的事情,強撐下去對孩子更是一種傷害,捨不得孩子可以在離婚以後爭取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這樣就能夠擺脫痛苦的婚姻,獨自一人帶孩子也未嘗不可。很多人明明意識到了一段婚姻並不適合自己,但會因為家庭、孩子種種因素忍耐,但是這樣的付出並不會讓生活有所改變,反而自己會長期陷入困境中,情緒的傳遞也會讓孩子感受到負面影響,所以婚姻中的矛盾對孩子更是不利的影響。
所以選擇更好的生活即是為了孩子,也是為了自己。父母是孩子的榜樣,只要你夠努力並且積極向上,即便是離婚了也無所謂。孩子能夠感受到你追求幸福,努力向上的力量,並且也會變得更加勇敢。
Ⅱ 很多人都在為了孩子將就他們的婚姻,這么做對孩子有什麼危害
很多人都在為了孩子將就他們的婚姻,這樣做對於孩子的危害是:夫妻之間無法維持一個溫馨和諧的生活環境,只會加重孩子的心理負擔,孩子長大以後也學會了妥協,難以有自己的主見。為了孩子將就婚姻,孩子在家庭中感受不到父母之間穩定的感情,也享受不到家庭生活的樂趣,可能會到這孩子出現自卑心理,從而影響孩子的心理健康。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老夫老妻為了孩子選擇不離婚。看似家庭是完美的,實際上已經成為了一盤散沙。孩子從中感受不到來自父母的愛,也無法感受到家庭的溫馨氣氛,這會令孩子更加孤苦無依,對人生再也沒有安全感了。
一、將就的婚姻無法換來夫妻之間真正的和平,只會令孩子在小小的年紀中處於擔憂心理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夫妻總是會表現的面和心不和。可能在外人看起來是比較幸福的,而實際上婚姻早已經出現了裂痕,真正該感觸深刻的就是孩子了。小孩子在這樣子的家庭中生活,每時每刻都在擔心著父母會不會出現爭吵的情況,也在擔心著父母有沒有離婚的可能。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只會增加孩子的心理負擔,對於孩子的成長是不利的。
那麼,你認為夫妻應該如何做才可以維系雙方之間的感情呢?
Ⅲ 感情不合想離婚,又怕傷害孩子,該怎麼辦
就我個人而言,想要離婚,又怕傷害孩子,該怎麼辦呢?我的答案是:第一,不要離婚,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巨大的,甚至對孩子一生都有著不好的影響,第二,離婚不要讓孩子知道,可以用善意的謊言瞞著孩子,讓孩子先蒙在鼓裡,等孩子長大成人或者有一天明天時,你可以大膽的去告訴孩子,這時候孩子會更能接受,第三,可以離婚,但前提是離婚之後可以兩人一起生活,不同床,共在一個屋檐下,這種就看你個人是否願意了,不過這對孩子來說是好的,至少孩子是覺得父母親依然在一起。
先仔細說說第一點,如今的離婚率太高了,甚至每個月結婚的比率還沒有離婚的比例高,離婚既然存在,那麼也是合理的一種現象,但是,離婚傷害最大的不是雙方,而是孩子,對孩子的影響可以說是一輩子的,畢竟父母就是孩子的軟肋,將自己軟肋分離之後,內心會非常傷心,那麼既然你知道離婚對孩子的傷害很大,那麼就不要離婚,就一心想著為孩子好,那麼你就會慢慢的釋懷離婚的這種想法。
再來仔細說說第二點,如果真的兩人兩人堅持不下去了,一分一秒都不想在一起,兩人的矛盾也非常多的話,那麼就選擇離婚吧,但是,離婚不要讓孩子知道,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可以用善意的謊言瞞著孩子,可以說只是分居而已,兩人有一些不合想各自單獨的生活著,讓孩子蒙在鼓裡,知道你並沒有離婚,不管是離婚把阜陽齊全分到誰的手中,都要讓孩子可以定期的看到父母,這樣孩子也才信服,不然久而久之見不到父母一方的話,謊言就會慢慢識破,等到孩子懂事之後,可以一五一十的告訴孩子,孩子這時候也更加能夠接受。
最後仔細說說第三點,可以離婚,但是得繼續兩人生活在一起,這種在一起並不是要同床共枕,只是在同一屋檐下,兩人分床睡,平常都自己干自己的,互相也不過多的干涉,孩子可以兩人一起撫養,不要讓孩子看到你們的離婚證,看到離婚證一切就不說了,孩子肯定會很傷心的,還會覺得你們瞞著他把婚給離了,所以,以上這三種方式可以借鑒一下,畢竟離婚確實對孩子影響非常大。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後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第二,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但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婚姻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都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後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離婚程序
1、登記離婚
(1)定義
登記離婚,亦稱協議離婚,是指具有離婚合意的婚姻當事人雙方,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婚姻當事人雙方具有離婚合意的,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登記離婚的條件
一是雙方自願;二是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立法為協議離婚設置了離婚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辦理離婚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a.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對其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二是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於此,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b.未達成離婚協議的。《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據此,婚姻當事人不能就上述事項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c.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登記離婚需要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如果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就婚姻關系解除、財產處理表達真實意願的,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通過訴訟程序進行。
(5)離婚登記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並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6)離婚協議的效力
男女雙方在辦理了離婚登記後,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上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訴訟離婚
(1)定義
訴訟離婚,亦稱判決離婚,是指不具有離婚合意的婚姻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訴訟離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的離婚標准依職權進行判決。
(2)法定情形
a.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b.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
e.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f.法院不判決離婚,雙方分居又滿1年的,再次起訴離婚。
(3)對兩類人的特殊保護
a.現役軍人。為保護軍婚,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是指第1079條第三款前3項的行為,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b.女方。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後1年內;女方終止妊娠6個月內。但是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離婚的;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雙方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為避免出現更不利於孕產婦、胎兒或嬰兒保護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隱患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4)必經程序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訴前的調解並非必經程序,但離婚訴訟的審理,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無法表達意志外,應出具書面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
訴訟中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訴訟中調解的後果是:第一,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第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第三,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起上訴。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均沒有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被視為撤銷。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於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Ⅳ 不好的婚姻,會對孩子造成哪些負面的影響該如何避免
這個問題其實是多方面的,但最突出的其實就是兩性關系不和容易引發矛盾,甚至容易引發爭端。不好的婚姻其實有很多種,有因為經濟因素而導致婚姻陷入不良的狀態中的,也有因為一方不顧及另外一方的感受,而導致經常陷於爭吵的,當然也有,他們在婚姻當中不善於經營,出了問題的,不管是什麼樣的原因導致婚姻不好,那麼都會引發兩個嚴重後果,要麼就是冷戰,要麼就是爭吵,要麼就是把家,硬生生地過成了旅館式生活。
對於父母們在相處過程當中難免會出現矛盾,但最好不要從語言的矛盾,上升到語言的爭斗,之後引發肢體的沖突,而是實事求是的解決問題,對事不對人。當然作為一名男性,有時候也要適當的講愛,不要總是講道理,讓孩子知道作為一個男子漢要有擔當。
Ⅳ 婚姻中感情不好的夫妻,會對孩子帶來哪些影響
夫妻感情不好如果處理好了對孩子影響不大。有問題及時溝通解決,婚姻還能繼續就在一起,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
如果不可調和,別勉強在一起,父母的關系孩子是可以感受到的。直接告訴他因為某些原因不能在一起,但爸爸媽媽仍然愛他,並且在他需要的時候和以前一樣的關注他幫助他。只是不住在一起,他和父母的關系是永遠的。之後當然是積極向上的生活,給孩子做一個好榜樣,盡量彌補這段錯誤婚姻給孩子的影響。
長期生活在不和睦的家庭中,孩子的性格發展往往會出現扭曲,個案中的弟弟明顯變得感情冷漠,性格內向,脾氣暴躁 ,對外界事物喪失興趣。而姐姐則明顯對他人缺乏信任,愛挑剔,性格內向,壓抑,容易退縮。這些性格的扭曲將會影響成人的他們在現實生活中工作、學習、交流的適應能力,阻礙他們各個方面的良好發展。
Ⅵ 無愛的婚姻會影響到孩子嗎這樣的一段婚姻該不該繼續呢
無愛的婚姻可能確實會影響到孩子,會讓孩子漸漸的模糊對愛情的定義,所以小編認為這樣的婚姻可能不需要繼續下去了。有很多夫妻在結婚了以後感情就出現了,被消磨的現象慢慢的就不願意為對方做出改變了,同時也並不覺得對方對自己而言是特殊的存在。久而久之兩個人之間的感情就被消磨殆盡了,所以兩個人只能痛苦的維持著這段無愛的婚姻。
分開了以後依然能夠對孩子提供非常好的照顧,所以家長完全可以選擇用這種形式來好好的保護自己的孩子。有很多爸爸媽媽都為了孩子強行到家一起,但是在一起了以後卻總是會做出吵架的行為,這樣對於孩子而言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而且家長也不應該為了孩子就放棄自己的人生,所以希望大家都能對自己的生活負責,這才是對孩子最好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