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中對女方的保護性規定有哪些
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新《婚姻法》作了如扮茄彎下規定,保護婦女的權益:(1)對男方離婚權的限制性規定同時也加強了對婦女特殊時期的保護,依據該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行《婚姻法》設立了離婚補償制度。我國《婚姻法》新增加了離婚補償制度,廳悶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本條款的規定,既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對婦女的保護。 (3)財產保護兼顧公平。現行《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方面沿用以前的規定,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由法院依據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判決。此外,《婚姻法》還增加了一條,即離婚時,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納升條款主要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農村婦女利益的重視。 (4)沿用經濟幫助制度。現行《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與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存在一定差異,離婚時接受幫助的多為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