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婚姻離婚具體在哪裡辦理
涉外婚姻離婚具體的辦理地點如下: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的,如果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的,向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涉外婚姻離婚在哪辦理
涉外婚姻離婚的辦理地點:若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若當事人起訴離婚的,在內地居民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辦理。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 涉外婚姻登記要怎麼辦理
涉外婚姻登記這樣辦理: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並提交資料;
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
3、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4.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對於中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的話,有專門的婚姻登記機關,所以這對異國夫妻要結婚的話可以到當地的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去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按本國的婚姻法中的規定來辦理,這個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外國僑民、華僑,港澳台同胞等等;
1、港澳台同胞,中國公民與港澳台同胞結婚也屬於涉外婚姻,再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本人的身份證明,本人無配偶證明,當事人雙方沒有近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華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相關部門認證的本人無配偶和三代以內沒有血親關系的證明,這個證明需要居住國的公證機關或者領事館來出具才具有法律效應;
3、外國人,作為臨時來華居住的外國人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護照或者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相關部門權威機關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和無近親關系的證明,如果連續在華居住六個月以上的還要持有外國人居留證才能辦理;
4、婚檢材料,涉外婚姻的對象不管是誰都要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當事人雙方可以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所許可的醫院進行婚檢,在申請登記的時候要提交這一檢查證明。
當地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當事人給出的材料及證明進行審查、核實,這個過程一般需要一個月,對於核實好,符合結婚條件的涉外婚姻,就可以通知當事人來領取結婚證。
當民政局發出領證通知的時候,當事人雙方必須要在三個月內親自到申請登記的民政局去領取結婚證,不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一般這個時間是不能延期的,特殊情況外延期時間也不能超過三個月。
5. 涉外婚姻登記的程序及如何辦理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辦結婚證的問題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5)涉外婚姻在哪裡辦理擴展閱讀: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涉外情況下的法律適用:
根據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到你的戶籍所在地申請登記。
6. 如何辦理涉外婚姻登記
各國婚姻登記要求不同,大部分國家登記結婚都是不限制國籍的,在國外登記結婚後,拿到的是國外結婚證明,在中國使用,還須進行大使館恩正。
7. 在哪兒辦理涉外婚姻
應該在一方的現在的戶口所在地,也就是應該在女方的戶口所在地辦理。
8. 如何辦理涉外婚姻
1、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非中國居民的一方,應當提交相關證明身份的文件;2、辦理涉外離婚手續的,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內地居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的,符合條件,中國法院可以進行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