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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婚姻調解是怎麼回事

發布時間:2023-11-03 21:00:04

①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過程

法律主觀: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程序如下:1、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人民調解組織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2、婚姻家庭糾紛由婦聯組織受理後,糾紛當事人願磨茄意接受人民調解的,婦聯組織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以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婦聯組織向人民調解組織委託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應當同時移交案卷材料。3、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糾紛當事人願意接受人民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向人民調解組織委託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應當同時移交案卷材料。4、人民調解組織主動介入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或收到當事人調解申請,以及婦聯組織、人民法院委託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應審查證據材料,雙方當事人主體適合,申請事項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並指派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員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應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調解。5、人民調解組織在受理糾紛後,應當盡快安排調解員進行調解,並提前1個工作日告知當事人調解時間以及地點,調解過程應當製作調解筆錄。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應該在30個工作日調解結案,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終止調解。6、經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及時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人民調解員簽章並加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公章,人民調解組織對人民調解協議內容的履行進行監督。7、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人民調解組織主動介入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告知當事人訴訟的權利,並引導到訴訟途徑解決。由婦聯組織委託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在調解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調解結果報送婦聯組織;未達成調解協議或終止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通過疏導、教育雙方當事人,將調解不成或終止調解的原因及時報告婦聯組織,同時引導到訴訟途徑解決。8、婚姻家庭糾紛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可置換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確認書。

法律客觀: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1.合法原則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念慧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2.公平原則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後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並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並願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3.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瞎高察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4.自願原則調解的原則是自願,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② 調解婚姻

調解婚姻一般是雙方當事人不願意以訴訟的方式解決婚姻中出現的糾紛,而已較為平和的方式解決婚姻糾紛的方法。調解一般可以有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法院調解即訴訟中調解,訴訟中法院可以就婚姻中的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財產、人身關系做出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達成,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人民調解委員調解即不通過法院經調解委員會雙方就婚姻問題達成調解,但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事後不願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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