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香港婚姻法。。
第一,該大陸居民與香港永久居民結婚後,首先要向當地公安部門的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前往香港居住的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依該大陸居民居住的地區不同,快者兩三年,慢者八九年,才能獲得該單程證。目前單程證每天有150個名額,可以以夫妻,未成年小孩,承繼財產等理由提出申請,分配給全國有需要的地區,以廣東和福建最多,等待的時間也最長。期間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探親,但不算作定居。
第二,獲得單程證前往香港定居後,成為香港居民,從那時算起一般居住七年後,就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貳』 大陸的婚姻法和香港的婚姻法有哪些異同
香港婚姻法與內地婚姻法有哪些區別?
特殊的歷史背景,決定了其早期的法律淵源來源於解放前的「舊式婚姻」及英國判例法。20
世紀七十年代,香港婚姻家庭法經歷了幾次較大規模的修訂與改革,改革後的婚姻家庭法,結束了「中英混合體」的體制,越來越趨向於以英國法為藍本,兼顧吸收了普通法的諸多原則
,建立了一整套具有顯著特色的法律系統。隨著大陸涉港婚姻家庭案件的日益增多,對香港婚姻法的了解和掌握日益重要。因此,研究香港婚姻法與大陸婚姻法的異同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婚姻締結實質要件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香港《婚姻條例》規定,在香港注冊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應均滿16周歲;已滿
16周歲不滿21周歲的人結婚,還要獲得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同意,並且給合的男女之間不存在禁止的近親屬的范圍。
2)注冊條件:婚姻締結申請人應向婚姻注冊管理處的注冊官遞交結婚申請書,並註明「本人擬由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另一方結婚」字樣。注冊官收到申請後,在當事人的住所地發布結婚公告。經過15天的公告期若無人提出異議,給予注冊登記。
2、大陸法律規定的條件:
1)資格條件:大陸《婚姻法》規定,在大陸登記結婚的年齡,男方不得少於22周歲,女方不得少於20周歲,比香港規定要晚一些,並且沒有經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結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結婚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特別是有可能傳染給下一帶疾病攜帶者結婚,並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傍系血親結合。
2)注冊條件: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否則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一經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不必經過公告期。
二、無效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香港法律指的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條件,在法律上不產生婚姻的效力,該婚姻自始無效。在香港,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區別。 構成無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締結雙方是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內。根據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與其直系血親以及一定范圍的傍系血親的親屬結合,否則是無效婚姻。
2)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合為無效婚姻。如果舉行婚禮時,一方不滿十六周歲,即使婚姻關系持續多年,該婚姻關系仍自始無效。
3)未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注冊手續的婚姻為無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請結 婚的男女,必須向婚姻注冊官送交婚姻申請書,並作出誓章,證明該婚姻無任何法律上的障礙。結婚必須注冊並在有執照的教堂內進行,主持婚姻的神職人員必須有正式的資格。
2、大陸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的情況:
根據大陸《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從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陸與香港婚姻無效的規定基本一致。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規定,如婚姻的儀式與神職人員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1、香港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況:根據香港法,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的婚姻行為違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決撤銷。與無效婚姻不同,可撤銷婚姻在法庭撤銷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銷之日後才無效,雙方所生子女仍為婚生子女。
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無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達到正常美滿的程度。
2)一方故意拒絕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同居的義務。因此,一方故意拒絕性生活,可以成為婚姻無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脅迫、誤解或其他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結合的婚姻,即為可撤銷婚姻。
2、大陸法律關於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根據大陸《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大陸可撤銷婚姻的情況限於受脅迫一種,性無能及拒絕性生活不能成為婚姻可撤銷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的參考依據。
『叄』 香港的婚姻制度
香港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由港府立法局制定,於1970年7月10日經港督批准公布,決定1971年10月7日為本條例的"指定日期",實行婚姻改革。主要內容有: (1) 名詞釋義。 (2) 在指定日期及以後締結的婚姻,實行一夫一妻,也不得締結兼桃婚姻。 (3) 舊式與新式婚姻。凡於指定日期前根據華人法律及習俗在香港舉行婚禮者,即屬舊式婚姻,一如現在注冊婚姻一樣,都視為有效婚姻。 (4) 舊式婚姻與認可婚姻補辦注冊的規定。注冊官設置不同登記冊,分別登記舊式婚姻及認可婚姻。凡於指定日期前在香港締結的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其男女雙方當事人得隨時依照規定方法向注冊官申請婚姻注冊,注冊官認定呈交的資料真實無訛,可以規定表格書寫結婚證書。 (5) 認可婚姻及舊式婚姻的解除。認可婚姻的當事人,如雙方同意於指定日期前任何時間解除該婚姻,則須在兩名簽名作證的人士面前,共同簽署協議書或備忘錄,表明對婚姻作確實而徹底的解除,由簽訂之日起生效。承認在中國締結的婚姻在香港作有效的解除。 (6) 雜項規定。凡蓄意移去、塗污、塗改或毀滅由政務司或注冊官設置的文件者,即屬犯罪。香港家事法香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1844年英國法律開始適用於香港起,至1971年,香港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兼用《大清律例》、中國習俗、及英國法例,一方面沿用清朝的,如納妾、休妻、兼祧、子嗣繼承等,另又實行英國式的。1971年後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971年10月7日施行的《修改婚姻條例》,廢除了納妾、兼桃等,建立了統一適用的結婚、離婚和家庭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後的家事法,基本上以英國家庭法為藍本,吸收了英國有關的制度與規定,建立了有關婚姻家庭方面的各種單行成文的法規。主要有:《婚姻條例》、《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婚姻訴訟條例》、《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分居及贍養令條例》、《收養子女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保護婦孺條例》等。這些法律對香港社會的穩定和居民的生活及延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主要內容有: (1) 結婚與婚姻無效。結婚即婚姻成立,指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自願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 (2) 離婚和分居。離婚是婚姻關系終止的一種形式,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香港實行訴訟離婚制度,一切離婚都必須經過法院審理。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回的程度。在香港,分居必須由當事人根據一定法定理由提出申請,經法定程序批准,才發生分居的效力。分居5年以上構成離婚的原因。 (3) 父母子女關系。合法的婚姻關系中所生的子女稱為婚生子女。父母對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有法定權利和義務。非婚姻關系以及無效婚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行為稱收養。領養子女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手續,才能發生領養的效力。 香港家事法法與大陸婚姻法的主要區別英國佔領香港後,香港的婚姻法例,大多數是參照英國的婚姻制度。現行的香港家事法例既包括婚姻、家庭、兒童法律、繼承等,它非常突出的特點是,它既來源於英國法例,同時對華人社會的家事習慣予以重視,結合了香港的實際情況而制定了一系列成文法例,以調整復雜多樣的家事法律關系。
大陸婚姻法是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適應著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大陸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婚姻關系,也包括家庭關系。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婚姻法既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首先,在婚姻方面,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姻法例,是按照英國的婚姻制度,對於結婚者的規定,香港的《婚姻條例》明確規定,必須在婚姻注冊處注冊,且男女雙方均年滿16歲,若有不滿21歲,必須事先取得父親書面同意該項婚姻。父親已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由母親書面同意。若父母都死亡,由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在注冊處出具意願通知書15日後,3個月內必須舉行婚禮,否則通知書失效。男女雙方在注冊處官員面前親自發誓,並獲有關人員等同意;並在注冊處特許教學舉行婚禮,由注冊主任或神職人員簽署,二名證人簽署。這
樣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而大陸婚姻法對結婚並沒有這么我多繁鎖的手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方年齡已滿22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並不是近親結婚,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即確立夫妻關系,該婚姻是有效婚姻,受法律保護。其中在男女雙方結婚年齡和是否舉行婚禮方面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大陸農村普遍存在中要舉行了婚禮,男女雙方就是結為夫妻,而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這樣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大陸對是否舉行婚禮,則是民間的一項儀式,並不是結婚的法定條件,只有注冊登記才是法律規定的,這樣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
其次,在離婚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中的《婚婚姻訴訟條例》規定,與訟人通姦,而訴願人無法再忍受和與訟人共同生活;與訟人行為表現致令訴願人不能在合理情況下與其繼續共同生活;與訟人連續遺棄訴願人最少兩年;婚姻雙方連續分居最少5年;宣告死亡。而大陸婚姻法對於離婚方面的規定,與香港離婚方面的規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原來大陸婚姻法衡量夫妻是否可以離婚的標准就是要看感情是否確實破裂,而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於夫妻雙方分居二年以上的,也可以作為離婚的條件,但是大陸婚姻法並且還規定了是否同意離婚的標准,即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
同意。
再次,在家庭、財產方面的規定,香港家事法在家庭、子女、繼承規定,結婚之後,妻子完全放棄父姓,採用夫姓,這些都是按照英國的慣例,而大陸婚姻法則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對於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夫妻贍養、子女的撫養,香港家事法對此作出了很詳細的規定。大陸新的婚姻法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大陸新婚姻法對夫妻雙方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在財產分割時享受的權利少些,並對無過錯的一方要進行補償,如男方在婚姻期間,與其他同居或包養情婦,造成婚姻破裂而離婚的,那麼男方就是有過錯的一方,分割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即女方。而香港家事法對此並沒有作出規定。香港家事法法對繼承問題也作了規定,大陸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是由大陸的繼承法對此問題作出調整。
香港家事法與大陸的婚姻法在實質上有許多相同的地方,但是也有著本質的區別,畢竟香港是受英國的法律影響,經歷了一個半世紀。雖然香港已經回歸祖國,但是現在還是適用著英國的法律。而大陸是社會主義國家,廣大人民群眾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由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一切都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隨著改革開放,大陸根據國情,大陸的婚姻法並不能滿足現狀,對此全國人大作了新的修改,使大陸的婚姻法日趨完善。
『肆』 香港的婚姻夫妻財產究竟是採取一個什麼樣的制度
香港夫妻財產一般是各自獨立的。何某人只有一個合法妻子,其他的是不合法的,只能算情婦。但是小老婆生的兒女有繼承權。
『伍』 香港夫妻制度
早年的香港是容許納妄(即一夫多妻制)的,香港的一夫多妻制是由來已久的,直到1971年香港的婚姻法改革,才制定了一夫一妻制。
『陸』 香港是一夫多妻制嗎
1、不是一夫多妻制。香港早於1969年7月18日刊憲,確立「一夫一妻」制度,納妾不再合法。並在1971年10月7日正式開始實施《修訂婚姻制度條例》,在此之後一夫多妻制度即宣告結束。
目前的香港除了1971年之前成立的家庭有可能存在一夫多妻的情況之外,已經不可能再存在一夫多妻制度了。
2、相關歷史背景: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劃到了英國的殖民版圖中。但雙方簽署的條約中規定,香港法律中對於華人仍按照《大清律例》,這一規定直到1972年以後才完全廢止。到這個時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廢止。
(6)香港的婚姻制度有哪些擴展閱讀:
英國管治香港初期,以「華律治華人」作為治港方針,意味《大清律例》容許納妾的婚姻制度一直合法。
雖然1852年和1857年,港英先後兩次頒布《婚姻條例》,要求市民必須向當局注冊,婚姻關系才獲當局承認,但條款僅適用於在港洋人,華人仍沿用清代婚禮習俗,變相肯定華人傳統婚姻的法律地位。
事實上,當時香港華人的保守勢力,也極力維護納妾制度,因為有能力娶妻納妾的華人,大部份均是官僚富豪等上流社會人士,港英政府為藉助這些特權階層穩定管治香港,故一直未有推動修例。
直至1950年代,香港婦女團體從維護元配權利的角度出發,呼籲禁止納妾,並多次提出修訂以男女平權為原則的婚姻法例。
1960年港府發布《香港華人婚姻問題報告書》,認同舊式婚姻已失去其時代性,雖然報告引起香港社會嘩然,但隨著香港社會現代化,港府認為適時推動修例。
1967年,港英政府發表白皮書,向公眾解釋有關婚姻問題的主要提議,引起廣泛的公眾關注。兩年後的7月18日,港府終刊登憲報公布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案,其後宣布從1971年10月7日正式開始實施《修訂婚姻制度條例》。
此後的中國式婚姻,包括舊式、新式以及納妾等婚姻形式全部被廢止,但條例實施前的舊式婚姻就可獲豁免。
『柒』 香港的婚姻法離婚是如何規定的
不是,也得辦手續。
『捌』 香港婚姻法
第一,該大陸居民與香港永久居民結婚後,首先要向當地公安部門的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前往香港居住的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依該大陸居民居住的地區不同,快者兩三年,慢者八九年,才能獲得該單程證。目前單程證每天有150個名額,可以以夫妻,未成年小孩,承繼財產等理由提出申請,分配給全國有需要的地區,以廣東和福建最多,等待的時間也最長。期間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探親,但不算作定居。
第二,獲得單程證前往香港定居後,成為香港居民,從那時算起一般居住七年後,就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你說如果成功要付出多少青春??
『玖』 香港 婚姻法
可以向男方香港所在 地法院起訴!(選擇使用 當地法律)也可以向女子內地所在地法院起訴!(適用我國法律!要考慮婚姻按我國發是否是有效婚姻!)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