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出現了問題,找律師幫自己起訴離婚大概需要多少錢
各地對以及經濟發展水平和當地收入能力對律師收取費用並不相同。依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一、計件收費標准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代理費
1、一般案件基本標准:
案件類別:(元/件)民事案件1500元、行政案件2000元、刑事案件3000元、仲裁案件收費標准3000元
2、不同案件不同標准:
(1)簡單訴訟案件,可在上述標準的50%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准;
(2)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准3倍以內確定;
(3)疑難復雜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
(4)具有涉外因素(爭議標的物或合同簽約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國外,適用外國法律解決)的在上述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合並執行,但實際標准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0倍。
3、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判定標准由省或省轄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4、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可在上述標準的10倍以內確定具體收費標准。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爭議標的額計費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1、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對涉及財產關系的上述案件實行風險代理的可由雙方協商收費。
2、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按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
(三)其他收費規定
1、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費標准執行。
2、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准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准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准減半收取。
二、協商收費規定
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見證、代書、審查各類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收費。
2. 婚姻糾紛咨詢律師費用是多少錢
法律分析:(一)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4.8-6.4%,最低收費1500元;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4-4.8%;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3.2-4%;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2.4-3.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1.6-2.4%;
1000萬元以上:0.8-1.6%。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3. 婦聯婚姻調解要費用嗎
法律分析:婦聯婚姻調解是不需要費用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 婚姻調解一般多少錢
法律分析:根據具體代理情況收費,沒有統一收費標准。
法律依據:《律師收費標准》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5. 調解離婚費用是多少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調解離婚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