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和軍人結婚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和軍人結婚相關規定:
1、雙方均為現役革命軍人到當地政府申請登記結婚者,必須持有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結婚證件及介紹函件.
2、凡現役軍人回家結婚者,須取得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信,或在准假證主註明系回家結婚,當地政府始予登記.如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為結婚問題向當地政府了解女方情況時,當地政府予以協助。
3、戰士在因事請假回家期間找對象,申請結婚者,如符合婚姻法的,且女方在政治上沒有問題,只要當地政府負責審查清楚,則不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即可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