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一詞的由來
「婚姻」一詞是表示男婚女嫁這件大事,在很多古書中「婚姻」這個詞,常寫成「昏姻」,可見「婚姻」是從「昏姻」變化來的,那麼「婚」和「昏」這兩個字為什麼可以通用呢?
原來在2700多年前的周朝,婚禮並不是像今天這樣是在大白天舉行,而是在昏暗的夜間進行的。有一本古書《白虎通》,其中關於《嫁娶》是這樣寫的:「昏時行禮,故謂之婚也。」意思是說:嫁娶的儀式是在昏暗的夜間舉行的,所以才叫做婚啊!
我國古人歷來把男人當作陽,女人當作陰;白天當作陽,黑夜當作陰,所以男
人娶女人往女家迎親在黑夜進行,也表示陽去陰來的意思。
為了讓迎親的氣氛與昏暗的黑夜相對應,新郎必須穿黑衣、戴黑帽、蹬黑鞋(這種打扮如今在北方很多農村還在流行),新娘乘坐的花轎也是黑色,專門有人高舉火把為新人開道。
古代這種結婚儀式在黑夜裡操辦,總有很多不方便之處。到了唐朝,黑夜迎親這一風俗就漸漸改在白天了,但「昏姻」一詞永遠留在古書中了。
選自:《中國民間掌故精選》
❷ 婚姻的起源是什麼
婚姻的詞語解釋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對男和女結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種社會現象的表述。那麼,婚姻的起源是什麼呢?
人類的婚姻家庭形態是一個能動的歷史因素,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自有人類至今,它大體經歷了群婚和個體婚兩大歷史階段。而在群婚之前,曾存在過一種與從動物狀態向人類狀態過渡相適應的雜亂的性關系時期。這是由當時人類(300萬年前的猿人)的生存條件所決定的。那時猿人僅僅會使用石塊和木棒,卻面對嚴酷的生存競爭,他們得以生存的唯一優勢就是群體的團結。因而唯有成功地排除了兩性關繫上的動物妒忌本能,才有可能實現自然界最偉大的進化——從猿到人的飛躍。
兩性關系的這種極原始的狀態,已找不到直接的證據。但在中外的神話傳說中卻不乏蛛絲馬跡。《呂氏春秋·恃君覽》中說:“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埃及的神話說亞孟神做了自己母親的丈夫;印度的神話也說婆羅門同自己的女兒薩拉伐斯匹配。而在公元前8世紀成書的古希臘的《神譜》中說:地母該亞與其子天神烏拉諾斯匹配,生下六男六女。幾個文明古國的神話傳說竟不約而同地反映出一幅人類先民的血親雜交圖景,應該說不是一種偶然巧合,而是人們對蠻荒之世的一種蒙矓的記憶。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始人開始產生一定的勞動分工,精力旺盛的青壯年經常外出採集、狩獵,有經驗的老年人則留在住地打制石器,磨削骨器。這使年齡相當的同輩男女有經常接觸的機會,從而逐漸排除了上下代之間的兩性關系。這是對兩性關系最初的限制,由它產生出人類歷史上的第一種婚姻形態——群婚制。
最初的群婚是血緣群婚。其特徵是實行血緣群體內的等輩通婚,而排除不同輩分之間的兩性關系。即凡同輩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婚姻中的配偶。如我國漢、彝等族都傳說自己是伏羲兄妹婚配傳下的子孫。學術界普遍認為,血緣群婚存在於猿人階段。當時的人類已能用火,以狩獵採集為生,過一種原始共產制的群居生活。人們的生活單位稱為“血緣家族公社”,或稱“血緣公社”。
人類婚姻家庭的進一步發展,是逐漸排除親兄弟姐妹間的婚姻,繼而逐漸排除一切母系血親間的婚姻。即由血緣群婚(族內婚),發展為氏族群婚(族外婚)。這一巨大的進步,導致人類的體質由猿人進化為智人;人類的社會組織也由血緣公社發展為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外婚開始是兩合群婚,即甲氏族的男子與乙氏族的女子匹配,反之亦然。但並非個體婚配,而是以氏族為單位的群體婚姻。氏族群婚的發展趨勢是:通婚范圍的逐步擴大和通婚對象的逐步縮小。一般是發展為環狀聯婚。此種婚制在澳洲、非洲和亞洲都有發現,它的本質是單向的姑舅表婚,即舅舅家的女兒必須嫁給姑母的兒子;姑家的女兒則絕不能返轉回嫁給舅家為媳,因而需要三個以上的通婚集團才能構成這種婚制。我國景頗族的姑爺種、丈人種,就是環狀聯婚的遺制。
氏族外婚最終導致在群婚中孕育的對偶婚逐漸取代群婚制。當成對的偶居趨向穩定時,就意味著群婚已向對偶婚過渡。這種情況發生於母系氏族的晚期。但對偶婚尚處於群婚遺俗的包圍之中,它是一種不穩定的個體婚,由配偶雙方組成的對偶家庭也缺乏獨立的經濟生活,而仍然依附於母系家庭公社。即最初的對偶婚是男子出嫁,女子則娶進丈夫,並終身與自己的母系親人居住在一起。對偶婚階段,女子與男女一樣有離婚權,再婚對雙方都不困難。
對偶婚給家庭增添了一個新的成員:除生身的母親之外,又確立了生身的父親。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男子的勞動在家庭經濟中日益舉足輕重,家長也逐漸由女性變為男性。而最具震撼性的變革是:由女娶男變為男娶女,進而變對偶婚為一夫一妻制,變母系制為父權制。
一夫一妻制出現之初,並非就與個體小家庭相聯系,而是包含在由一個男性祖先的直系後裔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裡。在生產進一步發展,剩餘產品成為經常現象後,人類最初的階級分化也隨之發生。父系家庭公社遂演變為家長奴隸制家庭。此時妻子的地位便一落千丈,成為丈夫生兒育女的工具。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遂成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態並一直延續至今。
歷史表明:在無階級的原始社會,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發生過許多巨大的變化,經歷了從雜亂無序到血緣群婚、氏族群婚和對偶婚的發展。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兩性之間的關系從總體上看是平等的。而自私有制的發展,顛覆了原始共產制並形成階級社會以來,以男子為主體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卻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這給人們造成一種錯覺,以為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家庭是古已有之的永恆現象。其實它不僅與人類的婚姻史大相徑庭,與我國現實民族婚俗也相去甚遠。如前所述,我國少數民族由於各自具體的歷史條件有別,社會發展的程度也頗不平衡,致使各民族婚姻習俗異彩紛呈,從而構成中華民族文化中富有情趣的一個重要部分。
一般說我國絕大多數民族是實行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同時,在一些民族中也有招贅婚。另外,在藏、普米、門巴、珞巴等民族中,有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後者——一夫多妻制,在實行一夫一妻制的絕大多數民族中都廣泛流行,它成為民族上層和富有者的特權,也是某些缺乏子嗣的家庭採取的補救性措施。但無論哪種情況,一夫多妻都意味著婦女已淪為生兒育女的工具。一夫多妻制除少數姐妹或母女共招一夫,從而出現母系承繼外,多數情況是父子相承。
在保留原始公社遺制的獨龍、怒、傈僳〔lisu栗粟〕、景頗、佤、鄂溫克、鄂倫春、拉祜〔hu戶〕等民族中,對偶婚和對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尚未最終完成。對偶家庭原本是包容在母系的大家庭中,也有的延續到早期的父系大家庭。
雲南寧蒗〔lang浪〕縣永寧區的摩梭人,解放前的社會經濟形態是封建領主制,但由於歷史發展的跳躍性——由母系氏族越過父系氏族和奴隸制,直接進入封建領主制,其家庭婚姻仍保留著男不婚、女不嫁的原始走訪婚形態,其生產、生活單位也不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而是純粹以母系血緣為紐帶的母系家族,它不包括男女成員的配偶。
母系家族是單系的血緣組織,一旦女子娶進丈夫,對偶家庭就產生了。同一個母系家族的若干對偶家庭,就組成為母系家庭公社。在雲南拉祜族中,曾有過由25對配偶組成的龐大的母系家庭公社。
正是伴隨著對偶家庭的產生,結婚儀式才應運而生。因為已經有必要向社會宣布,也要求社會尊重一個新家庭的誕生。而在走訪婚狀態下,人們舉行了成年儀式,就自然地捲入婚姻生活,無所謂結婚或離異,更無需舉行任何儀式。對偶家庭的結婚儀式還十分簡單,拉祜族男子帶著簡單的農具出嫁到女方,就算舉行了婚禮。彝族中的阿細人,男子隨女子下地勞動,就表明他們的婚姻已經成立。有了結婚儀式,離異也就需要一定手續,開始同樣是很簡單的。傣族是由提出離異的一方給對方遞一對蠟條。布朗族則是割斷一根蠟條,或砍開一根木樁,就可以分道揚鑣了。
在摩梭人、佤等許多民族中,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均伴隨著由妻方居住改變為夫方居住,進而變母權制為父權制。這一變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新興的父權制與沒落的母權制相互消長的過程中,產生出種種相互對立的習俗,如走婚與嫁娶;逃婚與搶婚;不落夫家與強迫坐家;婚前的性自由與審新娘等等。盡管母權制依賴傳統的力量,對父權制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反抗,父權制無疑掌握了歷史的主動權,在許多民族的民俗中留下了他們節節勝利的印記。諸如以改變命名的習慣來改變傳統,獨龍族和布朗族就在不遠的過去,才變母與子女聯名為父子聯名。而在仡佬、壯、高山、傣等族的歷史上,都出現過一種奇特的“產翁”風俗,即當妻子分娩後,丈夫立即爬上產床,以模仿婦女生育和哺乳的姿態,來表示嬰兒確系己出。此種強化父子血緣關系的戲劇性手段,在世界許多民族中都曾發現。而普米族的“審新娘”和布依族的“戴假殼”習俗,則反映了父權對母系遺俗大興問罪之師,不惜以強權逼使婦女就範。在父權制下,買賣婚、交換婚和轉房婚等婚姻形態隨之應運而生。
買賣婚多以聘禮的形式出現,原是男方對女方喪失一個成年勞力提供的補償,後來與出身門第和女子的美醜巧拙聯系起來,在一些民族中聘禮達到相當大的數額,使貧困的男子終身無力娶妻。用自身勞力來償付妻子身價的服役婚或以姐妹換妻的交換婚是他們有限的選擇。而對於統治階級,婚姻是一種政治行為,是借新的聯姻來擴大勢力的機會,門當戶對自然成為擇偶的首要條件。
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婦女都已淪為交換和買賣的對象,她們喪失了獨立的人格,完全失去了自由婚姻的權利,只能任人擺布。即使丈夫亡故,她也是夫族的一筆動產,必須在夫族中“轉房”而不允許外嫁。就是男子婚姻也取決於父母之命而沒有自主權。
上述的諸種婚姻形態:由任意的走訪婚到包辦的買賣婚;由多偶制到一夫一妻制,這些在我國的民族婚俗中同時並存,加以各族婚俗的千姿百態,使我國的民族婚俗猶如一座風俗畫的長廊,又好似一座有無數珍藏的博物館。在這里我們將看到:有的民族婚戀自由,更多的則由父母包辦;有的民族婚禮熱烈而隆重,有的則不拜天地,也不入洞房;有的婚禮歡歌滿堂,有的卻哭聲不斷;有的男娶女,有的則女娶男。無論如何,各民族的婚姻習俗,都滲透著傳統性、群眾性,並受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使之包含著鮮明的民族特點和鄉土氣息。透過民族的婚俗,將有可能從一個側面了解社會歷史的脈絡。
我國各族的婚姻家庭形態都處於發展之中,在1949年以後,各民族的一夫一妻制都在原有基礎上得到改善,它還將繼續發展,直至兩性間實現真正的完全平等。
❸ 婚姻的起源
原始人類並不需要婚姻,這跟今天的靈長動物是一樣的,不必細說。後來有了氏族社會,採用的是集體群婚制,即一個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體嫁到另一個氏族。這也是在進化過程中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亂倫導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個習俗。再後來進入了私有制社會,才有了一對一或一對數的固定的夫妻關系,於是就產生了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由於婚姻產生於私有制,所以它一直與人的財產關系密切相關。由於男子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財產,於是多數古代社會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搶婚、買賣妻妾等現象也源於此。由於私有制的財產由於血緣關系中的男性繼承,為了保證血緣的純凈,就有了「處女情結」和對女子性行為的嚴格約束。
當出現了部落和國家等社會組織之後,婚姻又成了一種政治籌碼。從部族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都是試圖通過婚姻來達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於結盟和理順財產繼承關系。
至於在自然小農經濟社會中,婚姻則是一種勞動的分工組合,即所謂「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而在現代社會中的老百姓,婚姻則是為了組成一個家庭,在滿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時,承擔為家族和社會養育後代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人的一種歸宿。
❹ 婚姻的來歷
婚姻,古時又稱'昏姻'或'昏因'。一般而言,婚姻一詞的起源有三種說法:漢朝的鄭玄說,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禮。在我國古代的婚禮中,男方通常在黃昏時到女家迎親,而女方隨著男方出門,這種'男 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的習俗,就是'昏''因'一詞的起源。換句話說,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過程。 人類婚姻史 追溯到原始時代,就有了所謂的婚姻,這是一種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屬性,自然法則會用異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類生命繁衍生息。人類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結合方式,受人類社會環境的影響。不同時代和地區的社會環境,造就了多樣的婚姻模式,以及結合方式。科學的意義上看,如果沒有婚姻,很多血統就會出現混亂,不利於人們的優良繁衍。 原始人類並不需要婚姻,這跟今天的靈長動物是一樣的,不必細說。後來有了氏族社會,採用的是集體群婚制,即一個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體嫁到另一個氏族。這也是在進化過程中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亂倫導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個習俗。再後來進入了私有制社會,才有了一對一或一對數的固定的夫妻關系,於是就產生了婚姻制度。 值得指出的是,由於婚姻產生於私有制,所以它一直與人的財產關系密切相關。由於男子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財產,於是多數古代社會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搶婚、買賣妻妾等現象也源於此。由於私有制的財產由於血緣關系中的男性繼承,為了保證血緣的純凈,就有了「處女情結」和對女子性行為的嚴格約束。 當出現了部落和國家等社會組織之後,婚姻又成了一種政治籌碼。從部族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都是試圖通過婚姻來達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於結盟和理順財產繼承關系。 至於在自然小農經濟社會中,婚姻則是一種勞動的分工組合,即所謂「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而在現代社會中的老百姓,婚姻則是為了組成一個家庭,在滿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時,承擔為家族和社會養育後代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人的一種歸宿。 綜合看來,婚姻是自然的法則,違背這一法則的人,會給自己帶來一些煩惱。人類的婚姻發展史大約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雜亂性交時期、群婚(血緣群婚、族外群婚)、對偶婚、一夫一妻制。 雜亂性交 雜亂性交時期人群雜居,採集植物,食用魚蝦和動物。上帝尚未將人逐出伊甸園,人還未吃善惡果,無羞恥之心,父母兄弟姐妹雜處性交,毫無現代人的「亂倫」觀念。在中國神話中,伏羲和女媧乃是兄妹相交合;在古希臘神話中,宙斯和赫拉也是兄妹為夫婦,大地之母該亞生了眾多子女,又以自己的兒子為新夫;在《聖經》里,甚至在耶和華確立了男性中心地位之後,還能讀到關於索多瑪俄摩拉被毀滅後,所留的羅得和兩個女兒,為了傳遞後裔,女兒灌醉了父親與之同寢的故事,這也是原始的雜亂性交的記憶。 雜亂性交是為了繁衍後代,最終必定形成,只知其母不知有父的以母親為主的社會關系。正如螞蟻和蜜蜂的世界,是「母後」的統治。中國古代聖人的出身,往往是母親踩了神跡、吞了大星,或者與神物交合而生,不知有父。但是以母親為主的社會關系,與生產力的發展形成矛盾。當社會進入更高的階段,狩獵和捕魚業日漸發達,男人在生產勞動中,力量的優勢不斷體現,這就伴隨著對地位的需求。 群婚及對偶婚 男人的力量優勢開始挑戰母親的權威,同時也挑戰父親的權威,這必定在性的分配上有了沖突,而大沖突,爭奪性伴侶,甚至會導致群體滅亡。人類學家發現十幾萬年前,歐洲有一個被稱為尼德特人的種族,根據骨骼化石表明,其身材高大,體魄強健,後卻神秘消失。是否就是在這樣的內部爭斗中相互殘殺而亡的呢?一方面是生存的本能和性的本能促使力量強大者要獲得權利和地位,從而瓦解現有的族群;一方面則是人類的發展要求維持穩定的群體。怎麼辦?蘇聯史學家謝苗諾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認為,原始人依靠「性禁忌」來維持相對時間的穩定。「性禁忌」要求在狩獵時期或者捕魚時期,禁止任何的性交活動,甚至禁止接觸與女人有關的東西,否則就被認為是觸犯神明,乃是死罪。因為狩獵和捕魚的活動,關系族群的生存,這時候如出現因為性的爭奪引發的內亂,勢必導致族群的覆亡。 但是,隨著狩獵和捕魚時期不斷延長,「性禁忌」也越來越頻繁,這不能解決問題,必須有新的限制。恩格斯認為,人類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將群婚階段分解為:一、血緣家庭,即僅僅排斥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二是,普那路亞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間,不可性交。他沒說明為什麼要有這樣的限制。至於限制嫡親間的通婚是為了保證後代質量的說法也被證明是不科學的。而謝苗諾夫所說的,為了避免內部的混亂和沖突的提法是可認同的:第一種形式,為了防止犯上作亂;第二種,是維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寬容,消除嫉妒。 普那路亞家庭形式,必定會使得族群分化為一些氏族。在同一個氏族中,姐妹與兄弟之間,不可通婚。這就開始了不同氏族之間的通婚,進入了族外的群婚階段。一群男人,共同地與另一氏族的一群女人通婚,反之也是。族外婚,維持了本氏族的和諧,消滅了嫉妒,發展了族群。族外群婚發展到新階段,就是對偶婚,即,一個男子以一群女子為妻子,其中有個主妻;反之,一個女子也有一群男子為夫,其中有主夫。現代中國雲南摩梭人在正常的一夫一妻制下,還維持「走婚」的形式,其實就是對偶婚的殘留形態。 但是,隨著男性在生產活動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必定要挑戰母權,久而久之,女人從屬於男人,成為了男人的財產。 一夫一妻制 父權的確立,財產的私有化,為了保證後代子息能夠繼承父親的財產,要求子息血脈的純潔性,同時孩子須確認父親的身份。這就意味著對偶婚中,將以一夫多妻的形式保存下來;也對女子的貞潔性提出了要求。而血脈的正統性要求,即便是一夫多妻制,也需有個主妻,像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為了讓兒子以撒繼承財產,將使女夏甲及其孩子趕走。而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是這種要求的最終結果。 所以恩格斯說,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條件為基礎的,而以經濟條件為基礎的,是私有制對原始公有制的勝利。家庭就是一個經濟結合體,女人是男人的從屬物,是財產。因而,不存在婚姻的離異性。但是,現代的婚姻家庭,要求以愛情為基礎,而男女的獨立,尤其是經濟的獨立,消解了經濟結合體是必需的形式,女性也不再從屬於男性,而同時,愛情也並不一定能夠持續。這就是為什麼現代家庭離異現象日趨嚴重。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應該解體一夫一妻制,尋求以愛情或性本能維持的婚姻關系呢?值得討論。
❺ 婚姻的起源與演變
婚姻的演變過程分為幾個階段:
1、前婚姻時代的血緣團體。即同一原始群體內的男女,在兩性關系方面是雜亂的,沒有任何限制。不僅在兄弟姐妹間,而且在父母子女直系血親間都沒有禁忌。這一時期存在於人類最初數以百萬年計的漫長時代。
2、群婚制。隨著原始社會不斷由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發展,人類從最初毫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逐漸演進為各種群婚制的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勢,開始形成了最初的婚姻制度。群婚制,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
最大的特徵在於,兩性關系受到一定范圍的血緣關系的限制。期間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先經歷了血緣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親間的兩性關系,即不同輩分的男女間不得結婚;再經歷了亞血緣群婚制,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這從而引起了母系氏族的產生,使人類婚姻由族內婚向族外婚發展。
3、對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過著相對穩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一個女子在許多丈夫總有一個主夫。
其產生於原始社會晚期,是從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形態,從血緣結構上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現居住在雲南瀘沽湖畔的摩梭人,其帶有神秘色彩的「走婚」,其實就是對偶婚的開殘留形態。
4、一夫一妻制。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既不是自然選擇規律作用的結果,也不是男女性愛的結果,而是私有制確立的必然結果。形成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婚姻家庭。它經歷了長期的演變過程,包括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四個歷史時期。
它應涵蓋以下三層含義:
1、以男女兩性結合為基礎;
2、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應包括各種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能將其與婚前行為、納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現象區分開來,而應避免和結婚、婚姻關系等法學念混為一談。
❻ 婚姻的起源與演變
婚姻的起源
早期的人類社會,即原始社會,與動物的群居沒有本質上的分別,不存在固定的夫妻關系,更毋庸提婚姻關系。雌雄之間的交配,完全是隨意性和隨機性,只是自然生存法則的一部分。雄性之間對雌性的爭奪,是自然間優勝劣汰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即更強壯的雄性,才可能有機會將自己的基因繁衍延續生存下去。這一階段雌雄之間的關系,只具有自然屬性,沒有社會屬性。
隨著人類的進一步進化和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以游獵為生的人類群體,開始形成以部落為主要形式的社會組織。各個部落之間,因為各種資源的爭奪,經常會有爭斗,勝利的一方,常常將失敗一方的女性,掠奪為戰爭的勝利品。搶劫得來的女人,就成為了勝利一方男性的私有「財產」,成為了有主之「物」,男人就會時時守護,不允許其他男人侵犯。這一階段的男女之交,才具有了固定性和專屬性,慢慢發展,就形成了相對固定的男女關系,這就是夫妻關系的雛形。
隨著經濟社會的更進一步的發展和進步,隨著社會財富的逐步豐沛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男性與女性之間的關系,社會屬性的需求逐步取代自然屬性的需求。一是為防止近親之間的繁衍後代,提升後代因素質量的需求;二是為減少男性之間為爭奪異性,而普遍發生爭斗和沖突的流血事件以及戰爭,維護社會組織的穩定和和諧的需求;三是為維護最基礎的社會單元即家庭的相對穩定,從而維持社會組織的相對穩定的需求。基於以上三種需求,維系固定夫妻關系的制度應運而生,這就是婚姻制度。通過婚姻制度,來約束男女婚配的對象,以及婚配之後男女的歸屬性,以此來杜絕男性為爭奪女性而產生的各種爭斗以及各種不穩定的社會因素。所以,婚姻制度的本質,是維系相對固定的男女關系,有序而不亂夫妻關系的重要原則。在古代,淫與亂,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據《詩—雄雌序疏》中的說法,「淫」不為大惡,「亂」則是鳥獸行,曰禽獸行,在誅絕之科也。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本質
封建社會的婚姻,崇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門當戶對。男女婚姻,當事人的男女雙方,不能自主,結婚前連面都見不上,完全是聽憑父母做主。父母考察好了之後,再請媒婆上門提親。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父母首要考慮是門當戶對,主要還是對方的經濟實力,能不能付得起聘禮,能不能有助於婆家的家業,之後才會考慮婆家風門庭。帝皇之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是政治聯姻,是否有助於自家的江山永固;諸侯將相之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是對方的家族實力,是否有助於乘勢借力;平常人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也是經濟實力和未來可能的政治前途。
至於男女雙方的性格是否合拍,容貌是否相悅,將來生活是否和諧,則基本不在考慮之列。秦末的陳平,儀表堂堂、溫潤如玉,是個標準的美男子、大帥哥,而且學識非凡,才華橫溢,卻僅僅是因為家裡貧窮,拿不出聘禮錢,所以老大年紀了仍然找不到老婆,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