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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出具婚姻證明需要帶什麼材料

發布時間:2023-10-24 17:40:36

① 辦結婚證需要帶什麼證件

法律主觀: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明運如第五條第一款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激啟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悄寬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② 去民政局開夫妻關系證明要帶什麼材料

夫妻關系證明就是指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是合法,但是由於不小心丟失結婚證的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向原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請開具的一種證明憑證。那麼大家知道去民政局開夫妻關系證明要帶什麼材料嗎?接下來為您整理散昌鎮了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哦。
一、去民政局開夫妻關系證明要帶什麼材料
去民政局夫妻關系證明要帶的:當事人遺失、損毀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的,可以向原辦理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需提供的證明材料:1、原始檔案復印件2、登報聲明作廢公告3、戶口證明4、居民身份證5、居委會、街道證明蓋章。
一方當事人或雙方在境外的,可以委託另一方當事人或者親友代理,需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1、原始檔案復印件2、護照居留證復印件3、聲明書、委託書(須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4、二寸證件照三張5、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原始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有存檔,如結婚較早,可以到當地檔案館查詢。
法律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事實婚姻有法律效力嗎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盡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經過確認,法律上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予以保護。
因此,事實婚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1、符合時間要求
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迅氏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後,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系。
如果在此之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於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系,
2、符合結婚實質條件
男女雙方必須都已經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條件的要求,即,
(1)雙方自願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以上就是總結的關於「去民政局開夫妻關系證明要帶什麼材料」等相關內容,不知道有沖粗幫助到各位小夥伴嗎?一般來說,去民政局開夫妻關系證明需要帶戶口證明、身份證以及原始檔案復印件等。

③ 去民政局開結婚證明需要帶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需要本人身份證,一般來說,民政部門有記錄,可以直接查詢得到的。婚姻證明包括:出具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無 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性質、住址等。在核實是本人後,即可開具。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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