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無效婚姻的原因是什麼
可能有以下原因。1、當事人出現重婚的情形導致其重婚的婚姻效力無效;2、當事人雙方有我國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3、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沒有達到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婚齡年齡。男生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生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具備以上情形之一的,導致締結的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貳』 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 規定的 婚姻無效 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原因有重婚的、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相關法律在保障結婚人群的權益不受到任何的侵犯,因此不符合相關法律的前提下結婚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1、重婚的:在什麼情形下構成重婚?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重婚。根據《 刑法 》258條規定構成 重婚罪 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即1994年2月1日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哪些?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婚配。近親即指有親緣關系的人,更確切的說是指有不太遠共同祖先的人,通常追溯三代。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關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具體有那些,法律並無細則區分,只有一些原則性規定。《母嬰保健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該法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1)指定傳染病,是指《 傳染病防治法 》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傳染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按照《民法典》規定,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民法典在保障所有結婚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婚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否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會出現婚姻無效的情況,一般重婚、 近親結婚 、婚前患有特殊疾病、未到法定年齡等情況下結婚就是屬於婚姻無效。
『叄』 什麼情況的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肆』 哪些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一、哪些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以下情形導致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 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怎麼分財產
無效婚姻分財產情況如下:
1.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
2.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 佔有 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3.如果是不適合分割的財產,可以歸屬於男女雙方一方所有,並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對雙方共或是與他人合夥經營的企業,由雙方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會按照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 可撤銷婚姻 的區別有: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陪早的存續期間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橘亂滲當男女雙方完全自圓脊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八周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