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婚證明去哪裡開
未婚證明全稱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在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一般用來證明當事人現階段處於單身狀態,沒有婚姻。
但自2015年8月27日起,除對涉台和通知中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未婚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清單: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一、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三、 做好政策落實和宣傳工作。各地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方便群眾辦事創業和堅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統一思想認識,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使此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辦事窗口(大廳)公告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相關規定,並通過多種渠道特別是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新媒體大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如何申請
那麼,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如何申請呢?看了下面找法小編的介紹您就會知道了。 一、受理機關 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軍人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為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可根據本地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及歷史數據補錄情況,按照便民原則放寬出具證明的受理機關。 二、申請人 申請出具證明的當事人應達到我國法定婚齡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無法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可以提出申請。當事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請。 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提供證件材料 申請人應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並提交《申請出具聲明書》(格式見附件1)或《申請出具聲明書》(格式見附件2),同時提供以下證件材料: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出具《軍官證》等軍人身份證件,華僑、外國人提供有效護照,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下同); 當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受託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委託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委託人寫明具體委託事項的委託書;受託人不能提供委託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應提供委託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寫明具體委託事項的委託書; 監護人提出申請的,監護人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監護關系的證明; 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近親屬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當事人死亡,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請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死亡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有繼承關系的證明。 申請出具當事人離婚、喪偶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申請人還應提供當事人離婚證明或喪偶證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證明包括醫院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監護關系證明、近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上的記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死亡證明包括公安、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證明;繼承關系證明包括涉及繼承關系的判決書、公證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涉及民事行為能力、監護關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可作為相關證明使用。 四、出具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婚姻登記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格式見附件)。 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時查閱起始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保存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起始之日。當事人離婚、喪偶後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查閱起始時間為當事人離婚、喪偶之日。查閱截至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出證前一日。當事人戶口發生過遷移的,由原戶口所在地、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戶口遷出、遷入時間出具證明;現戶口所在地與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信息已聯網的,可由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 申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或婚姻登記信息與查閱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出具證明。 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和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樣本 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當事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戶口所在地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我婚姻登記機關從 年 月至今的婚姻登記檔案,查到當事人在 年月 日在本登記機關有 (結婚/離婚)登記記錄。 此表只證明當事人在本登記機關所轄范圍內目前的結婚或離婚登記記錄。 出證機關: 年月日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當事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戶口所在地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我婚姻登記機關從 年 月至今的婚姻登記檔案,未發現當事人有 (結婚/離婚或喪偶後再婚)登記記錄。 此證明只表明當事人在本登記機關所轄范圍內目前無結婚登記記錄。 出證機關: 年月日
3. 哪裡可以辦到無婚姻狀況證明呢
目前想弄這個的挺多的哈,剛好我朋友在弄這個,他挺厲害的,你蠻聯系下,他的騰訊的號,你先輸入30260然後輸入3737 就能找到了,O(∩_∩)O~
4. 未婚證明在哪裡開 未婚證明怎麼開
未婚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但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1、參照《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2、涉外領域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國家有:哈薩克、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
(4)無婚姻證明去哪裡可以打擴展閱讀
辦理未婚證明所需要攜帶的材料:
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原件;
3、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4、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 托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現婚姻狀況、出證事由、授權「受委託人填寫聲明書」、受委託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落款簽名,簽署日期。涉外委託時,委託書為外文書寫的,應同時提供中文譯件。
5. 未婚證明(無婚姻登記證明)哪裡開。
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開具未婚證明就可以了~~(寫明白是未婚不是結婚後又離婚~)然後拿著證明去浙江的民政局換04年以前的證明~~(也可以不用換看戶口所在地怎麼要求)
記著是一定開具從未結過婚的證明
這樣你從未結婚那麼04年的時候肯定是未婚了~~
6. 無婚姻證明在哪民政局開有區別么
是要回本地開的~我記得我那是開還要村委會和鎮政府給開個證明才可以開~因為民政局網路是不聯網的,你在這個地方結婚,其他地方是查不到的
7. 無婚姻證明在民政局開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29
8. 辦理「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什麼手續到哪裡辦理
1、當事人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當親自到場。2、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軍人要交軍人身份證件)。3、婚姻狀況為離婚或喪偶的當事人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證明的,應當同時提交有效離婚證件或喪偶證明(戶口簿中婚姻狀況應為離異或喪偶
,未改的請先到戶所在派出所更改)。4、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當事人婚姻狀況應當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託書和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目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委受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5、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依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
9. 請問現在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在哪裡開
戶籍地的婚姻登記處 本人就是婚姻登記處的,可以辦理,帶上你的戶口和身份證就好啦 ,如果離婚過,帶上離婚證或者民事判決書和2寸照片
10. 無婚姻證明在民政局開嗎
無婚姻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但按照民政部2015年《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10)無婚姻證明去哪裡可以打擴展閱讀
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台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截至2015年10月29日,全國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河北、山西、遼寧、黑龍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廣東、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內蒙古等省份停開單身證明,江西等省份部分城市也不再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