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婚姻法冷靜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離婚冷靜期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當發生家暴或婚內出軌現象,夫妻雙方確實感情破裂,就沒有所謂的「冷靜期」適用問題。依據《民法典》中婚姻編中的相關規定,冷靜期為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趕上節假日,則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三十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撤回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