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關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所貫穿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這五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精神。它貫串於我國《婚姻法》的始終。是整個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靈魂。
婚姻自由原則是指男女雙方有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不受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二者互相結合,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有實行結婚自由,男女雙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願選擇理想的對象,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美滿幸福的婚姻關系。但是,結婚自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離婚自由,是指依法解除沒有感情的婚姻關系,為當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創造前提條件。但是,離婚自由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夫一妻制原則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具體來說,包含以下內容:
①任何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
③其他一切公開的或隱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男女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同樣享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權利。
②在夫妻關繫上,男女雙方地位平等、人格獨立。夫妻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都有參加工作、勞動、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所有權;都有互相撫養的義務;都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③家庭成員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兄妹、姐弟等,這些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中都是平等的關系,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平等履行義務。例如,在贍養父母問題上,子女的義務是平等的;在繼承父母遺產問題上,子女的權利同樣是平等的。
④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國家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關懷。《婚姻法》確立這一項原則,對於促進男女平等,發揚尊老愛幼的新風尚,發揮家庭在培養下一代和照顧老人方面的作用,鞏固家庭關系,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實行計劃生育原則計劃生育,就是有計劃地調節人口的發展速度。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就是要節制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長,降低人口出生率。其意義在於實行計劃生育有利於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基本平衡;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利於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提高人口的質量和保護母親的健康。具體到每個家庭,就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最多不超過兩胎。同時,國家提倡晚婚晚育。這不是說只要一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生育,而只是說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至於什麼時候生育,還得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國家對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優惠政策。
禁止結婚與暫緩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通婚,是婚姻遵從自然規律的體現,符合優生學的要求。男女雙方如果有過近的血緣關系,所生的後代繼承雙方生理上的缺陷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對這類行為不加以禁止的話,就會影響整個民族的素質。
法律規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準結婚和暫緩結婚,目的在於防止結婚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或遺傳,以保護子女後代和民族的健康。
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法律明確指明的疾病,即麻風病。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之男女,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禁止結婚,對本人、對對方、對子女、對民族都有益。另一類是沒有直接指明的疾病,即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病等。我國法律除了列舉麻風病未經治癒,不能結婚之外,對其它疾病均採用概括式規定。這就要求在實踐中確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時注意科學性,在認定時要有充分可靠的證據,必要時應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關於暫緩結婚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患有法律規定暫緩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至於哪些屬於暫緩結婚的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提出醫學意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可見暫緩結婚的疾病是指患有指定傳染病如霍亂等在傳染期內和精神病在發病期內這兩類。
至於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禁止結婚?1950年《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而現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規定。因為考慮到生理缺陷無傳染性,也無遺傳性,如果雙方自願結婚,對雙方、對社會並無危害,所以不必禁止。
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間關系的規定,所以,直系擬制血親間也不得結婚。另一類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親屬關系遠近的劃分,不採用親等,而採用符合我國人民群眾傳統習慣的世代制。這種世代制計算方法,是以己身為一代,以父母為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次類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與己身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事實上,人類很早就開始認識到血緣對後代的影響。在原始社會,輩份就是婚姻締結上最早的禁忌。我國歷來也有「同姓不婚」的傳統,因為同姓者有相同的祖先,所以是血緣比較親近的人,但這些不是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的。
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是本人自願,而不是取決於父母家長的意願;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由於受欺詐、威嚇、脅迫或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是無效的。
當然,結婚必須男女雙方當事人自願,並不排斥當事人的父母、親友出於關心和愛護,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給當事人提出各種有益的建議。但是,這些建議的採納與否,則應由本人決定。
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婚齡我國現行《婚姻法》將法定婚齡規定為男不得小於22周歲,女不得小於20周歲,同時鼓勵晚婚晚育。
未達到法定婚齡,採用欺騙手段騙取結婚證的,一經查實就要收回結婚證,宣布該婚姻登記無效。在某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當地法規規定的結婚年齡,一般要低於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婚齡。另外提倡青年男女晚婚,這個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
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則只有未與他人保持婚姻關系的人才有資格結婚。這就是說,只有未婚、離婚和喪偶的人才可能與他或她結婚。
㈡ 發展和變化中的婚制有哪些特色
元代的法律反映了蒙古游牧民族的傳統,其婚書、職業媒妁等實體制度,頗具特色。
元代在我國歷史上首次明確規定,建立婚姻關系必須訂立婚書,或稱嫁娶禮書。婚書上寫明議定的聘財數額,如果是招贅女婿,須寫清養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親人、媒人須在婚書上簽字花押,然後依禮成親,婚姻關系方才有效。
元代法律規定,只有經基層官吏,地方長老等保薦的信實婦人,才能充任媒妁,並由官方登記在冊,嚴格管理。
這種媒妁的身份是百姓,而不是官方人員,她們從事民間婚姻撮合事務,與先秦有國家公職的媒氏、掌媒不同,與宋代專為宗女而設立的官媒也不同。後者可稱其為職業媒妁。官府對媒妁的管理,其重要內容之一是限定媒錢數額。
贅婿自古即有,但元代民間招婿之風頗盛。元代贅婿一般分為四類:一曰養老,就是始終與妻家聚合;二曰年限,就是歸妻宗;三曰出舍,就是與妻家分開居住;四曰歸宗,就是年限已滿,或妻亡,並離異,可歸自己的宗族。
收繼婚是蒙古貴族帶進的習俗,即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婦為妻。元世祖忽必烈曾經下旨,宣布了收繼婚的合法性。弟收兄妻,多發生在親兄弟之間,遠房兄弟一般不準收繼。另外,小叔的收繼處分權,只有在寡嫂服喪期終了後才能實現,收繼制度也打上了禮教烙印。
禮教對收繼婚的影響,還表現在寡婦如守志,不得強娶,但如想再婚,便非就繼於小叔不可,也就是說小叔對寡嫂享有法定先娶權。
在民間實際收繼過程中,其弟收寡嫂的范圍已擴大到訂婚之寡嫂。元代以前,法律允許寡婦帶走原有妝奩,不準寡婦帶走的,限於丈夫的遺產或應得的份額。但元代法律正式規定,離婚婦女或寡婦如果再婚,就要喪失原先從父母處得來的妝奩物及其他繼承得來的財產。至於夫家的財產,更是不得帶走。
元代婚姻的離異,與唐宋基本相同,主要有休棄與和離兩種形式。
明清兩代受元代的影響,都有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的規定。這種規定反映了封建社會後期,婦女地位進一步下降的趨勢。
明代關於婚姻方面的法律,基本沿用唐宋舊律,但在婚姻關系和違法婚姻適用刑罰上又有所發展與變化。
按唐律,男家自悔者不處刑,明律已與唐律不同,增加了對男家悔婚的處罰,是婚姻立法的進步。府州縣親民官不得於任內娶部民女為妻妾,違犯者杖刑,監臨官不得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違犯者,從重論處。
明律還規定,不得收留在逃女囚為妻妾,不得強占良家妻女為妻妾,否則都要依律治罪。
在違律婚姻上的處刑,明律量刑比唐律略有減輕,如同姓為婚者,唐律規定各徒二年,而明律規定只各杖六十,體現了明律相對唐律而言的"輕其所輕"的原則。
清代婚姻制度,在入關前後有一定的變化。滿族貴族入關之後,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層次受儒家倫理道德觀念影響,在其全面繼承明代婚姻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使之具有自己的特色。
清代入關之前,實行早婚制。入關以後,清承明制,規定男16歲,女14歲為法定結婚年齡。
包辦婚姻依然是清代婚姻的基本特徵。尊親長掌握卑幼的主婚權,是秦代法律的規定。在清代,國家法律賦予尊長對卑幼的主婚權,同時也要求主婚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對於諸如嫁娶違律、隱瞞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等情況,主婚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清以前,家長的主婚權在事實上已經存在,但只有到了清代之時,家長主婚權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下來。
唐宋以來,法律規訂婚約一旦成立,不許悔婚,尤其是對女方而言更是如此。清代規定,婚約一經成就,男女無論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婚約約定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約未至,男家不得強娶。期約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強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無故超過婚約約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歸者,女方可以另行擇配,但須官府對男方情況予以核實並出具證明。婚約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
婚約之外另有婚書,依清律規定和民間習慣,婚書由男女雙方主婚人、媒妁畫押。一般情況下,男方之家給予女方的聘禮情況,應在婚書中有所載明。婚書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家長各執一份。
聘財是清代婚姻成就的關鍵要件,《大清通禮》對一至九品官員的婚娶聘禮作了具體規定。
平民百姓婚姻同樣有聘財要求,根據民族習俗的不同,聘財的表現形式也不同。
清律對婚姻關系中聘財的規定如此詳細具體,表明了在婚姻關系成立過程中,財產所佔據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買賣性質昭然若揭。
在夫妻關系離異問題上,男子始終占據主動地位。清代沿襲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義絕"的離婚條件。但有關"義絕"處理,清律與唐律規定有所不同。
清代"義絕"不僅是已婚夫妻離異的條件,而且訂婚後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義絕"解除婚約。
在婚姻的禁止方面,清代規定同姓不得為婚。在清代前期,同姓不婚的規定被嚴格執行。如果出現同姓為婚的情況,不僅對主婚者及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處以杖六十的刑罰,而且婚姻無效,必須強制離異。此種情況到清代後期,已基本不復存在。
清律規定,娶同宗五服親者杖一百;娶緦麻以上親,各以奸論,處徒至絞甚至斬刑。清律本來也禁止姑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民間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規定,即"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
清律還規定:良賤不得為婚。清代婚姻注重門當戶對。《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良賤為婚姻"條規定,嚴禁主人為奴僕娶良人為妻。奴僕若娶良人為妻,將妻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謊稱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㈢ 我國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
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是出於自願,並且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㈣ 我國實行什麼樣的婚姻制
法律分析: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後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㈤ 中國婚姻制度是什麼
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立法就是1950年4月13日頒布的從5月1日正式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 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自那以後,經過數次更改,中國的婚姻法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特別是對於婦女地位的保障,對於社會、家庭的穩定與發展都有巨大的貢獻。
㈥ 我國婚姻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任何人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一個人不能同時和多人結婚,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㈦ 什麼是婚姻制度
1、原始群婚階段。 中國近現代學者研究上古時代的婚姻制度時,基本受到馬克思、恩格斯以及作為他們重要理論來源的摩爾根的影響。馬克思在其,《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中說:最古是過著群團的生活,實行雜亂的***。中國學者一般也認同這個觀點,認為兩性關系應該帶有剛從猿類脫胎過來的習慣,以小群體方式生活,無所謂婚姻家庭,有著毫無節制的***關系,處於雜亂無序的群婚狀態之中。當然,所有這些觀點都基於這樣一個前提-達爾文的進化論,即人類是從猿轉變過來的。 中國古代學者無從知道達爾文和他的進化論,但某些記載卻與西方學者的研究結果不謀而合。《淮南子.本經訓》:男女群居雜處無二別。《列子.湯問》:男女雜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兩性間的自由結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則是兩性結合所經過的社會程序。根據類似的表述,學者們推測說:原始群婚之早期階段,兄弟姐妹、上下輩之間的婚配是毫無限制的。但是,這只是一種推測,或者說想像。《呂氏春秋》雲:昔太古無嘗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雲: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這一點,在神話故事里也有蹤跡可尋。有人說,夏娃是從亞當身上抽出的肋骨所成,那麼,亞當與夏娃應該也是上下輩關系。同時,希臘神話中,俄狄浦斯殺父娶母,還與其母合夥生了四子,應該也是遠古時期上下輩無序的一種記憶遺留。 2、血緣婚。 它是人類婚姻史上第二種婚姻制度類型,也叫班輩婚,兄妹婚。恩格斯說:在這里,婚姻集團是按輩份來劃分的,在家族范圍以內的所有祖父與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的,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 中國古代神話中有一個典型的例子-伏羲、女媧傳說。他們本是兄妹倆個,可是不知怎麼搞的,人類遭遇滅頂之災,世界上只剩下他們兩個人。為延續人類種族,兄妹兩個不得不結合。這一神話在唐朝李冗的《獨異志》里有完整的描述:昔宇宙初開之時,只有女媧兄妹二人在昆侖山(象所有的神話故事一樣,顧了這頭顧不了那頭,這個傳說,交待不出伏羲女媧是怎麼來的),而天下未有人民,議以為夫妻,以自羞恥。兄即與妹上昆侖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為夫妻,而煙悉合,若不,使煙散。於煙即合,其妹即來就兄,妹以扇蔽面(也不知是妹妹害羞,還是後世說故事的人害羞,仰或是說故事的人替 妹妹害羞,總之,妹妹用扇子蓋住了臉)。 伏羲、女媧的兄妹婚,漢代畫像中也有所反映,二人皆人首蛇身,纏在一起。山東沂南縣北寨村漢墓出土,墓門東側支柱頂上有燧人氏、伏羲、女媧三人合抱圖。燧人氏是伏羲、女媧的爹,學者鄭慧生先生認為,燧人是第三者,呵呵,也就是說,這種情況恰好反映了原始群婚上下無序的特徵。而山東費縣南武陽東厥畫像,燧人端坐中間,兩手扶著伏羲、女媧,只玉成二人,自己不再申辦奧運-重在摻乎了。南陽畫像石中也有發現,伏羲、女媧站在燧人的肩膀頭上,應該是燧人退出的意思。總之,伏羲、女媧的故事是原始群婚向班輩婚的過渡。 東漢梁武祠石室里,有這樣一幅畫像:伏羲、女媧蛇尾相交,兩人上方,尚有兩小兒,也在相交,他們應該是伏羲、女媧的後代。同時,伏羲下方一男子正在扯伏羲的袖子,女媧下方一女子也在扯女媧的裙子。形象地反映了班輩婚的特徵:同輩通婚,而且,同輩之間,不分你我。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共妻共夫。曾有人戲問:上帝創造了亞當和夏娃,這沒錯;亞當和夏娃成親,這也沒錯,但是,亞當和夏娃的親家是誰?對啊,諸位有興趣,就研究一下。 其三,搶親婚。 兩性關系被限制在家族內部班輩之間的同時,家族之外又有搶親製作為補充。女子在古代,可能也是被視作財產的,部落戰爭,家族械鬥,導致女人被搶來搶去。按現在的眼光看,搶親肯定是不文明的,但是學者們認為,可不能小看這一搶,這一搶,搶出了文明,搶出了優生優育。看看自己內部人生出來的畸形、弱智嬰兒,再看看搶來的女子生出來的白胖孩子,古人終於悟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鄉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所謂族規。 《易經》爻辭里有一段,被學者認為是反映搶親現象的。雲: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翻譯過來即是:一群人乘馬飛速而來,不是來搶財產的,是來搶親婚配的呀。還有一段:乘馬班如,泣血漣如。也被學者認為是搶親過後的情形:搶親的人騎著馬兒飛速而去,山路上留下一串可憐的哭聲。 有學者認為,中國舊制婚俗里,仍有搶親的遺留。比如男方迎娶女方,女方要蒙紅蓋頭,據說原始意思是為了防止女子半路伺機出逃,或者,妨止她們記下回家的路。這一手,跟土匪綁人,用黑布蒙其眼一個道理。學者們這樣一推測,叫我看來,婚姻儀式里好多勾當都象搶親了,比如,鄉下迎親儀式中,前有火銃開路,緊隨其後的是十幾個半大小子,手舉各色小旗招搖,新郎身後更有眾多的弟侄等青壯年護衛,咋看咋覺得象搶。而女人臂彎上所戴手鐲,我們不妨把它想像成手銬。至於某些山區的哭嫁習俗,更是讓人懷疑,新娘子是被人搶走的。到後來,搶親成為一種儀式。廣西雲南僳僳族,娶親時,雙方約好地點,搶那麼一番。男方結伴持刀,女方假裝呼救,女伴親屬佯救,男方扔錢財,女方親屬拾錢歸。這個,估計就是現在鄉下迎親時,新郞所扔的紅包。至於河南西南的某些落後山區,直到解放前,仍有搶寡婦的習俗。這可是真的搶,沒有事先的約定,誰搶到手算誰的。而寡婦也不是那麼好搶的,她們也有武器,那就是月經褲頭,月經帶之類的,中國社會看不起女人,認為這些東西比較晦氣,所以,這些東西是寡婦們保護自己的最佳生化武器。鴉片戰爭時,廣州將軍楊芳也用這一手對付過英國侵略者,只是效用不大。 還有好事者,證明《關睢》也是首搶親詩: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求之不得,輾轉反側。想媳婦想得晚上睡不著,怎麼辦?王振擇先生說,那就只好搶啦。李長之在自己的《詩經試譯》中如此解釋:好逑,等於配偶,逑,即仇,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謂的冤家。冤家,仇逑,不是搶親又是什麼? 另從辭源的角度,有人開玩笑,說,婚,就是人發昏後的一種行為。但《說文解字》是這樣解釋的:娶婦以昏時。想像力比較豐富的學者馬上據此斷定:天黑才敢結婚,肯定是搶婚了。否則,為什麼不放在白天呢? 其四,族外婚。研究中國婚姻制度的學者根據考古學資料推論,族外婚是母系社會的一個標志。根據恩格斯的論述,學者想像母系氏族的婚姻情況是這樣的:氏族禁止族內通婚,須到其它氏族部落尋求女子;同時,把本族女子嫁給外族。而中國許多上古聖人出生的神話傳說,如「附寶感北斗而生黃帝」、「慶都與赤龍合婚生堯」、「握登見大虹意感而生舜」等等,正好被學者認為是族外婚的一種折射。 族外婚,又稱普那路亞。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仍保留有班輩婚的習慣,兄弟共妻,姐妹共夫。孩子,稱所有的男人為父親,稱所有的女人為母親。比如,商代仍保留有上古時代的稱謂習慣,商代卜辭中,武丁稱他的父親為父甲、父乙(這個才是武丁的生父)、父丙、父丁、父戊,是為多父;稱他的母親為母甲、母丙、母庚(這個才是他的生母),現代社會,許昌地區的稱謂也值得研究,稱父親為爹,父親之兄為大爹,父親之弟為小爹。總之,很有意思。而中國舊的婚俗,兄終弟及,姐死妹繼,甚至姐妹二人同嫁一人,比如堯女,娥皇女英同嫁舜,大周後小周後同嫁李煜,從上古到新中國新婚姻法執行之前,這些舊俗也一直被社會道義所認可。前幾年流行的一個民歌,大坂城的姑娘,歌詞里有一句我始終不明白:帶著你的嫁妝,帶著你的妹妹,趕著那馬車來。你說新娘子為什麼要帶著妹妹來呢?現在我才明白,估計是妹妹是陪嫁的,實乃班輩婚遺留。劉心武做《人民日報》總編時,刊發一篇小說,《伸出你的舌苔或者空空盪盪》,裡面也觸及了西藏地區的這種民族風情,遭到中央民族大學藏族大學生的抗議,導致劉心武下崗。總之,不管是做學術,還是做文學藝術,都得講政治。否則,政治找你的事兒。 這里想說些多餘的話,隨著人類對自身認識能力的提高,春秋以後,「天神感應」說也不再有市場。可是到了西漢,人們為了拍劉邦的馬屁,不惜給劉邦他爹戴個大綠帽:劉媼劉大媽在山坡上睡覺,龍附其身,已而有身,遂產高祖。嗨,都什麼時候了,還玩這一手,自污! 族外婚還有一些變種,比如有關女兒國、丈夫國的故事。1981年《哈爾濱日報》報道,南美洲巴西邊界,有一個女兒國,全國沒一個男人。每年到一定的日期,從另一個哈姆諾族過來一批男人,和她們配合成婚。男子離去後,女方生子。來年再相會,女孩子被留下,男孩子被抱走。另,我國古文獻有關記載也比較多,《山海經.海外西經》載:女子國在巫咸北,兩女子居。《大荒西經》載:大荒之中…有女子之國。《三國志》《後漢書》等載:海中有女國,無男人。或傳其國有神井,窺之輒生子雲。但這個解決不了生男咋辦的問題,所以郭璞注《山海經》,雲:有黃池,婦人入浴,出即懷妊矣,若生男子,三歲輒死。至於《西遊記》里,大家都知道老豬同志進了女兒國,喝了人家女兒河裡的水,懷了胎,最後又做了人流。至於丈夫國,《山海經》與《淮南子》都提及過,既然女兒國都是自力更生,自己生孩子,那丈夫國怎麼解決子嗣問題呢?《太平御覽》卷361引《玄中記》:丈夫民,殷帝大戊使王英采葯於西王母,至此絕糧,不能進,乃食木實,衣以木皮,終身無妻,產子二人,從背肋間出(我估計跟金蟬脫殼差不多),產子二人,其父則死,是為丈夫民,去玉門二萬里。這些天方講夜譚式的故事,應該是族外婚的變種吧。 其五,對偶婚。 馬克思說:在普那路亞家族制下,便多少有了一男一女結成配偶過同居生活的事實,而這是社會狀況的諸條件引起的,每個男子在其若干妻子中,有一個是主妻,反過來說女子也是如此,因而有了向對偶婚過渡的傾向。 這個我信,人是感情動物,這就決定了他(她)在眾多可能的對象中,會有所偏好,有所選擇。選擇的結果,便是對偶婚的產生,它是普那路亞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形式。 對偶婚分兩個階段或兩種方式,第一,望門居制,據說大禹和塗山氏就是這樣搞的;第二,居婦家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的易洛魁人。 其六,一夫一妻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說:一夫一妻制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性質,使它成了只是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這一點,在中國傳統的父系社會里,得到了充分的證明,所以,所謂的一夫一妻,在中國,只能叫一妻一夫,或者一夫多妻。注意啦,如今,這傳統在中國大地有發揚光大的苗頭。 《***宣言》稱:任何一個時代的統治思想,始終都不過是統治階級的思想。這話說得太好了。在中國,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財產繼承,包括王位繼承,都需要有個親疏遠近,慢慢的,大家就分清爹親還是爺親了,這一點,在商朝的王位繼承里有所反映:商朝早期,大都是兄終弟及,無弟傳子,湯至南庚,弟死後傳兄之子。商朝中期,陽甲至於祖甲,兄終弟及,弟死後傳弟之子。商朝晚期,祖甲之後,父死子繼完全代替兄終弟及。 一句話,一夫一妻制確立後,父死子繼的繼承法確立,婚姻制度,遂成為一切宗法制度的根源
㈧ 我國婚姻制度包括
我國婚姻制度
婚姻二字來源於《禮記·昏義》,唐代孔穎達解釋說:「娶妻之禮,以昏為期日入後二刻半為昏,以定稱之。」漢班固在《白虎通》中也說:「昏者,昏時行禮,故日昏。姻者,婦人因夫。」所以,古時候結婚重在親迎,親理必定在黃昏之時,所以稱為昏。
中國的婚煙大致經歷了五個歷史階段:原始社會雜婚、氏族內同輩血緣的群婚、排除同兄妹血緣的伙婚、同姓不婚的族外對偶婚以及一夫一妻的專偶婚。
一、雜婚
雜婚,顧名思義,沒有規定。在原始社會,生產能力低下,人們為了生存採取群居的生活方式。那時候,沒有所謂的親屬關系之別,不分兄弟姐妹,不分父輩、子輩,男女之間沒有固定的配偶,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列子·湯問》所載「男女雜游,不媒不聘」,說的就是雜婚形式下,人們的婚煙形式十分自由、隨意,血緣和輩分上毫無限制。
二、群婚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逐漸有了輩分區別。雜婚逐漸演變成部落內同輩的血緣群婚。血緣群婚取消了不同輩分之間的雜婚形式,遏制了父輩、甚至隔輩發生關系。血緣群婚階段,最常見的婚姻關系,就是兄妹婚。伏羲女媧即是例子。
三、伙婚
由於血緣群婚繁衍的孩子大部分會出現先天疾病,對繁衍不利,《左傳》有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也有「同姓不婚,懼不殖也」。於是,伙婚取代了兄妹群婚。伙婚是同一氏族內不同血緣的男女之間發生關系。不過,這個時期經常出現男子共妻、女子共夫的情況。
四、對偶婚
隨著原始農業及家畜飼養的出現,女人隨著生產力發展處於支配地位,氏族之間也開始通婚,一般是女方娶男方,這個時候出現了對偶婚。男人可以選擇一個女人作為他主要妻子,女人也可以選擇一個男人做她主要丈夫,一對男女長期或者短期在一起共同生活。
五、專偶婚
隨著生產力不斷發展,人類進入了父系社會,主妻主夫的對偶婚逐漸消失,慢慢轉變成男人對女人的獨自佔有。子女有固定的的父親,人類迎來了專偶婚。即一夫一妻制。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奴隸社會的一夫正妻制
奴隸主貴族中流行一個正妻,多個小妾。正妻掌有一定權力,所生子女有繼承權。妾的地位與物品無二,可以任由處置。西周時,天子家中出現了正妻媵妾婚,這里的媵妾是皇後陪嫁女身份,有一定的地位,例如《羋月傳》里的羋月,身份就是媵妾。
普通人,主要執行一夫一妻制。
奴隸,依然實行對偶婚。
這個時候,無論男子娶多少女人,正妻只能有一個!
2.封建社會的一夫一嫡制
從戰國一直到鴉片戰爭,我國都實行這種婚姻形式,影視劇中多有記載。男子無論娶多少女人,什麼時間娶,有一個女人肯定是要「明媒正娶」,視為嫡妻。所生的子女為嫡子嫡女。嫡妻掌握家裡大部分權利,甚至可以直接決定小妾的生死,庶子庶女的婚姻問題。
3.近現代的一夫多妻制
這個時候,還存在一妻多妾制度,甚至有的人家出現了一夫多妻。正妻還有一定的權利,但是不如封建社會那麼強硬了。有的小妾地位甚至可以與正妻相提並論。社會對於嫡庶之分沒有那麼強烈了。庶子庶女甚至私生子都有了一定的身份。
一些開明人士,已經開始了執行一夫一妻制度。
4.新中國成立以後一夫一妻制
就是我們現在的婚姻制度了。男人如果重婚,會犯法滴~~~
歷經千年,我們才擁有了現在的「婚姻」。簡簡單單的兩個字,卻需要我們用一生去維護。婚姻不易,請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包容、多一分謙讓。且行且珍惜,相濡以沫,一人、一城、一生、一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