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構成犯罪嗎
一、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構成犯罪嗎
1、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但是如果父母採取了暴力的方式,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那麼就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
1、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婿姻自由的行為,都是第三者侵犯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
2、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對這些行為都應分別情況,依法處理,以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3、對婚姻關系的處理,凡第三人包辦、買賣或婚姻當事人一方脅迫登記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被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對於財產的處理,凡是因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括
法律分析:
1、犯罪主體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2、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權利。3、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直接採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 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 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三)子女 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五)干涉 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衍生問題:
結婚領證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准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需要准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需要准備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祥御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需要准備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緩唯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謹哪岩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 對於子女的婚姻自由父母是否有權干涉
父母無權干涉子女的戀愛婚姻自由。我國法律規定,婚姻自由,任何人都無權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父母如果幹涉子女的婚姻自由的,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父母使用暴力手段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的,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