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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釋事實婚姻

發布時間:2023-10-09 15:50:52

Ⅰ 事實婚姻是什麼意思

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且一般的事實婚姻應當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Ⅱ 什麼是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鋒激活的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如下: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發生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已銀並襪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 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蔽弊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Ⅲ 事實婚姻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認定: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Ⅳ 事實婚姻關系怎麼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兩性關系。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四:一是,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二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外人也認為其為夫妻;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開始同居;四是,未辦結婚登記。事實婚姻與未婚同居形式雖然相同,但法律後果完全不一樣。具體來講: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夫妻關系成立受婚姻法保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未婚同居處理。所以所謂的事實婚姻,只存在於1994年2月1日之前,而之後便不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未補辦結婚證的,無論共同生活多少年,都是同居關系而已。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Ⅳ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一、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1、事實婚姻認定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解除後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Ⅵ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狀態。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事實婚姻應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時間方面:根據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實婚姻,1994年之後,法律就不再認可事實婚姻。因此,事實婚姻形成的時間應該是1994年2月1日之前。
第二,事實婚姻應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即1、雙方均為自願,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包辦或者強迫男女雙方締結婚姻。
2、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即男方已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
3、雙方之間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第三,雙方以夫妻名義對外長期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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