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自由主要是體現在哪些方面,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婚姻自由主要是體現在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婚姻自主權體現的是自然人在結婚和離婚方面享有的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一、包辦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人採取各種手段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二、買賣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視權利人的婚姻自主含扮權,利用權利人的婚姻為自己謀利,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三、其他宴滑干涉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泛指任何干涉權利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如婚姻自主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停止晌老臘侵害、消除影響等。
❷ 婚姻糾紛
法律分析: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從大范圍來講,可以分三大階段,婚約同居糾紛、結婚糾紛以及離婚糾紛(離婚糾紛本身又包括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 、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的矛盾糾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❸ 侵害婦女婚姻自主權有哪些行為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表現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台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台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二、侵犯人身自由權的法定處罰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女賣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聖的,不管是什麼人, 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那麼,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人身自由權的主要內容
1、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2、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
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於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台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台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❹ 父母包辦訂婚約,不知情兒女如何維護婚姻自主權
接受彩禮相當於訂立婚約。通常呢,是男女雙方點頭同意,雙方父母商談彩禮的事,但是在一些地區,尤其是偏遠的農村,還存在父母包辦的情況。
父母並不徵求女兒的意願,直接收下彩禮,等女兒知道這事時,如果願意,還好說,如果不願意,又會引發一系列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