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跨國婚姻離婚手續怎麼辦
跨國婚姻可以採用協議或起訴的方式離婚。協議離婚按照正常離婚程序,簽訂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起訴離棚告婚的,要前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在國內無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跨國自願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後,在國外不能回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納宴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異國夫婦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外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法決定。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內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涉外婚姻規定和《民事訴訟法》有洞和銀關規定,向有關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其屬於涉外婚姻,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雙方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均為居住國外的華僑,原則上向其居住國的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並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當事人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貳』 跨國離婚怎麼辦理
1、跨國自願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一、跨國婚姻如何離婚
涉外離婚如果由我國法院審理,在審理程序上與普通案件的審理大同小異,這里僅就其不同之處作一介紹。
1、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枝鬧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局喚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4、期間。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5、證據。
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二、涉外婚姻離婚由哪個法院管
1、我國的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 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猛臘罩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跨國婚姻的締結需要注意什麼
通常兩個不同國家的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我們就稱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為跨國婚姻。跨國婚姻問題比較復雜,由於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並注意下面一些問題:
(一)熟悉有關法律
跨國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了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於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二)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
各國的民法典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於法律的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地改變行為地點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
(三)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行(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能否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
1、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
2、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法的;
3、判決已經生效;
4、被訴方得到合法傳喚;
5、判決的執行無損於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