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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章節怎麼讀

發布時間:2023-10-01 19:13:23

婚姻法解釋三的詳細解讀

深度解讀《婚姻法》的新解釋
--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屈煒律師
一、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1、婚後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人財產。
案例
小周結婚5年後,父母給他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寫的是小周的名字。那麼,他的妻子小呂對這套房子有份嗎?
《解釋(三)》原文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
此前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父母往往傾注全部積蓄為子女購房,又礙於面子,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本案中,房屋應為小周個人所有。
2、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
案例
小盧與小田結婚前寫下一紙合同,許諾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送給小田,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婚後,小田怕傷了感情就沒有強求辦理過戶手續。不想幾年之後竟鬧起離婚,小盧不同意將那套房子給小田,小田卻要求他履行合同。那麼,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嗎?
《解釋(三)》原文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對於房屋贈與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推而廣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其適用原理也是一樣的。
本案中,房子還歸小盧所有,小田要求小盧履行贈與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3、房改房不可分割,歸屬父母。
案例
10年前,小唐父親單位分的公房進行房改出售,經按成本價並折抵工齡後,房屋的出售價格是10萬元。小唐和小鄧夫婦拿出10萬元存款交給小唐父親,從單位買下了這套房子,房產證登記在小唐父親名下。去年小唐和小鄧感情破裂要求離婚,小鄧主張購房款是他們夫妻共同出的,房子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解釋(三)》原文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律師解讀
「房改房」是指我國居民住宅由單位福利分房改革為單位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個人的房屋,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的歷史產物。該房屋出售價款遠遠低於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實際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根據物權取得原則,該房屋的物權應屬於購房人即該職工所有。而如果實際出資人不是該職工,那麼實際出資人與該職工之間僅是債權、債務關系。實際出資人可以主張還款,但不可以主張房屋的產權。
本案中,小鄧不能主張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張就購房款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權予以分割。
4、養老保險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案例
小賈和小羅結婚10多年了,因小賈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兩人用共同的積蓄給小賈買了個人養老保險。現兩人因感情不和鬧離婚,小羅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賈養老保險的要求。但此時離小賈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還有2年時間,他們的養老保險金應該怎樣分割?
《解釋(三)》原文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解釋(三)》第十三條對此作出修訂,並予以明確。
本案中,小羅要求分割小賈將來的養老保險金之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賈養老金賬戶中,實際繳費的金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1、婚前個人購房,婚後按揭還款 ,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案例
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積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小戶型房子。2006年底,小王與小李結婚後搬到新房居住,兩人一起承擔月供,1年後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如今雙方鬧起離婚,小李主張房子本是婚後取得的,應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主張房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現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與小李無關。
《解釋(三)》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律師解讀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雙方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本案中,房屋應歸小王所有,但應結合夫妻共同還貸的數額占總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並根據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小王給予小李相應補償。
2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小趙結婚前購買了500克黃金,小趙與小劉結婚數年後,這些黃金的價格已經漲了2倍多。黃金這些年的增值,小劉有份嗎?
《解釋(三)》原文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於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於「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小趙婚前買的黃金,在婚後價值增高,但增值仍屬於小趙個人財產。

三、親子與生育權問題如何解決

1、拒做親子鑒定,法院可根據必要證據推定是否具有親子關系。
案例
小魯偶然發現妻子小廖與前男友還保持著不正當關系,且發現自己5歲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懷疑孩子非親生。於是,小魯以妻子對自己不忠為由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做親子鑒定,索要精神損害賠償。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經懂事,會對其造成傷害為由,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判決會支持誰?
《解釋(三)》原文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律師解讀
親子關系訴訟屬於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無權強行要求當事人做DNA司法鑒定,對於親子這種重要的身份關系認定,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適用「推定原則」存在很大的風險。《解釋(三)》第二條對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如果小魯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小廖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小廖敗訴。
2、夫妻因生育權發生糾紛,可以起訴離婚,但不能因此主張損害賠償。
案例
懷有5個月身孕的小齊,與丈夫小畢發生了激烈爭執,沖動之下,她一個人來到醫院,做了流產手術。
小畢得知後異常憤怒,起訴要求離婚,並且以小齊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會支持小畢嗎?
《解釋(三)》原文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師解讀
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張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別是對於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對其身體健康造成直接影響。因此如果夫妻就此問題達不成一致,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損害賠償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四、其他常見問題如何解決

1、協議離婚未成,「協議」無效。
案例
小柳因和小楊性格不合,提出離婚,但小楊不同意。為了讓小楊同意離婚,小柳在其起草的離婚協議中註明,只要小楊同意離婚,夫妻婚後買的房產及銀行存款等財產,都留給小楊,小柳「凈身出戶」。小楊同意了,雙方均在協議上簽了字。但就在二人拿著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小楊又反悔了,表示堅決不離婚。小柳只好訴至法庭要求離婚,並要求公平分割家產。小楊卻認為即使法院判決離婚,對於財產的分割也應該按離婚協議執行。那麼,這個離婚協議有效嗎?
《解釋(三)》原文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律師解讀
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但因種種因素,雙方未按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之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
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並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本案中,因小楊沒有按離婚協議要求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故該離婚協議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據此協議對財產進行分割,而是應當按照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認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賣出去的房子潑出去的水,收不回。
案例
小吳和小夏夫婦有兩套房子,均登記在小吳名下。小吳因做生意需要本錢,背著小夏將家裡一處地段好、正處於漲價期的房子,通過房屋中介出售給了張先生。事後,小吳做生意賠了不少錢。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後,認為房子是雙方共同財產,未經她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於是將丈夫和買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先生退還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解釋(三)》原文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
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但在離婚時如果另一方主張原房屋登記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造成己方財產損失的,會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與小吳辦理離婚時,可以主張小吳賠償其房屋漲價造成的經濟損失。
3、婚姻存續,財產分割有特例。
案例
小嚴和小陶結婚10多年後,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筆手術費。醫生說術後必須使用進口的化療葯物,才可能遏止癌細胞的擴散,而這種葯物價格非常昂貴。小嚴覺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買進口葯是在做無用功,故主張做保守治療。無奈之下,小陶將小嚴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來治病。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並不想和小嚴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小陶的財產分割案件嗎?
《解釋(三)》原文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律師解讀
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雙方均有支配權,沒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像一個人的錢從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又拒絕支付醫葯費,或者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重大情形時,出於對生命健康權以及夫妻財產利益的正當保護,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況正好符合《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情況,只要該財產分割沒有損害夫妻債權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

② 最新婚姻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 婚姻法 》將被廢止。 婚姻家庭 編全文內容如下: 第五編6868婚姻家庭 第一章6868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6868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6868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6868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關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6868 收養 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6868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6868結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6868 結婚 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6868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6868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6868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6868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6868家庭關系 第一節6868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6868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 子女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6868夫妻有相互 扶養 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6868夫妻有相互 繼承 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 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686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 第二節6868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6868父母不履行 撫養 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贍養 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6868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6868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離婚 、 再婚 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6868 非婚生子女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6868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6868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6868離686868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6868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6868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6868完成離婚登記,或者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686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6868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6868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 復婚 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6868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6868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6868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6868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6868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86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當您遇到一些婚姻上的疑惑,可以閱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內容有哪些 的相關信息,希望能夠幫助到您。當然,結婚是一個重要的人生決定,在成為合法夫妻的時候,去維護雙方的關系,增加兩者之間的感情,不僅僅是一張結婚證可以見證的,這就更需要夫妻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③ 2015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條第二款

您好!2015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加大對重婚等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遏制力度,,為備受公眾關注的焦點。
此次修改的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謝謝閱讀!

④ 中國婚姻法

《民法典》第四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八百一十八條 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編。
第八百一十九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百二十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八百二十一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
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八百二十二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 婚
第八百二十三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八百二十五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八百二十六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 登記。
第八百二十七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八百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四)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
第八百二十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八百三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六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七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 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八百四十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損害賠償和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八百四十一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八百四十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百四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八百四十三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四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百四十五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 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八百四十七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八百四十九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八百五十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第八百五十一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 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 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八百五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 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⑤ 婚姻法解釋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重點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已於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總體而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在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及其補充規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司法解釋內容的匯總的同時,亦有針對新時代新問題的新規定。

一、堅決反對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中所稱的「虐待」。

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刪除了需「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精神」造成「傷害後果」的限制條件。只要存在梁腔棚家暴行為,在符合「持續性、經常性」的條件時,就可以被認定為「虐待」。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涉家暴離婚訴訟中,女性不僅作為婚姻中照顧義務的主要承擔者,更是家暴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現實中,女方對於保存遭受家暴傷害後果的證據一般存在諸多障礙。且家暴的形式眾多,對於謾罵、恐嚇、侮辱、經濟壓制等冷暴力形式,對於傷害後果女性更加無從留存證據。且家庭暴力給予女性身體、精神上的傷害實在難以量化。

而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面對家庭暴力,重點證實家庭暴力的的發生即可在離婚訴訟中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司法審判機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與評判以「持續性、經常性」作為重要依據,其實質傾向於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權益保障。體現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1041條中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權益的立法要求。

二、僅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受理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參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的規定。相比原規定,刪除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只要是同居關系,無論是雙方均為未婚男女還是一方已經成婚的,單獨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都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

值得一提的是,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制目前在我國尚有較大空白。同居關系目前已經是較為普遍的社會現象,但目前法律層面缺乏具體的調整規則,這導致大量因同居而產生的身份關系、親子關系和財產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的缺失。特別是同居中女性遭受暴力、虐待如何救濟的問題;女性在同居關系中家務貢獻無法被合理評價等等,都需要後續新的法律、司法解釋來規制。

三、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4條、25條、26條進一步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明確。

第25條來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系對《民法典》1062條第5款「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進一步解釋。其中根據「一方一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夫妻婚後的股票、期權獎勵、房屋租金收益等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結合26條「夫橡則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圓檔財產的范圍進一步明確。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明確使得夫妻雙方能夠更加平等、廣泛的共有、分享婚後所得的財產利益。更有利於保護因家庭勞動分工不同而更多從事家庭事務和家務勞動一方的利益。

四、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3條、34條、35條、36條對應《民法典》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第33條原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23條的規定。主要涉及配偶對相對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承擔責任問題。

第34條原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的內容,主要涉及虛構債務及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范圍活動中所負債務的處理。

第35條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的規定。其中「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較原規定刪掉了「連帶」二字。這意味著,承擔清償責任的一方履行還款義務後,可以主張對方承擔剩餘債務。不再受所謂「連帶」債務的束縛,這對於主動承擔債務,勇於擺脫失敗婚姻帶來的經濟枷鎖的夫妻一方而言,更有利於保障其積極主動化解債務後向相對方追償的權利。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和舉證責任分配,近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民法典》1064條中明確規定:夫妻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1064條及對應司法解釋在維護非舉債一方配偶對共同債務知情權和同意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力的防止了非舉債一方配偶「被負債」情形的出現。

五、重點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規則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69條至82條,參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的相關規定。

第69條、70條主要為離婚協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依據的爭議處理。其中第70條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較原規定刪除了「變更」二字。

71條至77條原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內容,涉及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股票、債權、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份額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

第78條主要為婚前買房婚後還貸的夫妻共同房產分割爭議的處理規定。該條原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但對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計算方式,並沒有進一步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

第80條為關於夫妻共同財產中基本養老金分割處理的規定,其中「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最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較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增加了「利息」規定。進一步明確基本養老金的分割規則。

本次《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第69條至82條,雖然就既往司法解釋進行重新整編,但新內容較少,有些問題亦不夠細化。比如無過錯方的認定規則,怎麼才構成對家庭實務(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工作)負擔較多。是否可以理解為全職做家務就能夠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過程中占據優勢。

根據《民法典》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無過錯方」一般對應的是相對方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婚姻過錯方,如《民法典》1079所列重婚,實行家暴甚至虐待行為,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但《民法典》1079所列情形屬於明顯的可以導致應當判決離婚的過錯方情形。那麼對於偶然出軌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冷暴力、偶然賭博但導致家庭財產損失較大的情形,可否也被認定為「過錯方呢」。本次司法解釋中尚沒有進行細化。

再結合《民法典》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很明顯,該條立法本意是為保障那些全心或者重心留在家庭事務中而缺乏獨立正常收入來源,一旦離婚將面臨長期生存壓力,至少短期內無法像相對方一樣正常獨立工作的經濟弱勢方;其方式也是以經濟(補償)的方式予以平衡。但現實生活中,每個家庭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如不乏一些自由職業者,在家辦公、經商,又或者雖然居家自由時間較多,但並不做家務,實際家務主要有家中老人完成。舉例來講,男方在家辦公,但不做家務,家中事務主要有其父母完成,其妻子在外正常上班,那麼在離婚訴訟時,男方與其父母一起確認男方對家庭實務貢獻遠大於女方,女方百口莫辯,人民法院該如何認定?如果同時,男方出軌可否被認定為過錯方?如果對家庭實務貢獻較多但卻又是過錯方,人民法院又該如何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予以量化平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普遍作為離婚訴訟中最重要的爭議焦點,仍需新的司法解釋來更進一步的細化處理。

後記

整體而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基本囊括了原《婚姻法》及原司法解釋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其重點主要是為《民法典》的施行進行的配套精準梳理。為《民法典》時代,保障男女兩性權利和機會平等,實現「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

作 者 簡 介

連超

專注於經濟犯罪研究,擅長刑事辯護、刑事合規、反商業賄賂、反舞弊、不良資產處置、不動產糾紛、合同糾紛等領域。

⑥ <<婚姻法>>第一條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法條詮解]

任何法律都是以特定的社會關系為其調整對象的,婚姻法也不例外。本條的文字表述雖然極為簡潔,其內容卻是相當豐富的。這一規定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婚姻法》調整的不是別的社會關系,而是婚姻家庭關系。其二,《婚姻法》是我國的婚姻家庭基本法,在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中起的是基本准則的作用。

為了更好地理解本條的內容,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作一些擴展性的分析。

1.我國的《婚姻法》是廣義的婚姻法,而不是狹義的婚姻法,它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

就內容而言,我國的《婚姻法》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其內容雖較傳統的親屬法為窄,卻較嚴格意義上的婚姻法為廣。在這里,「婚姻法」一詞是在擴大的意義上使用的。修正後的《婚姻法》第二章以結婚為名,第四章以離婚為名,第三章以家庭關系為名,第一章總則和第五章有關救助措施法律責任的規定也兼顧婚姻和家庭。其實,早在修改1950年《婚姻法》、制定1980年《婚姻法》時,就考慮過更名為《婚姻家庭法》的問題,在這次修法過程中,對採用何種名稱也是有爭議的。由於修正後的新法中家庭法規范仍然比較簡略,由於婚姻法這一名稱沿用已久,約定俗成,特別是由於這次修法是採用制定修正案的方式實現的,並不是廢止原法,另頒新法,因此,盡管名實不盡相符,仍以《婚姻法》為名。

我國《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從范圍上來看是相當廣泛的。就縱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的全過程;就橫的方面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體之間、近親屬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夫妻關系既是婚姻關系,又是家庭關系的核心。許多國家在親屬法或婚姻家庭法中專設有關婚姻效力的章節,用以規定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如婚姻的一般效力、夫妻財產制等。我國《婚姻法》則是將夫妻間、其他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統一規定在家庭關系章的。

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對象,從性質上來看可以分為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兩大類別。其中,人身關系是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方面。財產關系雖然也很重要,但它不是脫離人身關系而獨立存在的。在婚姻家庭領域內,這種財產關系是隨著人身關系的發生而發生,隨著人身關系的終止而終止的。例如,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結婚而發生,因離婚而分割;扶養、撫養、贍養和法定繼承等均以特定的親屬身份為前提。正因為如此, 《婚姻法》就其主要性質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財產法,它所調整的是婚姻家庭領域的人身關系以及與此相聯系的財產關系。

2.我國《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而不是全都准則,應當將《婚姻法》這部法律和婚姻法(婚姻家庭法)規范的總和加以區別。

作為婚姻家庭關系基本准則的《婚姻法》,在全部婚姻家庭法規范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起著統率作用。但是,為了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僅有《婚姻法》中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通過其他形式,在其他規范性文件中作出各種必要的規定。

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的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是一個以《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主幹的,由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文件組成的法律規范體系。因此,我們應當正確理解《婚姻法》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之間的關系。

[適用須知]

1.在理解和適用《婚姻法》第一條的規定時,應當擴大視野,了解我國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其他法律淵源。如憲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有關規定,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規中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的有關規定等。在特定的情況下,某些為法律所認可的、符合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的習慣,也可以作為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淵源。

《婚姻法》是我國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淵源,但不是全部淵源。當然,有關婚姻家庭的各種規范性文件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層次,具有不同的效力,在適用范圍上也是有區別的。

2.應當正確認識《婚姻法》的民事法性質;在維護婚姻家庭制度,保護公民婚姻家庭權益方面,不同部門的法律是相互分工、相互合作的。

作為民事法的《婚姻法》,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作用,主要是通過規定婚姻家庭關系藉以發生和終止的法律事實及其法律效力,規定婚姻家庭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實現的。如規定結婚、離婚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夫妻間、父母子女間、祖孫間、兄弟姊妹間的權利義務等。侵害公民婚姻家庭權利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適用行政法的有關規定。侵害公民婚姻家庭權利構成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的,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婚姻法》不僅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而且有其特定的調整手段。

[相關規定]

與<婚姻法)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很多,除作為立法依據的《憲法》和《民法通則》外,主要有《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民族自治地方關於執行《婚姻法)的變通或補充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等等,此處不能,一一列舉。在這里,只是出於對《婚姻法》第一條釋義的需要,略作介紹。在各種具體制度、具體規定問題上的相關規定,當在以後各條的釋義中一一說明。

[名詞解釋]

婚姻家庭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合稱,是指自然人之間基於婚姻家庭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婚姻家庭作為社會關系的特定形式,是以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系為其自然條件的。
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位。
一般說來,婚姻雙方是家庭的核心成員,家庭關系包容了婚姻關系(但也有例外,如單親家庭等)。婚姻家庭關系一經法律調整便成為婚姻家庭法律關系。婚姻雙方之間、家庭成員之間,互享法定的權利,互負法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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