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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如何規定的

發布時間:2023-09-27 17:28:13

A.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製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鏈伏用的制度。它不滲喚帶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叢蘆同時也涉及交易的安全問題。夫妻財產約定製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任何一個離婚案件,在認定財產性質時首先考慮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凡是有合法約定的應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無效的,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處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協議採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採用口頭形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B. 新婚姻法的內容有什麼新規定

因為社會上家庭的婚姻問題總是出現讓法院難以用現有的法律來解決,為了避免這些婚姻問題不會累加後嚴重影響原有的社會秩序而專門完善了過去的 婚姻法 而新推出了法律規定,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的內容有什麼新規定? 一、新婚姻法的內容有什麼新規定? 1、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 2、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 關系。 3、第八條未辦理 結婚登記 的,應當補辦登記。 4、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的; (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5、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7、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 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 贍養 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10、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 離婚 :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 的,應准予離婚。 11、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2、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3、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綜上所述,因為過去的婚姻在一定意義上其實對夫妻的權利存在不公平的現象,所以在最新的法律中將權利變得更加對等而使相同的問題出現時就有了依據讓法官作出判決。如果根據新婚姻法出現糾紛可以咨詢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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