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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男女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3-09-27 00:00:17

Ⅰ 新婚姻法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中國新婚姻法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新婚姻法當中,針對男女雙方結婚,夫妻之間的財產問題,家庭關系,離婚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然涉及到具體的問題的時候,我國的婚姻法當中都有著相關的司法解釋。基本上在新婚姻法當中,對我國社會生活中婚姻關系當中可能會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問題都有規定。

Ⅱ 結婚婚姻法

1. 婚姻法的常識
婚姻法的常識 1.10個必知的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10個必知的婚姻法常識如下: 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2.婚姻法律知識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 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章名】 第二章 結 婚 第四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七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 系。 第八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 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章名】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九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三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四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 權利。

第十五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 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 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第十七條 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 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第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十九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視。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 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 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 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 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 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章名】 第四章 離 婚 第二十四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 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 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第二十五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

第二十六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第二十七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 限。 第二十八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 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第二十九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 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 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 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 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 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 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三十二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 還。

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 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三十三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 助。
3.婚姻法常見的基本常識有哪些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禁止結婚的情形】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和子女)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表兄妹、堂兄妹)。 【婚姻無效的情形】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③結婚前患了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還沒有治好的 ④沒有到法定婚齡的(男22,女20) 出現以上情形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辦理結婚證之日到領取離婚證之日)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當然若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規定財產不歸雙方共同所有,則協議優先)。

離婚時一般平均分配財產,有時也會考慮過錯方多分。 【夫妻一方的財產】 ①夫或妻一方結婚前所取得的財產 ②夫或妻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④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妝品等); 【夫妻債務的償還】 一般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錢,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但是,如果他人知道夫妻雙方已經簽訂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夫或妻一方向該人償還該筆債務。 一般情況下,夫妻債務的償還,打官司時,即使離婚了,對另一方的債務也是要償還。

【可撤銷婚姻】 一方通過威脅、強迫的方式,和另一方結婚的,受到威脅和強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但是必須在結婚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撤銷請求。

【養父母子女】 收養子女要進行收養登記,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撫養和贍養),因為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繼父母子女】 如果繼子女受過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那麼他們之間的關系比照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相關規定。

【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准予離婚。

【特殊情形下的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生產後一年內或流產(包括人工流產)後六個月內,一般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隨時可以提出離婚的。

除非男方可以證明這個孩子是別人的,就可以提出離婚。
4.婚姻法常識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5.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婚姻法常識: 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6.有哪10個必知的婚姻法常識
歸納如下: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7.必知的婚姻法常識有哪些
1、結婚年齡: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

2、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 3、夫妻共同財產: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明確表明贈與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協議離婚的辦理機關:雙方中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原婚姻登記機關。 5、協議離婚所需資料:雙方身份證原件、雙方戶口本原件、雙方結婚證原件、一寸免冠照若干張。

6、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訴訟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事由:(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9、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兩歲以下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兩歲到10歲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小孩成長來決定,需要衡量雙方的教育、經濟、工作、性格等各方面因素;10歲以上的小孩,撫養權一般根據小孩意願來決定。

10、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一般按月給付,一般支付到小孩18歲止。
8.婚姻法律知識
我國婚姻法規定,合法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附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現在你的朋友提起離婚時可以的。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即當事人就離婚達成合意,且就財產分割方面也有協議。這樣,只需攜帶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到當事人任何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即可辦理離婚。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法院判決離婚。通常這適用於調節無效而且財產分割等方面無法達成合意的夫妻。但我國的判決離婚有一定要求,①重婚②一方與他們同居③家庭暴力或虐待④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 符合以上要求的,法官基本會一次性就判決離婚。 其他以感情破裂為由的,實務中都會駁回第一次申請,然後隔半年再次申請離婚的,才予以批准。 你的朋友想一下要以那種方式離婚。

其次,離婚後你的朋友可以基於男方在婚姻中沒有對自己盡撫養義務而要求離婚後的經濟補償。(區別於經濟賠償,這是基於男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的,如外遇之類,女方可要求賠償)

最後,第二次婚姻走到一起畢竟不容易,孩子也都成年了,俗話說「老來伴」,讓你的朋友和她先生敞開心扉,好好談一下。問題總歸能解決的。畢竟離婚也是件麻煩事。

祝你朋友幸福。
9.根據《婚姻法》基本知識,請簡要表述婚姻成立條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藉以發生的法律依據。

一、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結婚的實質要件又可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為積極要件,是指當事人人雙方必須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為消極條件,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二、《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根據以上規定,在我國結婚的必備要件為: 1、實質要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 (三)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結婚的禁止條件: (一)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3、結婚的程序條件為: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Ⅲ 國家的新婚姻法怎麼規定的

國家新婚姻法的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規定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禁岩畢野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新婚姻法新規定內容是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數攜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粗喊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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