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很多的人在婚姻中都受到了嚴重的家庭暴力或者是語言暴力,這些暴力給當事人帶來了很大的精神傷害。因為在這一段婚姻中都是不好的經歷,所以很多的人就會想要離婚。不過在離婚的時候,考慮到自己在婚姻中所受到的精神傷害,一些人想要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費。那麼關於如果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嗎?以下是我的看法:
三、在婚姻中的很多暴力,法院有的時候會忽略
不過在婚姻中,雙方之間發生的很多暴力行為,法庭上一般都會認為是感情糾紛。一旦被定性為感情糾紛,那麼暴力方所受到的懲罰就會比較的小。所以即使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可能法院有時候也會忽略。
關於如果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嗎?以上是我的看法。那麼你覺得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嗎?歡迎留言交流。
㈡ 離婚精神賠償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
一、哪些情況可申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因精神損害賠償保護的是離婚案件中受害方因過錯方侵權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法律應從符合侵權行為構要件的離婚原因中,選擇對婚姻關系危害較嚴重的情形,將其規定為離因侵權行為。應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行為主要有:
(一)婚外性行為。配偶不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質要求,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決定了婚外性行為是影響婚姻關系穩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為的表現,現實中婚外性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種婚外性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的案例也是舉不勝舉。隨著國門打開西風東進,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為愈演愈烈,對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也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應當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婚外性行為有下例6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情人、賣淫嫖娼、通姦、第三者插足等。
(二)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對此法律可規定如下,「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長期賭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為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離婚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筆者將其歸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中。賭博、吸毒兩大惡習不僅是違法行為,如長期為之,並不亞於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給另一方造成的傷害,《婚姻法》規定為離婚的理由,卻沒有規定可以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為是指四種行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如「網路婚姻」,當網路的普及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成了人們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網上養「情人」、有人在網上「結婚生子」,因網戀引起的離婚訴訟從無到有日趨多見,作為「精神外遇」的網戀,影響了配偶之間感情的交流,已經成為婚姻解體的新殺手
(三)侵害配偶生育權。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筆者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如一離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墮胎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無正當理由,未經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將符合法律規定的胎兒引產的行為,侵害了代某作為丈夫的生育權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後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權後果的產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姦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姦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四)不承擔家庭義務。婚姻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或社會習慣認可的婚姻家庭義務,經親友或有關單位說服教育,仍不履行,對家庭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承擔家庭義務。配偶權中的大部分即是權利也是義務,一方不承擔同居義務、生育義務、監護子女義務、扶養扶助義務,實質上是以不作為的方式侵害了對方的配偶權,違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產生嚴重後果當事人要求離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應明確加以保護。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民事賠償的一種,同樣應當遵循全額賠償原則。對於屬於離婚損害賠償范圍內的財產損失,以損失的實際大小為依據確定賠償標准;對於精神損失賠償,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即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撫慰金的數額尚無明確的規定,通常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㈢ 夫妻之間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無過錯方。(2)必須符合法定情形。(3)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㈣ 夫妻間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法律分析:夫妻間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要滿足下列條件:
1、必須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於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
2、對方必須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如重婚;家暴。
3、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㈤ 離婚時在哪些情況下可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情形則應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
注意,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於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願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哪一條規定給予精神賠償
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現行婚姻法中涉及到精神賠償的規定在第四十六條中,具體規定如下 :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㈦ 哪些情況可申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賠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