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婦聯可以調解婚姻問題嗎
婚姻糾紛可以去婦聯,因為婦聯的主要職責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有關於家庭方面的問題,可以求助婦聯幫忙調解。當婦女的權益收到侵害的,婦聯有協調解決的責任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復。
第五十四條
婦女組織對於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並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2.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
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不同的人對於不同的情感會有著不同的看法,所以每個人在生活中都可能體會到這些不同的情感,因為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受影響的因素太多。以下分享離婚產生糾紛上哪裡解決?
一、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1、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婚姻家庭糾紛成因有哪些
1、夫妻長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目前農村富餘勞力大部分在外務工,許多夫妻長期分居,雙方缺乏感情交流與溝通,再加上彼此生活環境不同,漸漸產生距離,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難以維系夫妻關系而產生矛盾。夫妻一方打工或者留守在家,因精神空虛而感情出軌,一旦與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決然提出離婚。
2、父母干涉過多引發沖突。這類原因引起的離婚糾紛多發生在「80後」新婚夫妻當中。這些年輕人離婚並非因為感情不和,而是雙方父母從中「摻和」所致。
有些父母初衷其實是好的,但是沒有發揮正面作用,父母干涉子女生活,過度介入小夫妻矛盾中,父母偏袒自己的子女,不能客觀公正地處理子女的感情問題,導致小夫妻矛盾加大,成為「兩個家族間的戰爭」,最後不得不以離婚收場。
3、夫妻感情不和引發矛盾糾紛。婚前彼此溝通了解不夠,缺乏感情基礎,婚後夫妻之間忽略感情的培養和交流,雙方在性格特徵、品德修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逐步顯現,這些差異一旦超出對方的可容忍程度,就會產生沖突和矛盾,隨著時間的推移差異越大就容易產生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最終導致家庭矛盾升級,夫妻感情惡化,婚姻破裂。
4、一方生活惡習引發矛盾。夫妻一方存在不良嗜好也成為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誘因。
一、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應該到哪裡的法院起訴
基於男女雙方曾經存在的婚姻關系而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特別是涉及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確定管轄的問題,常常難倒了很多當事人。
這類案件的管轄法院,往往會在一般管轄和不動產專屬管轄之間選擇。至於應該適用一般管轄,還是專屬管轄,不同地區的法院之間,甚至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
二、離婚後對未處理的不動產提起訴訟,傾向性觀點認為適用一般管轄
離婚後財產糾紛作為一種財產性糾紛案件,涉及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地域管轄原則,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
李律師在日常工作中所接觸到的離婚後財產糾紛,一般都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但離婚後在履行時發生了糾紛。
比如,我們經常遇到的就是,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房產分割條款,但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或者不支付房屋折價款等。
這類案件其實是與人身關系有牽連的,所以,這種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屬於離婚糾紛的延續,可以適用一般管轄。
但,如果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對房產作出任何處理,離婚後一方對沒有分割過的房產提出的訴訟管轄,在法律實務中還是有爭議的。
有兩種觀點,我都說一下,以便需要的人使用,在起訴時,您可以選擇有利於您的管轄進行起訴。
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單純對離婚案件中沒有處理的房產進行的起訴,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處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另外,從物權變動的原因分析,不動產權屬爭議作為訴訟標的而依法的糾紛,無論是離婚、繼承,還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動產作為特殊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有利於實現物權變動。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分割,但是離婚後要求分割也應當適用一般管轄,即同離婚案件的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這樣做是因為,對房產的分割雖然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變更,但是基於不動產物權的所有者之間原本是夫妻關系,在《民法典》家庭婚姻編的規范下,夫妻雙方的財產不同於其他民事關系絕對的'對半分割,還要更多地考慮婦女、兒童的權益,考慮夫妻對房產的貢獻價值以及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因素等方面
那麼將不動產分割的案件放在原離婚糾紛案件審理的法院處理,對於不動產案件審理的法官來說,更能清楚地了解分割該不動產的基礎和前提,對不動產的處理將更便捷。
贊同第二種觀點,因婚姻關系的變更引起的不動產糾紛屬於離婚糾紛的延續,適用一般管轄還是比較有實踐意義的。
因為大多數房產糾紛摻雜的不僅僅是財產關系,更有人情世故,還有公序良俗,還有當事人雙方曾經有過的婚姻關系。
不僅如此,離婚後財產糾紛可能還會涉及到夫妻一方隱匿財產等因素,不僅會存在不動產的糾紛,可能還會涉及到現金等動產的分割。
如果不動產單獨拿出來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處理,再去處理其他財產的話,無疑,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大的麻煩,給律師和法院都增加了工作量,也浪費了更多的司法資源,帶來更多的訴累。
當然,這兩種觀點您都可以學習,以便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管轄。這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本身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做出你的選擇,然後給出合理說明,就可以了。
一、離婚找哪裡調解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前者是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比如找當地居委會調解,辦理離婚證時民政局會進行調解;後者為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調解,離婚調解是中國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二、調解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婚起訴前調解有何用
1、通過離婚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離婚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離婚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經調離婚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3. 派出所管理婚姻糾紛案件么
派出所不管轄婚姻糾紛案件,婚姻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轄。情況應該是婚姻關系雙方發生矛盾(社會治安問題),才引起派出所的介入了吧。 派出所是無權處理婚姻糾紛的,現在調解,應該是由於治安案件引起介入後希望能夠調解處理,如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意見,不接受就是了。
法律分析
直接去法院起訴,由法院來處理。派出所是不管經濟糾紛的。一般而言,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警察不能對經濟糾紛的內容直接干涉,警察沒有相關職權,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調解,但不能直接做出誰對誰錯的決定。經濟糾紛一般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也就是民事訴訟。從理論上講,是可以找調解委員會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調解委員會一般不起作用,所以離婚糾紛一般是當事人之間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如果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則需要到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是法院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財產、撫養權等問題,如果個人協商較為合理,雙方認同的,無需經過法院。這些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但是如果雙方存在肢體上的沖突找公安,公安機關會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 婚姻糾紛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戶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起訴。存在特殊情況,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但是不能再其他地方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