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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婚姻民法典

發布時間:2023-09-24 17:31:45

① 什麼是婚姻法

法律主觀:

一、什麼是婚姻
婚姻是指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結合。其含義是:
1、婚姻必須是男女兩性的結合。
2、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結合。這是婚姻內在的一個特點,要求男女雙方在結合時具有這種主觀願望,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穩定性,排除了附條件、有期限的結合。男女結合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利於實現婚姻家庭健全地生存發展的社會需求,也符合婚姻當事人自身的要求。
3、婚姻須為一男一女的結合。一夫一妻制,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關系,有利於對子女的撫育,也是人類走向文明的標志。
4、男女的結合必須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才具有夫妻身份並受到相應保護。這表明婚姻是一種法律行為,而非任意行為。用法律對婚姻加以規范和干預,是人類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質、保障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事實婚姻是否具有婚姻關系
民法典規定,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男女才具有婚姻關系,事實婚姻關系不具有婚姻關系,而是屬於同居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民法典關於婚姻方面的新規定
1、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規定,但增加了重大疾病告知義務,如果不如實告知,受欺騙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換句話說,無論患有何種疾病都可以結婚,但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告知對方;
2、民法典新規定了「親子關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具體內容包括:父或者母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尺鋒扮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成年子女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3、民法典增加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新規定,而在此前的婚姻法在此方面沒有提及是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4、民法典增加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新規定,而以前此種情況下法院仍然可以判決不離;
5、民法典新增加了離婚登記「冷靜期」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基判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陵灶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上述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6、民法典對婚姻法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② 民法典總則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 民法典 》總則婚姻的規定是自然人具有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結婚 離婚 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也可以起訴維護自己合法婚姻自由的權利。而且有了婚姻關系,就受法律保護,如夫妻 撫養 義務、 同居 權等 家庭關系 。下面具體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到你。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總則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解析: 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明確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權,其定義為自然人享有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實在《民法總則》、《 婚姻法 》中也有相應的規定,《民法典》只是對其進行了承繼,其屬於人格權。如果婚姻自主權受到妨害,我認為可以以此為依據提起 訴訟 ,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因 婚姻家庭 關系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通過婚姻關系會產生一定的人身權利,比如夫妻之間 扶養 義務,配偶權衍生出來的同居權等,民法總則明確予以保護,其屬於身份權,絕對權,是夫妻之間的一項專屬權利。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侵犯配偶權的行為,是否可以追究其 侵權責任 ,還有待商榷,個人認為應當可以,比如在現實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與之同居,這樣的行為在原來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這些人的侵權責任的,但是現在是否可以依此條文追究責任呢。 三、《民法典》對 重婚罪 的影響 《民法典》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 再婚 或者向 婚姻登記 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總則第46條和第50條的規定,宣告死亡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也要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如果其實並未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與第三人結婚,因為其前一婚姻關系已經依法失效,所以不再產生 刑法 上的重婚責任(即使行為人並不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根據《民法典》第49條的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日後該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銷了,也應當認為原婚姻關系不再自行恢復。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後,如果其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那麼原婚姻關系將一直處於失效狀態,不會自行恢復。此時,如果一方另行與他人結婚,不產生刑法上的重婚責任。 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銷後,如果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同意恢復原婚姻關系,該婚姻關系是否自行恢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民法總則第51條規定的字面上理解,因為法律只授予了「配偶」對恢 復婚 姻關系的否決權,所以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能單方面阻卻原婚姻關系的自行恢復。但本書認為,婚姻關系的成立和維系基礎是雙方自願,因為前一婚姻關系已經依法消滅,根據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任何一方均應當有權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原婚姻關系。 由此還產生另外一個問題:不願意恢復原婚姻關系,應當在多長期限之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聲明?目前法律沒有明確,應當由司法解釋作出合理規定。否則,如果「其配偶」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銷一年或多年後,徑行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原婚姻關系並另行與他人結婚,將遭遇民事和刑事法律適用的尷尬。 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像 撫養權 、同居權等。若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後,婚姻關系不會自行恢復,若另一方與別人結婚也不會產生刑法上的重婚責任。還可以聯系 律師 咨詢有關婚姻疑問。

③ 民法典中的婚姻法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構我國未來在民法領域的立法目標是頒行《民法典》,《民法典》在結構上分為民法總則、分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具有私法基本法的地位。共分為「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民法典》立法的第二步工作,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即對現行的合同法、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擔保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進行整合。這些規定某方面具體內容的單行法律的整合,相當於《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④ 2022年新民法典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規定有哪些
一、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新增法條】第1045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二、減少無效婚姻情形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無效婚姻情形,而是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
【新增法條】第1053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
【新增法條】第1054條第2款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新增法條】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婚內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新增法條】1066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六、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
【新增法條】1073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七、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
【新增法條】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小提示】
八、增加准予離婚的情形
【新增法條】第1079條第5款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九、明確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新增法條】第1084條第3款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十、增加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新增法條】第1091條第5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新增)。

⑤ 民法典規定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即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我國規定的結婚條件有:1、達到法定婚齡,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2、男女雙方結婚是自願的,無人干涉;3、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5、雙方都無配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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