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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功能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02 07:40:21

A. 婚姻在家庭中的作用

婚姻是一種責任,婚姻是兩個家庭的融合!

B. 婚姻的社會功能是什麼

婚姻的社會功能是經濟功能、生物功能、撫育和贍養功能、文化教育功能。

婚姻是家庭和社會的總開關,是子女成長、成才的基石,婚姻會涉及到經濟、人事等多種問題,婚後會涉及到計劃生育、撫養子女成人的主體責任,好的婚姻需要精心設計,從實際出發,根據個人的身份做出調整,也要防止婚姻因為經濟和機遇問題,喪失理智,退化自己的社會功能,導致子女遺傳人格變質。

C. 婚姻概念及社會功能

婚姻:已婚者比未婚者更幸福,這是全世界科學家都同意的結論,超級幸福感至少能在婚後持續一整年。
婚姻定義

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認可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強調兩性、配偶身份及「婚姻是家庭產生的前提」。構成婚姻是有前提條件的;前提條件可能是自己有的,對方沒有
執子之手
,或者雙方的某些地方都比較薄弱,需要結合互補來達到強盛和繁衍的目的;結婚的本質也是有目的的,就是為自己生活的更好.所以「婚姻」這個詞條,不僅限用於形容人類姻緣的結合關系,還可以用於形容事件、物體的結合關系。

D. 婚姻家庭倫理的主要功能包括哪些

調節家庭關系、影響個人道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婚姻倫理在人類社會的發展變遷中,一直伴隨人類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並體現出相應的時代特徵。

作為社會上層建築之一,婚姻倫理與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息息相關。社會經濟基礎決定婚姻倫理,婚姻倫理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但是,當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退出歷史舞台後,與之相適應的婚姻倫理並未旋即退出,它會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繼續發揮著影響、約束人們婚姻關系和婚姻行為的作用。

婚姻倫理作為一種倫理文化,具有傳承性的特點。

其傳承主要是通過社會教育和個體角色社會化來實現的。婚姻倫理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也是通過社會教育和角色社會化,取得社會成員的心理認同,並自覺遵守而實現的。

在階級社會中,婚姻倫理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統治階級通過性別的社會化和主流婚姻倫理的宣傳和教化,要求人們認同有利於其階級統治的性別角色劃分,遵循主流婚姻倫理規范。

E. 急求,婚姻在家庭中的作用

談公證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公證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行為。公證機構的證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這是其他機關的證明所不具備的。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是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一種非訴訟活動,其活動宗旨是預防糾紛的發生,為解決糾紛提供可靠的證據。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公證制度的目的和任務是:保障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為對外開放保駕護航,促進國際民事、經濟交往順利進行,保護公民、組織、海外僑胞和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我國的公證制度從80年代恢復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公證處的數量也發展到了3000多家,20多年來,公證制度在促進改革開放,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公證制度在我國的婚姻家庭領域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婚姻法修訂之後,公證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也日益明顯,下面筆者試從公證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公證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和公證制度將來的作用三方面來談一談公證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一、 公證制度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
公證制度的發展之初,大部分的公證多為家庭中的公證事項,比如遺囑公證、繼承公證等,這些公證為維護家庭的穩定和減少糾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隨著公證制度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公證制度所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泛,並且隨著涉外公證業務的拓展,國內公證在公證業務中所佔的比例相對減少,但她的作用卻越來越明顯,目前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證主要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繼承公證、遺囑公證等,這些公證有效的避免了日後產生糾紛的可能性,維護了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尤其是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財產可以進行約定,遺囑中可以明確規定財產歸夫妻間的哪一方所有等條款,為公證增加公信力和確定力提供了相對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較之於舊的婚姻法,更加明確夫妻財產的專署性和可約定性,而舊的婚姻法只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雙方共有。這樣無論是遺囑或者夫妻財產約定後,在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後,對雙方的約束力會大大增強,更能有效的避免糾紛和增進家庭的和睦。
1、遺囑公證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明確財產的所有權。
曾經有一位白發蒼蒼的老婆婆,幾經輾轉,親自來到公證處,想了解遺產繼承公證方面的一些情況,我們熱情的接待了她,原來,她的丈夫已經去世,所生的幾個子女都已成家。她自己擁有一座三居室的產權。隨著身體的日漸衰老,她內心深處的一些擔憂也越來越強烈。她說,雖說現在幾個孩子的婚姻家庭生活都挺美滿和諧,但現實社會復雜,現在社會上的離婚率又在增高。她擔心自己死後,萬一兒女婚姻遇到挫折,離婚時她給子女留下的房產豈不也得讓對方分走一半。她問,有沒有什麼辦法讓她的遺產只留給自己的孩子一人所有,而不會成為子女夫妻的共同財產。
我告訴這位老婆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她可以採用遺囑的方式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實現她的這一想法。並且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對保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保護她和她孩子的合法權益,都非常重要。
國家確定遺囑繼承製度,是為了使公民能夠充分行使對其個人財產的所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處分遺產,選擇自己忠實可靠的遺產繼承人。因此,只要老婆婆生前立下遺囑,明確將其房產遺留給其女兒繼承,他人均無權干涉,對此事就不必放心不下了。也能更好的減少將來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的糾紛。
2、婚前財產公證可以更好的處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間的財產關系,減少家庭矛盾。目前逐漸增多的婚前財產公證也是有效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手段之一。婚姻是人類感情發展的高級形式,婚前財產公證則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婚前財產公證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後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說,婚姻財產公證是對夫妻雙方感情真實性的考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纏,選擇婚前財產公證是一些人不得已而採取的方式。過去夫妻間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湊合過一輩子,大多是由於經濟條件、社會壓力等客觀因素而表現出的一種無奈。如今人們更加追求高質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離婚,還能通過公證為自己的婚前財產上一道保險。可以說,婚前財產公證表明了人們能夠越來越理智地對待婚姻的過去、現在和未來,這無疑是新時代婚姻觀念的進步。
如一位60多歲的張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一位40歲的李女士,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兩人決定成婚,但張先生的子女因為害怕這位女士帶走父親的房產,堅決不同意父親的婚事,通情達理的李女士知道後,便和張先生一起來到公證處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通過公證人員的公證,明確了張先生的房產歸他的子女所有,打消了張先生子女的顧慮,最後兩個人喜接連理。類似這樣的實例還有很多,這也充分說明了婚前財產公證在維護家庭穩定,促進婚姻和諧方面起到的作用。
二、 婚姻家庭公證中存在的缺陷和問題
公證制度發展到現在,已經從最初的國家證明機關發展到現在的市場中介組織,公證體制上產生了變化,但擔負國家證明的職能沒有變,國家證明機構的性質也沒有變。在婚姻家庭類的公證中,雖然經過公證的各種遺囑、繼承公證和婚前財產公證很少發生糾紛,並且有效的預防了糾紛,但實踐當中也發現了很多問題,比較集中的包括以下幾點:
1、遺囑人的行為能力如何認定。目前來做遺囑的多為體弱多病或年歲較大的老年人,還有一些癱瘓在床的病人,但無論是民事法律法規還是司法部的規范性文件中,都沒有如何確定遺囑人行為能力的認定標准和方式,只是規定神志清醒,具有行為能力,但在有些情況下,公證人員根本無法判斷老人是否神志清醒,或者無法了解老人的遺囑是否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尤其是臨終前的老人,多為他的某個子女來公證處要求到醫院做遺囑公證,而公證的內容大多是老人將遺產留給病床前的子女即申請公證的子女,而此時公證書的公證性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老人的其他子女可能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在老人臨終前來到病床前伺候老人,但病前或日常生活中可能給予了老人更多的關心與照顧,此時老人可能已記不起這些事情,所以這種情況下出據的公證書很有可能不是最公證的結果。
曾經有一個案例,一位老人有三個孩子,平時老二對父親特別好,老大和老三對老人都不太好,所以老人在很早就辦了個遺囑公證,將自己的房產給了自己的二兒子,但後來二兒子調到了外地工作,照顧老人少了,在老人臨終前,大兒子正好在病床前伺候他,並且此時大兒子又跑前跑後,要求父親做個遺囑,老人見他辛苦,也就同意將房產給了大兒子,但因為沒有人和他提起二兒子,他也在當時忽略了,後來在老人去世後,兩個孩子因為房產問題產生了糾紛,因為公證遺囑後一個的效力高於前一個的原因,二兒子沒有得到房產。在這個公證過程中,老人的神志在公證時是清醒的,但因為公證的程序並不嚴謹,公證人員也沒有詢問老人其他孩子的情況,使得應該屬於二兒子的房產(至少應該有他的),全部給了老人的大兒子。
2、遺囑公證申請人的確定存在缺陷。在遺囑公證中,幾乎每一個申請表中的申請人均為遺囑人本人,但實踐操作中卻不盡然,並且也不可能,如前所述,有些遺囑人是在病榻上立的遺囑,本人連病床都不能起,怎麼可能跑到公證處來申請辦理公證?而公證員卻要求每一個申請表都如是填寫,實際上很多此類情況都是遺囑人的子女要求辦理的公證,但子女作為受益人又不可能申請公證,便出現了很多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代辦公證的業務,老人的子女到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聘請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去公證處以老人的名義申請辦理公證,但實際上確是某一個子女在要求辦理公證,此種公證書的公證性也不得而知。
3、繼承公證中對棄權人審查不細,出現問題較多。在很多的繼承公證中,對於放棄繼承權的人只要求棄權人本人簽字,沒有任何其他憑證,很容易產生糾紛,尤其是近年來房產的升值,以前曾經放棄權利的人可能會因為公證書的不嚴謹,然後反悔自己曾經的簽字和棄權的事實,使得公證處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尤其是當事人拒絕承認自己曾經到過公證處簽字放棄繼承權,而因為以前的公證書出具時的不嚴謹,甚至有的公證書在成具時不要求棄權人親自到場,使得目前公證處此類公證的申訴較多,並且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
4、自書遺囑繼承的效力如何認定。很多公證當事人拿著一份沒有任何證明的遺囑到公證處要求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沒有公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自書遺囑也是一種有效的遺囑方式,但因為沒有對自書遺囑效力認定方面如何認定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於此類公證全憑公證人員自身的判斷和認定,難免會出現偏差,又沒有明確的規定公證人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應該具備什麼條件才可以辦理,但當事人拿著遺囑人的自書遺囑到公證處來辦理公證,沒有充足的理由又不能拒絕辦理公證,導致此類糾紛的增多。
如一位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公證,他只有一份被繼承人的自書遺囑,公證人員根據這份自書遺囑和派出所的證明便出具了公證書,可時間不長被繼承人的子女便要求撤銷公證書,他們的理由便是自書遺囑並非自己的父親書寫,而且提出了相應的證據,同樣給公證書的效力和公證處的公證證明性質提出了質疑。

F. 婚姻的功能是什麼

婚姻有六大功能,包括:生育功能,性愛功能,經濟功能,教育功能,幫扶功能,以及關系功能。

愛情,是一種最強烈的人際吸引,它主要包括彼此情感的親密,性吸引和對關系的承諾。

婚姻的6大實際功能!你真的知道嗎?

這樣看來,愛情在婚姻的六大功能中,只佔據一小部分。

誠然,有了愛情的潤色,夫妻在性愛,關系,幫扶,教育等方面會更加和諧,充滿激情,但缺失了愛情,婚姻也可以以一種合作的方式進行。

這如同一個團隊需要合作,為了提高效率,必定要創建一種和諧友善的內部人際環境。婚姻關系也如此。夫妻兩人結合,大部分情況下需要共同經營財富,讓家庭共有資產升值,養育並教育下一代,讓他們受到更好的教育。贍養彼此的老人,並在對方生病或有困難的時候提供幫助。

這一切,更需要理性,努力和責任感。

婚姻的6大實際功能!你真的知道嗎?

研究表明,愛情帶來的心跳和激動並不會長久,情人眼裡出西施也會因為相濡以沫而趨於平淡。

熱戀的魔法終會消失,最終讓關系維系並日益繁盛的,還是共同的目標,以及彼此協作,互相尊重,友愛,和諧。

所以,有愛情的婚姻,是幸運。缺失了愛情,也不必判死刑。戰友之間也沒有愛情呀,但他們依然信任彼此,惺惺相惜。

G. 婚姻要附遠厚別指的是婚姻具有哪種功能

隨時歡迎的功能都是很多的,它可以讓兩個人走的更近,讓整個家庭里的更加貼心。

H. 婚姻法的作用有哪些

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婚姻法內容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上看,既包括婚姻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關系外,還包括家庭關系,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僅限於婚姻法。新中國的婚姻立法主要有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共8章27條,內容包括:婚姻法原則、結婚、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的關系、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及附則。

I. 婚姻家庭所具有的社會功能包括以下哪些

法律是調整行為規范的准則,所以,婚姻法對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J. 家庭的功能有哪些

主要有:①經濟功能。包括家庭中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它是家庭功能其他方面的物質基礎。②生育功能。從人類進入個體婚制以來,家庭一直是一個生育單位,是種族綿續的保障。③性生活功能。性生活是家庭中婚姻關系的生物學基礎。性生活和生育等行為密切相關,社會通過一定的法律與道德使之規范化,使家庭成為滿足兩性生活需求的基本單位。④教育功能。包括父母教育子女和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教育兩個方面,其中父母教育子女在家庭教育中佔有重要的地位。⑤撫養與贍養功能。具體表現為家庭代際關系中雙向義務與責任。撫養是上一代對下一代的撫育培養;贍養是下一代對上一代的供養幫助,這種功能是實現社會繼替必不可少的保障。⑥感情交流功能。它是家庭精神生活的組成部分,是家庭生活幸福的基礎。感情交流的密切程度是家庭生活幸福與否的標志。⑦休息與娛樂功能。休息與娛樂是家庭閑暇時間的表現,隨著人們生活條件的改善,人們的休息和娛樂逐漸從單一型向多向型發展,日漸豐富多采,家庭在這方面的功能也將日益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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