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古代幾種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會歷史階段有不同形態的婚姻制度,從婚制的演變可以看出社會進化發展的軌跡。古代婚姻形態主要有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其產生及演變情形值得認真研究。 關鍵詞:古代婚姻;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069-01 我國古代婚制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沿革,從原始社會的血親雜交、血緣群婚、差寬舉族外群婚,到氏族社會的對偶婚和最後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變化與風俗的形成反映了人類自身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程序。但在實際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觀下,許多原始婚姻的遺風以各種形式殘存下來,奴隸主、封建主始終都過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們只娶一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實行媵制。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載:「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庄公的女兒庄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一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發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特有的婚制,是遠古群婚習俗的遺跡。進入戰國,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革,嫁女陪媵制隨之沒落,但陪送侍女丫環、妻死妹續弦等現象一直延續到近代,這可以說是媵制的一種演變。 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麼妾的來源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僕或家僕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們是奴隸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脈。 二、轉房制 轉房制,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余習俗及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跡。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 *** 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諡,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誘惑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虛碧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一種。「薰」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占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一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燕報所生子女有的還成為國君或國君夫人。 從漢代到清末,轉房制一直不絕於史,古代游巧簡牧民族中尤為盛行。西漢的匈奴、西羌、烏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實行這種婚制。我國西南地區的怒族、彝族、佤族、獨龍族、阿昌族、苗族和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等,也都較長時間地流行過這種婚制。 三、掠奪婚 「掠奪婚」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一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一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斗,締結婚姻。在這里,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一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魏晉以後,我國爨族依然實行掠奪婚制。唐代是我國各民族的大融合時期,掠奪婚被當時婚儀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帳(也稱『青廬』)」、「下婿」、「弄婦」等節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蠻圖說》用插圖和文字對貴陽、都勻一帶少數民族的掠奪婚作了形象化的記敘。在奪婚前,青年男女已約定時間、地點,但在男子掠奪時,女子還要裝出呼救姿態,通知家人和鄰里營救,男子則帶著夥伴設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見,掠奪婚在舉行儀式前,男女已有愛情關系,而不是男子強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國雲南的景頗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實行掠奪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掠奪婚已成為歷史的陳跡。 總之,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多種婚姻形態,除了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還有聘娶婚、買賣婚、交換婚、入贅婚等等。自從階級社會產生後,這些婚姻都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體現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一、搶婚 (亦稱掠奪婚):這種婚制是奴隸制時期的產物。蒙古族自七世紀到十二世紀以來,開始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在婚姻形式上,聘婚已經盛行起來。《蒙古秘史》卷一之首就記載:都蛙鎖豁兒為弟聘婦,途中遇一群百姓,就「有一女子甚好,倘未嫁人,為吾弟朵奔篾兒干聘之。」《蒙古秘史》中關於聘婚、許婚有許多記載。元代前後,聘婚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實行的婚姻制度。但是,直到十三世紀,掠奪婚並不少見。《秘史》中也速該把阿禿兒(成吉思汗之父)和訶額侖夫人的結合,就是正在打獵的也速該遇見另一部落的娶女歸來,見顏容無比,遂引其弟,助其搶來為妻。在戰爭中掠奪婚則更不勝數。一二○二年擊滅塔塔兒後,成吉思汗下令:「為父祖報其仇,雪其恨,比轄而屠之,殺之,屠而絕盡之,奴其所余者」。塔塔兒的成年女子多被掠來成婚。隨著歷史的發展,掠奪婚逐漸減少了,消失了,為聘婚所代替。但人們仍不忘其舊,把象徵性的搶婚形式,作為一種結婚習俗接受過來。據說草地蒙古人,男女雙方相許後,男方故意將新娘搶走,然後送牛、馬作聘禮,再把新娘帶回婆家,懷孕後娘家才宣告許配成婚。結婚後,婦女也不許再嫁,「以為死人之妻難以共居」叫「鬼妻」(見《北史??室韋列傳》)。 十三世紀時,有的聘女後,姑娘父親宣布;現在我的女兒為你所有了,你在哪裡找到她,就把她帶走。可是,這時姑娘躲在親戚家,新郎把姑娘找到,佯裝使用暴力把她搶過來,並帶回家去。(見《魯不魯乞東游記》123頁)。到了清末,仍有類似的作法。有的採取:雙方同意,並交過聘禮以後,新郎在親屬及年輕朋友的陪伴下,騎馬來到新娘的氈包,這時新娘坐在那裡,被她的女友們團團圍著。照例新娘不是被領走,而是從她的女友手中被搶走。她喊著、推打著,掙扎著,那些強壯的小夥子們卻靈巧地把她駕走,讓她坐在馬上,有時乾脆把新娘橫放在馬鞍上,就這樣馳向新郎氈包。這時,新郎家裡大擺喜宴,款待親友,大家盡情吃喝,唱歌,跳舞,騎馬賽跑,射箭摔跤,嬉鬧逗笑,非常開心。不過,這些實質已不是搶婚,只是一種婚俗形式。就是這些,近代也不見了。 二、表親婚:蒙古族實行族外婚制,禁止血親結婚,但不限制姻親結婚。因而常常到舅族求婚。帖木真九歲時,也速該把阿禿兒就打算從帖木真舅族的訶額侖母家,斡勒忽訥兀惕百姓處聘女,但因途中遇到德薛禪,聘了其女孛兒帖才沒有去成。這種古 *** 俗一直延續到現代。但這種表親婚多限於姑作婆,很少有舅家娶外甥女的,因人們認為那是「姑血倒流」。我國《婚姻法》嚴禁近親結婚。這種亞血緣婚姻已被禁止。 三、轉房婚:加賓尼在《蒙古史》中談他的東游所見,談到寡婦的婚姻時說:「在地們的丈夫去世以後,婦女們是不容易第二次結婚的。但弟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後,同他的嫂子結婚。」據《馬可波羅游記》、《加賓尼蒙古史》、《魯不魯乞東游汜》載;十三世紀時,兒子在父親死後,也可以秘除自己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妻子結婚。《三國志??東夷傳》記載扶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時說:「兄死妻嫂,與匈奴同俗」。以此看來,這種「轉房婚」,恐為北方民族所共有的婚姻習俗。這種「妻姐妹婚」和「夫兄弟婚」,正是母權制氏族社會族外群婚制的遺俗。這種婚制直到現代仍個別的存在著夫兄弟婚。它多因家境不大富裕弟嫂結合(民間稱就合),可免花很多錢另娶,另也因嫂的品德好,為全家所贊佩,不忍相離。妻姐妹婚,多因姐夫人品好,又怕姐的遺子受繼母氣,而姐夫與小姨結合成妻姐妹婚。 四、妻方居住婚:「妻方居住婚」有的是「入贅婚」,有的是「服役婚」。這不僅南方存在,北方也存在。《舊唐書??室韋傳》載「婚姻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親迎其婦,役日已滿,女家分其財物,夫婦同車而載,鼓舞共歸」。這種「妻方居住婚」到十二世紀仍然存在。也速該把阿禿兒帶領帖木真到德薛禪家聘婚,聘後說:「可留我子入贅。」遂贈其從馬為聘禮留帖木真而去。不過,正如《蒙古秘史》所載;「女子之命刁;可老於生身之門」,可見當時人們並不十分贊同這種入贅婚。這種婚俗雖然一直存在下來,但直到解放前也是較為不多見的。東北地區個別邊遠草原,妻方居住婚還有另一種情形,就是結婚得子後,夫婦共歸,如結婚多年未有生兒育女,可以離婚另娶。 五、妻婚:是一種古老的封建迷信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女兩方用死者聯姻的婚嫁關系為特點。古代,蒙古族信奉薩滿教,篤信靈魂的存在,虔誠地崇拜天、地、山、河。因而也就非常相信這種冥婚。當時,家裡如果有兒子天亡,而另有——家女兒也早逝的話,他們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兒女,象他們生時一樣辦理婚事。在紙上畫一些侍從和馬匹,各種動物,衣服,金錢和日用器皿,把這些紙片和正式婚約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陰間,供給他們的兒女享用,讓他們彼此成為正式夫妻,組織家庭。雙方父母辦過這種儀式後,也成為親家,宛如他們的兒女真正結了親一樣來往(見《馬可波羅游記》)。 六、買賣婚:元朝日寸,蒙古族進入了封建社會。明,清以來,隨著封建制的發展,聘婚制也就成了買賣婚。買賣婚是以男方相當數量的財物為代價娶妻成親的。蒙古族大多數都是用牛,馬、羊為聘禮的,也有的用金銀首飾、衣物,土地的。草地蒙古族聘禮多為牛馬羊等牲畜。 蒙古族視九為吉數。聘禮,都由一九到九九,如九隻,四十五隻,八十一、只等。有些窮苦牧人常因拿不出聘禮而終生不娶。一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也多因拿不出聘禮而被拆散,造成遺恨終生的婚姻悲劇。在東北,有的蒙古族地區非常講究陪送和嫁妝。有的要陪送一架新的蒙古包,有的一個箱子裝一勒勒車,一套被褥裝一勒勒車。人們專門查數,看娘家陪送多少車嫁妝。 七、抱斧婚:這是蒙古族奴隸制社會遺留下來的一種非常殘忍的婚制。它始於何時不詳,沒有文獻記載,但直到清末,東北蒙古族地區還存在這種婚姻。它規定,府內女奴如違犯府規,就強行叫她抱斧成親。成婚儀式是,她懷抱斧子(代表她的丈夫),她前面放著豬食槽子,塔頭墩子,意為願她象堵一樣、象塔頭草—樣為王公繁殖奴隸。祝詞歌手還要唱些與這內容相同的「贊歌」。從此她可以任人欺凌污辱。實際上,這是封建王公對女奴——種示威性懲處。據說哲里木一帶也有與碾子成親、抱公雞成親的(見吉林人民出版社《不願作奴隸的人們》),形式雖異,實質相同。
婚前同居、情感婚、現實婚、虛擬婚、婚外同居。
一 娃娃親 即是兩家關系好,又有年紀相仿的兒女,在他們出世沒多久就定親。
二 媒婆說媒 看到心儀的女子,就去找媒婆去女子家說媒求親。
對於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因此無法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解釋(一)》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文言書信格式舉要
稱謂後附提稱語,用於文言書信,如,運使學士閣下(王安石《上杜學士言開
河書》)、虹生十四兄親家年大人情右(龔自珍《與吳虹生書》);再如,某公道席
、某先生台鑒、母氏慈鑒、賢弟如晤,等。現將常見提稱語列表如下:
這里再對較常見的提稱語約略作些解釋。
足下 古代最初用為下對上的敬稱,後來書信中多用於同輩之間。
膝下 舊時子女致父母的信,多以「父母親大人膝下」起首。人幼時常依於父
母膝旁,家書中用「膝下」,既表敬重,又示出對父母的親愛、眷依之情。
如果是皇上或太後給將軍大人們賜婚的話,應該可以。除非娶得是太後皇上異常寵愛的王公貴族小姐,那要是娶妾,那位小姐肯定會去告訴皇上。
如果是駙馬或郡馬(公主或郡主的夫君),是不能娶妾的。除非是公主或郡主生不出孩子,執意要求駙馬另娶的才可以。不過也只能悄悄地養在外面,不能張揚,否則公主的名聲就完了。一般駙馬都不會另娶的。
中國古代經濟是農耕為主體的經濟形態,自然經濟是其主體,小農經濟是主要經濟形式。其包括農業、手工業、商業三大經濟部門,發達的農業、先進的手工業、繁盛的商業為古代文明萌發、發展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塑造了輝煌燦爛的中國農耕文明。至明清時期,從中分離出迥異的資本主義萌芽這一先進的生產方式,但自然經濟的固守、封建制度的保守、傳統重農抑商、閉關鎖國政策觀念的抵制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一直處於萌芽狀態,導致了近代的遲滯、落後、挨打。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貳』 人類經歷的一般婚姻形態有哪些方面
在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中,我國曾出現過許多形形色色的婚姻形式。
一、搶奪婚:俗名叫搶婚,也稱劫奪婚、搶劫婚,是盛行於以男性為中心的游牧時代。此時因女子已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成為部落與部落、民族與民族之間發生斗爭時的掠奪對象。 二、買賣婚:是族外婚議婚的發展,是私有制婚姻的代表形式。男女雙方沒有權力按自己的意願決定婚姻,完全由父母做主。男女的父母定好了以後,男方便用相當數量的財物為代價換取女方為妻。
三、服役婚:這是原始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轉變時期的一種婚俗。它是以男方赴女方家服勞役為條件,換娶妻子到本氏族或本家族中來。服役的期限各地不一,通常為3~7年,長者達10餘年,也有的服役到婚後生育子女,方可攜妻返家。
四、表親婚:指兄弟的子女與姐妹的子女之間互相締結的婚配形式,是古老的亞血緣婚的遺風,曾流行於全國廣大地區。
五、交換婚: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種古俗形式,它是兩個氏族的男方互換其姊妹為妻,或互換其女兒為媳的做法,是古代以人易人,對等交換的族外婚的延伸。
六、轉房婚:學術上又稱逆緣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殘余形式。 七、招養婚:就是人們常說的「入贅」,口語稱「招養老女婿」。
八、招養夫婚:是一種重婚的一妻多夫的變異形式。如女方的丈夫因病或因殘等原因不能參加勞動,再招回一位男子共同生活。
九、典妻婚:這是舊社會買賣婚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形式。又稱「承典婚」、「租妻婚」、「借肚皮」、「租肚子」等,實際就是「借妻生子」或叫「借腹生子」。
十、童養婚:是我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婚俗之一。大多是有了子嗣後的人家,抱養別家的女兒作為養女,到了該女子適齡期再與本家子成婚。
十一、指腹婚:包辦婚姻的一種變態形式,又稱胎婚,是兩家主婦同時懷孕, 父母便指腹為媒, 若所生為一男一女,即結為夫妻。
十二、冥婚:又稱嫁殉婚,娶殉婚,是一種古老的封建加迷信的婚俗形式。它的特點表現為男女兩方是用死者聯姻的婚嫁關系。
十三、共妻婚:是舊社會主要流行於裕固族中的古俗,其表現形式為:哥哥先娶了妻子,經過一段家庭生活之後,弟弟也慢慢加入婚姻關系,造成兄弟共妻的事實。
十四、「阿注婚」:此婚俗流行永寧納西族,「阿注」意為朋友,男女雙方皆可稱之,是一種以女系為主,臨時結交同居為婚的類型。
十五、走婚:是雲南省少數民族摩梭人的婚俗。在日間,男女很少單獨相處,只能在聚會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對意中人表達心意。男子若是對女子傾心,便在日間的聚會上約好女子,到半夜的時候再到女子的「花樓」相會。
十六、試驗婚:是未正式結婚前先試行同居的婚俗。過去西南少數民族中這種婚姻形式較多,它是一種自願婚的萌芽。
十七、自願婚:以男女雙方以性愛為手段的正常婚俗,雙方在經濟、情感、生活各方面保持了平等與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