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會有婚姻法這種東西或,政府為什麼關心公民的婚姻狀況
婚姻法主要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是婚姻法調整的重要內容。本文通過對我國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的分析,認為,修訂後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內容,明確規定了夫妻財產制的方式,對保障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和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適應了現階段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
第一、男女平等,自食其力。新規昭示了任何一方不付出就得到別人的財產已經屬於咋日風景,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是對雙方個人利益的尊重。
第三、感情永遠比財產更重要。這樣一來,除去了一些有色眼鏡,社會世俗的雜音。不會讓別人說女人嫁到富人家是圖人家的財產,因為對好女人來說,感情永遠比財產更重要,新規公布於眾等於堵上了那些世俗之人的嘴,這對好女人來說是最大的公平。第四、婚姻能夠長久維系的基石是尊重,是情感。情感,尊重是相互的,而有了這兩個前提的婚姻,誰的財產還有必要分得那麼明細嗎?只是一心計較別人現有財產屬不屬共有的這些人,新規已經告訴你了,這個婚你不適合結。
② 為什麼要有婚姻法呢
因為社會生活中婚姻關系千姿百態、紛繁復雜,當道德規范不能適應時,就需要法律規范了。
③ 你對婚姻法這門課程有什麼建議
《婚姻家庭法》屬於教育部規定的法學14門核心課程」民法學」的主幹課程之一,是民法的組成 部分,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婚姻家庭法》屬於身份法,它與民法中的財產法一樣,都是民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家庭關系作為一種親屬間的身份 關系,與社會道德的關系尤為密切,它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對《婚姻家庭法》的學習,可以幫助學生樹立科學的婚姻家庭觀,同時也有助 於加強對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有助於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糾紛,
④ 婚姻家庭法的社會意義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護功能,這一命題的合理性至少源於三個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二是法律的價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點。 婚姻家庭既是根據個人的意思、自己選擇、成立並維持的成年人之間的自由關系,也是不能根據功利的理由而隨意處置的、有著相同生活目標的親屬共同體。自婚姻家庭產生以來,它就擔負著諸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養老育幼、組織生產和消費。
按照社會學界通行的看法,婚姻與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則始終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費孝通先生認為:「在男女分工體系中,一個完整的撫育團體必須包括兩性的合作。兩性分工和撫育作用加起來才發生長期性的男女結合,配成夫婦,組成家庭」,「夫婦不只是男女間的兩性關系,而且還是共同向兒女負責的合作關系。在這個婚姻的契約中同時締結了兩種相聯的社會關系-夫婦和親子。」
社會發展到今天,婚姻家庭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男女兩情相悅的需求突出了,以個體為本位的夫婦間的情感因素,成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養育功能和經濟生活的功能並未因此而減弱或喪失。忽略婚姻家庭的傳統價值的理論觀點,是不符合客觀現實和違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
踐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質的行為諸如輕率而隨意的離婚、放棄對子女的責任等,將嚴重地沖擊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尤其是養育後代的功能。它的代價必然是弱者(多數情況下是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損害和福利被剝奪。據有關的統計資料顯示,大約有60%的離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有70%以上的離異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下降。
作為人類經過不斷探索最終選擇的兩性和血緣關系的組合形式,婚姻家庭從來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如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習慣規則等)而維持和發展的,各種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會功能順利實現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當社會還需要婚姻家庭的職能時,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別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沒有婚姻家庭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難以為繼的,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是難以發揮的。 法學理論認為,法律蘊含著多種價值,如正義、公平、效率、秩序等。就公平而言,最簡單的理解就是平等的人得到同樣的對待。老百姓最熟悉的一句話叫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實際上,站在法律面前的人的社會地位永遠是不平等的。
法律對人的一視同仁,在經濟、社會、個人能力和機會等實際不平等的狀況下,不但對減少不平等不起什麼作用,而且只能使不平等變得天經地義,甚至加深這種不平等。公平有時能夠實現社會正義,但只是當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在事實上達到最大限度的合理狀態時,才能可能。如果現實家庭的利益與權利的分配仍然呈不合理狀態,這種公平頂多隻具有形式正義的意義而不體現實質正義。
由此看來,法律對不同的人區別對待是有必要的,對某些弱者給予特別關愛和保護,可以彌補相對於強者而言居不利地位的那些人的不利條件。如果公平原則包括對各類資源的再分配和平等化,那麼就必須對具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員實行特殊對待。比如對沒有收入的離婚婦女給付扶養費,這是公平的做法,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這些婦女的生存能力提高到與其他人相同的水平,然後才談得上從可以利用的謀生機會中平等地獲益。
當前,農村和城市的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會資源還不足以支撐大量的困苦家庭,不足以支撐那麼多弱小的一方。在這種國情之下,婚姻家庭法通過一系列的可行措施對弱者實行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一個好的法律本身就體現著正義,當然貫穿著對社會正義的追求,這種追求,我們視為法的理念。婚姻家庭法以保護弱者為其價值取向之一,這就是它的理念。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調整的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別的人倫關系不是出於功利的目的而創設和存在的,而由親屬身份所派生的財產關系也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親屬共同生活和家庭職能的要求,帶有某種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色彩。與市民社會的其他財產法則不同,它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在財產法領域,同一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都具有對價關系,其實質是雙方主體的利益交換,權利和義務的區別十分明確。而在婚姻家庭法領域,某些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兩者甚至是很難區分的。比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約束保護,既可視為父母的權利,也可視為父母的義務,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同步進行、不可分割,婚姻家庭法便在不知不覺中捍衛了弱者的權益。
從某種意義上說,婚姻家庭法堪稱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與其他絕大多數「不近人情」的法律規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倫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溫情脈脈」的人文關懷的一面。它的觸角伸入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規則甚至情感世界。
它以大量不可選擇的強行性規范試圖將人們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軌道,這些規范因其具有扶弱濟貧的公益屬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公民可以選擇的只是是否進入這些法律關系,比如結婚與否、生育與否、收養與否。一旦決定進入則必然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這些後果是法律預先指明、嚴格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改變或者通過協議加以改變。
大多數的親屬權利義務被法律硬性規定,無法自由改變,也不允許頻繁地變動。與其他民事法律調整財產關系的大量任意性規范突出意思自治、個人本位不同,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受到多種限制的。
在民主社會制度中,婚姻家庭法一般都帶有某種公法特點,重視國家和社會公權力的干預。法律干預婚姻家庭的基本方法是直接而明確的:諸如運用共同財產所有權,實現夫妻雙方的財產共享,避免分產制對婦女的實際不公;規定親屬扶養義務,為婦女、兒童和老人提供基本生存條件;建立親權和監護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明確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使最脆弱的群體得到最貼切的愛護和扶助;承認配偶權,讓利益受損害的一方通過特定程序獲得救濟,等等。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已經對弱者地位給予了應有的傾斜性照顧,今後還應一如既往、進一步擴大對弱者權利的保護。比如在確認婚姻無效時區別當事人的善意、惡意、采部分溯及力的無效婚姻制;增加對家庭成員虐待、遺棄的行政處罰和民事制裁;調整離婚扶養費和撫育費的給付,彌補離婚的不良後果,使因離婚陷於困境的弱者有足夠的能力走向新生活。通過這種努力,婚姻家庭將會得到發展,而婚姻家庭法將會成為老百姓心目中的「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