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未達法定年齡的婚姻的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一)未達法定婚齡而登記結婚的,適用無效婚姻的規定。有權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為婚姻當事人及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請求權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只能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齡之前提出,如果婚姻當事人雙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其婚姻轉化為有效婚姻。
(二)未達法定婚齡、未辦理登記結婚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的,適用有關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的規定。對於1994年2月1日之前達到法定婚齡的,按事實婚姻處理994年2與1日以後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不補辦的,婚姻無效,按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❷ 未到法定年齡的婚姻現已到年齡能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么
按如下順序嘗試處理
1、先去民政局申請撤銷結婚證,走他們內部審核撤銷手續,能成功調到第三步
2、不成功去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3、不論是撤銷成功還是宣告成功,以投靠父母為名義向當地派出所申請戶籍移動。
❸ 哪些人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可以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為了避免過多地干預當事人的私生活,對利害關系人的范圍要加以限制,原則上應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范圍內。考慮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婚姻無效的具體情況不同,《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明確了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❹ 未達到法定年齡的婚姻不是無效么
是的,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❺ 怎麼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該如何進行
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准備的材料因婚姻無效的原因有所不同。(一)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於重婚的證據等等。(二)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能證明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等。(三)以婚前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且婚後難以治癒的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該提供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證明婚前患病,婚後難以治癒的相關材料。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無效婚姻的案件後,如果確實屬於無效婚姻,會就財產和子女問題一並判決,所以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最好還提供包括房屋產權證書、銀行賬戶、支票等各種財產清單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意見。
❻ 未到法定年齡領的結婚證是否有效
婚姻是否有效必須法院判決確認,不是哪個人說無效就無效的。結婚證如果是你真實的名字、身份號碼就是有效的。
至於沒到法定結婚年齡,父母就託人幫辦了結婚證,這是具體行政機關的失職,在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具體變更或撤銷這個婚姻登記之前,任何人不能否認這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摟主在申請婚姻登記時雖然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但現在已經結婚四年了了,按照上述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應當認定現行婚姻有效。
所以,摟主還是最好到法院起訴離婚比較妥當,如果是無效法院自會判無效,如果不是無效,法院會按離婚處理。
但是如果向法院起訴婚姻無效,你如何舉證?
如果舉證當時辦理結婚證時沒有達到結婚年齡,這是不行的,因為你們現在已經達到結婚年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舉證當時辦理結婚時兩人沒到現場,不符合法定程序,那誰能證明這個事實呢?婚姻登記處肯定會說你們都到現場了,否則就以為著自己違法。我想這個舉證是很困難的。況且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程序辦理結婚證是無效婚姻。也就是說主張婚姻無效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❼ 怎麼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該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有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和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在司法實踐,許多法學界學者認為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應當有所區別,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我認為,自始無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可撤銷婚姻,在宣告撤銷之前,應認可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全面周到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共有財產分割,個人所欠債,個人獨立償還,共同所欠債,由雙主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而且,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法》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