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摩爾根把人類婚姻分為幾個階段各自的特點是什麼
摩爾根在1877年出版了他的名著《古代社會》 , 在這部著作中, 摩爾根提出了人類婚姻和家庭發展的五階段論, 即: 血族群婚、「普那路亞」 家庭、 對偶家庭、 「父權制」 即「一夫多妻制」 家庭、 「一夫一妻制」 家庭。
摩爾根從研究各民族的親屬制度入手,探討了家庭婚姻的歷史。他認為親屬制度以婚姻、家庭形態為基礎,馬來亞式、土蘭尼亞─加諾萬尼亞式和雅利安式三種順序發展的親屬制,反映了與此相應的婚姻、家庭發展序列。人類自脫離了原始雜交狀態之後,經歷了順序相承的婚姻、家庭形態:血緣(婚)家庭、普那路亞(婚)家庭、對偶(婚)家庭、父權制家庭(特殊形態)和一夫一妻制家庭。介於群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間的對偶家庭和父權制家庭未能產生新的親屬制度。普那路亞婚和級別婚都是氏族產生的根源,而氏族組織又使通婚的群縮小從而形成對偶婚。他把家庭婚姻的發展階段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相聯系,認為共產制的生活方式同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和對偶家庭相適應,一夫一妻制是由於私有財產的出現和繼承財產的需要而確立的。摩爾根的家庭史研究,批判和推翻了主張家庭是社會的原始細胞、父權制家庭是最古老的家庭的「父權論」。
⑵ 古代婚姻安排的先後順序是什麼
後唐孔穎達又疏曰:「六禮謂冠一、婚二、喪三、祭四、鄉五、相見六。」六禮中,當以婚禮為本,因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組成國家。
(一)結婚的形式。按周禮之規定,婚姻關系的成立,首先要滿足其三項實質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原則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將有專門論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員之間的通婚行為。此禁忌主要基於兩方面的考慮,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認為同姓結婚會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從而影響整個家族、民族的發展,說明當時對優生已有較為科學的認識。其二是因多與異姓結婚有利於「附遠厚別」②,通過聯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強與異姓貴族的結盟,以便於擴充自己的勢力、維護既定的統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詩經·齊風·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詩經·幽風·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證。在古代,婚姻的終極目的,除繁衍後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絕非青年男女個人之事,必須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會所承認。
其次,婚姻關系的締結除必須符合以上實質要件外,還必須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須要經過「婚姻六禮」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締結。「六禮」即要求婚姻關系成立必須嚴格遵循六道禮儀程序,依次為納采(男方請媒人攜禮物向女方家求婚);問名(女方家長答應議婚後,男方請媒人問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於宗廟以確定是否適合婚配);納吉(卜得吉兆後,男方家即准備禮物通知女方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征(又稱納幣、納聘財,男方派人送聘禮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開始受禮法保護);請期(男家商請女方家擇定婚期);親迎(男子親自到女方家迎娶),這是「六禮」中的最後一道儀式,也是最重要、最復雜的一道儀式。西周時,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廟拜祭其祖先,然後再用車接女方到男家。將女方迎進男方家門後,還要舉行夫婦同器共餐、共飲交杯酒等儀式。次日尚須留在家中以謁見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則三個月後在家廟祭奠舅姑,此稱為廟見之禮。廟見完成則該女子便正式成為家族正式成員(如未行廟見之禮,該女子去世,則不能葬於男家之祖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