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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風險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3-09-17 22:25:11

㈠ 婚姻中如何做好財富的風險隔離

婚姻中財富的風險隔離,就是要做好家庭財富的配置,讓自己的家庭財產,不要和配偶的財產混在一起。這個是很重要的,如果夫妻的財產都混在一起了,那麼就會有一方有意無意的去轉移財產,這樣就會給家庭財富帶來風險。所以,婚姻中財富的風險隔離,就是要把家庭財產分開。這個非常重要。婚姻中財富的風險隔離,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做好家庭的保險配置。因為保險是一種財富的保障,是一種財富的轉移。所以,婚姻中財富的風險隔離,還有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做好家庭的保險配置。因為保險是一種財富的保障,是一種財富的轉移。所以,要做好這方面的風險隔離。

㈡ 婚姻關系中,家庭財產有哪些潛在的風險

為了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滿,防範於未然,做好家庭財產風險防控是預防家庭財產風險的最佳辦法。

那麼,在婚姻關系中,家旦肢昌庭財產有哪些潛在的風險呢?

一、內在的家庭財產風險

內在的家庭財產風險主要是指人身風險,即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人身風險。也就是家庭成員因為人的生、老、病、殘、亡等而導致個人遭受損失的風險。這些風險都會造成家庭財富現在或者未來的損失。造成人身損失的風險可以由自然災害引起,如地震,水災,颶風等引起人身損失的風險,也可以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如人的犯罪行為,過失行為等。都會引起人身損失的風險。

1、模扒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當夫妻感情發生危機,婚姻出現裂痕,夫妻雙方有可能離婚的情況下,家庭財產就會出現風險。

2、、在婚姻家庭成員身體健康出現問題或者發生了意外,家庭財產風險也會發生。

3、當家庭主要收入的成員工作發生變故,事業出現困境,家庭的財產就會存在極大的風險。

4、當家庭成員是企業主的這種情況,世界經濟危機、政治動盪、全球性飢鬧的瘟疫等,造成公司出現經營出現問題、公司資金鏈斷裂,也會極大影響婚姻家庭的經濟財務狀況,甚至是叫嚴重影響家庭經濟,讓家庭財產出現潛在的風險。

二、外在的家庭財產風險

1、自然災害引起的財產損失 自然災害是對居民家庭威脅最大的風險。

2、意外事造成的家庭財產損失 在造成家庭財產發生損失的各類原因之中,意外事故是發生概率較高的...

3、出租房屋租金損失 有很多居民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而將自有的房屋出租出去。因此就存在著...

4、責任風險,家庭成員的行為有時會給他人帶來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並因此承擔法律所要求的賠償責任,即責任風險。家庭成員在社會活動中面臨責任風險的種類比較多,這些責任損失的風險有時是故意的,有時是過失、無意造成的。

㈢ 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表現形式以及怎樣防範與對策

一、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各種表現形式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例可謂五花八門,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各種表現形式:
1、直接隱瞞
對於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採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系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託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後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設置陷阱
以各種方式設置陷阱,取得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最終實現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具體包括:
(1)假離婚:如以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議「假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歸己方所有,辦理離婚手續後不承認是假離婚,不願意復婚且以離婚協議有效必須履行為由,以達到侵佔夫妻財產的目的,而對方只能自吞苦果。實際上,我國法律並不承認「假離婚」之說,只要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或到民政部門登記了離婚,就產生了離婚的法律效力,只不過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日後還可以登記復婚而已。
(2)設計離婚協議內容:如雙方離婚時,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隱瞞的資產如房產,而在離婚協議時約定諸如「夫妻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規避對方日後行使追索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3)轉帳陷阱:製造轉帳證據設置付款陷阱,如:丈夫一天對妻子稱,因朋友資金流轉需要借用帳戶轉帳,自己又不方便辦理,讓妻子到銀行開了一帳戶以作朋友轉帳之用。數天後,妻子帳戶收到35萬元,丈夫以需將該款交還朋友為由,叫妻子到銀行取出現金交給自己。一年後,丈夫訴訟離婚,妻子突然發現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產,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將該房於70萬元的價格出賣過戶。訴訟中,妻子提出丈夫與他人串通轉移房產,但丈夫辯稱當時妻子已知道並同意該房出賣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萬元,該款被妻子自行消費。法院認為妻子確已收款且無證據證明將該款交給丈夫,最終沒有支持妻子的請求。
5、境外信託
時下興起的海外私人信託所稱的與家庭財產的「風險隔離」,令不少富裕人士蠢蠢欲動,有心之人也作為隱藏、轉移夫妻財產的手段之一。我們要意識到,我國信託登記制度尚未確立,境外信託的「防火牆」功能仍未為我國大陸法律所認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明確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隱瞞著配偶私自將夫妻財產境外信託也好,移作他用也罷,無論其名稱如何唐皇,終難逃隱藏、轉移夫妻財產之實。
6、保險及相關產品
實踐中,不乏有人以為自己或他人購買保險產品的形式,將保險產品作為轉移財產的手段,企圖逃避夫妻財產的分割。實際上,很多險種已具有儲蓄、投資性質,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保險所交的保費,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支配權,保單作為有價證券是共同財富的延續和演變,購買的保險價值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7、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佔、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在此不加贅敘。
二、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防範與對策
針對各類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方式可能存在的利益誘惑,律師及當事人應具有基本的道德底線,堅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在處理夫妻財產時要坦誠相見,妥善解決爭議,不要採取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為避免爭議、防範風險、制裁不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可採取如下對策:
1、提高意識,了解夫妻財產狀況
平時多與配偶溝通,了解家庭的財產狀況,這既是增進夫妻感情交流、創建和諧夫妻關系的過程,也是了解對方財產構成的過程,在此之中,記下對方的銀行帳號、注冊的公司名稱、房產具體位置等資產詳細情況,以便必要時提供相應的資料申請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提供必要的財產線索比如銀行存款帳號等,法院一般是不進行調查的。
同時要提高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必要時可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幫助,並尋求司法部門的支持。
2、避免爭議,進行財產約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據此可進行財產約定,在雙方對財產的歸屬及處分權利作出約定後,該約定可避免雙方對於一方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議。
3、及時取證,保存證據
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財產權屬登記方或持有方已告知並徵得配偶同意的,要及時取得並保存有效的書面證據,以避免日後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或爭議時對方反悔而不承認雙方當初共同處分的事實,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
而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可疑行為後,可充分利用財產知情權規定,以配偶的身份及時到相關部門調查收取證據,或者依法訴訟申請法院進行調查,並讓對方對轉移財產的行為進行解釋,如對方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實的,一般可認為其隱藏、轉移夫妻的行為成立。比如,對於一方名下銀行存款的大額提現或轉出,如其無法解釋合理用途並提供證據的,可以視為其屬於轉移存款。
對於配偶財產知情權,《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
4、離婚協議明確約定
為避免落入圈套,在擬定離婚協議時,條文字眼應清楚明晰,以防發生爭議。
為約束、避免對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讓其無利可圖,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時的法律責任,具體表述可為:「男、女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已在本協議書中明確列明,雙方並無其他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應保證以上所列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的財產的全部份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方無權分割該財產(如該財產已不存在的,過錯方應予以全額賠償)。」
5、資產登記在已方名下
最原始、有效的方法就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己方名下或充分利用聯名登記權進行聯名登記,這樣可以更有效避免對方轉移、變賣資產。如《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在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以及其他共有財產的所有權登記時,可以申請聯名登記。夫妻申請聯名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6、申請財產保全
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當發現對方有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時,可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中財產保全,及時保全夫妻共同財產,避免財產流失或損失。由於申請財產保全涉及到提供財產擔保的問題,在離婚訴訟時,當事人或委託律師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的規定提出減少甚至無需提供擔保財產。實踐中,在廣州地區,離婚訴訟時申請查封、凍結配偶財產是不必另行提供擔保財產的,這種做法值得推廣。
7、不動產異議登記
除了通過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外,另一種快速便倢的方式是進行不動產異議登記。根據《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在一方意圖對不動產變賣或轉移登記時,配偶可以申請異議登記,該方式相對於財產保全而言,更為快捷,只要材料齊全一般可即時受理登記,且費用較低(一般每單異議登記為數十元不等)。只不過要注意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失效時效,當然如在起訴後即時辦理異議登記則不存在該問題。
8、申請無效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這里,①第三人善意購買、②支付合理對價、③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而一方轉移或與他人串通過戶,如將其財產已過戶到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名下的,一般可以認為受讓人具有一定的惡意,並非善意第三人,因為受讓方作為轉讓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應具有更謹慎的注意義務,其在受讓時完全可以也應該徵得轉讓方配偶的同意。而「合理對價」的理解,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關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的解釋,即「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於夫妻一方私自轉讓資產,第三人並非善意或者沒有支付合理對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其買賣過戶行為無效,讓資產恢復原狀,並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提出該方轉移、變賣財產的事實。
9、提起分割之訴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之規定,及時提起婚內分割共同財產之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以避免損失的繼續擴大。
10、慎重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但鑒於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泛濫,人民法院在認定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充分考慮《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規定,慎重考慮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以及家庭環境、有無轉帳記錄等主客觀因素,不輕易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不讓偽造債務者輕易得逞。
11、強化司法制裁
司法部門尤其是法院在訴訟中要加大對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打擊力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理懷疑的應進行調查,一經查實,堅決懲處。對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以妨害作證罪或幫助偽造證據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加大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一方的少分比例,甚至不分,加大違法方的違法經濟成本,讓其得不償失,增強法律威懾力。

㈣ 如何避免婚姻家庭經營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

不錯,你能夠提出「婚姻家庭經營風險」這個概念說明你懂得家庭婚姻是需要經營的。

婚姻法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避免婚姻家庭經營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最有效的辦法莫過於將婚姻家庭中的風險盡可能規避掉,最好是降低為零,一旦發現,也要立刻消滅在萌芽狀態!

確實需要的時候,可以搞財產協議書——
財產協議書
女方: 身份證號碼:
男方: 身份證號碼:
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於 年 月 生育一兒子XXX。為維護婚姻幸福、家庭和諧,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雙方已就夫妻財產歸屬達成一致意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如下協議: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一)女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如下:。
(二)男方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如下:。
(三)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或未署名的財產屬於男女雙方共同所有。
二、自本協議簽訂之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
(一)以各自名義取得的財產XXXXXX。
(二)以男女雙方名義取得XXXXXX。
三、婚內現有債務的約定:
XXXXXXXXXXXX
四、自本協議簽訂之後,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約定:
1、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XXXXXXXXX
2、雙方因為共同生活所需的開支,由雙方各承擔一半XXXXXXXXX
五、對於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
XXXXXXXXXXXX
六、對於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
XXXXXXXXXXXX
七、對於兒子XXX的撫養約定:
兒子XXX由男女雙方共同撫養。撫養費用由男女雙方各承擔一半。
八、其他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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