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無效婚姻法院如何處理
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對申請 宣告婚姻無效 案件的處理有許多特殊的規定,表現在:(1)如果申請的時候,法定婚姻無效的條件已經消失,例如未到婚齡就登記結婚的男女此時已過法定婚齡,則法院不會受理申請。(2)原告不能申請撤訴。(3)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適用調解,而且作出的判決不能上訴。法院對無效婚姻導致的財產和子女問題的處理,與 可撤銷婚姻 的處理完全相同。當法院在審理由於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為了保障合法婚姻當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許其以自己獨立的身份參加到訴訟之中。無效 婚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 辦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鬧氏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液升散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笑則系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B.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對當事人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婚姻自始無效。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有物滲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於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是違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對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都不適大晌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罩仿脊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