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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檔案的查閱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2023-09-16 07:22:41

㈠ 婚姻檔案證明怎麼調取

調取婚姻檔案證明,是當事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的,也就是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去當地的民政局調取。需要調取婚姻檔案的,當事人可以帶是婚姻證、個人身份證明等的材料到結婚時的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相應的結婚檔案。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可以查圓冊悄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姿橡記檔案。如果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結婚檔案的,那麼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其辦理調取結婚檔案,當然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橘渣證。都是要去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利用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㈡ 注意了結婚前先想對方,婚姻檔案的相關信息要如何查詢

1.婚姻當事人可持身份證件(身份證和戶口本等),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2.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查詢自己的婚姻檔案,委託書需要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3.《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但實踐中,查詢機關的具體操胡唯作要求不一,有的需提供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函)、婚姻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即可;有的需提供委託人(婚姻當事人)的身份證原件、律師執業證;有的需提供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調查協助函(調查令)、律師執業證;
4.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橋做寬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5.如果婚姻登記檔案已經移交到地方國家檔案館,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由當事敏亮人到檔案館查詢。

㈢ 調結婚證檔案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身份證,結婚證書。調取結婚檔案的流程如下:第一,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想要調取結婚檔案的,那麼可以持合法身份證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第二,如果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結婚檔案的,那麼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㈣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辦理結婚登記(含復婚、補辦結婚登記,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1、《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2、《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或者《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3、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出國人員、華僑以及外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各種證明材料(含翻洞者耐譯材料);
4、當事人身份證件(從《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同)復印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婚姻登記檔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分類。婚姻登記性質分為結婚登記類、撤銷婚姻類、離婚登記類和補發婚姻登記證類四類。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歸入撤銷婚姻類檔案。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在當事人原婚姻登記檔案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備注」欄中註明有關情況及相應的撤銷婚姻類檔案的檔號。當年的婚姻登記材料應當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歸檔;歸檔的婚姻登記材料必須齊全完整,案卷規范、整齊,復印件一律使用A4規格的復印紙,復印件和照片應當圖像清晰;歸檔章、檔案盒封面、盒脊、備考表等項目,使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應當列印;備考表和檔案目錄一律使用A4規格紙張。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為100年。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移交: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後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具體移交時間由雙方商定。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向鄉(鎮)檔案部門移交,具體移交時間從鄉(鎮)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每年的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副本向上一級人民政嫌搏府民政部門報送。被撤銷或者合並的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及時移交。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納春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
第三條 婚姻登記主管部門對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並接受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㈤ 如何查一個人的婚姻狀況

如何查詢婚姻登記信息呢?
1、《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簿),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2、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公民查詢婚姻登記檔案一般情況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詢。
3、如果婚姻登記檔案已經移交到地方國家檔案館,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到檔案館查詢。
一般情況下,他人不可以查閱別人婚姻登記檔案,除非是公檢法機關人員執法辦案,憑單位介紹信或工作證前來查詢。另外,一些單位如果有需要正當利用他人檔案,也可持單位介紹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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