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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當兵的婚姻有什麼保障

發布時間:2023-09-16 07:11:40

㈠ 對軍人的家庭婚姻權益的保護有何法律規定

對軍人的家庭婚姻權益的保護有何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既要符合《民法典》關於離婚的一般規定,又要符合對軍婚的特殊保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㈡ 軍人結婚後有什麼福利待遇

法律分析:軍人結婚後包括福利費,福利費是在規定的軍人工資、津貼、補助、補貼以外,由國家給予軍人和軍隊各單位掌握的生活照顧性的費用,為集體和個人的福利優待,是軍人物質、文化生活待遇的補充部分。軍屬報考軍隊文職的時候還有加分的待遇,如果軍人一方在部隊表現突出,滿足一定的條件,子女還可以享受到高考加分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軍人的婚姻給予特別保護,禁止任何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軍官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辦理隨軍落戶;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父母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隨子女落戶。夫妻雙方均為軍人的,其子女可以選擇父母中的一方隨軍落戶。

軍人服現役所在地發生變動的,已隨軍的家屬可以隨遷落戶,或者選擇將戶口遷至軍人、軍人配偶原戶籍所在地或者軍人父母、軍人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高效地為軍人家屬隨軍落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軍人、軍人家屬的戶籍管理和相關權益。

公民入伍時保留戶籍。

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可以享受服現役所在地戶籍人口在教育、養老、醫療、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關權益。

軍人戶籍管理和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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