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變更戶口本婚姻狀況需要什麼手續
婚姻狀況有變化,戶口簿上的相應信息應及時變更,不同情況下變更時要攜帶的材料也不同。
更改戶口本婚姻狀況需要的證件需要根據情形來確定:
1、將未婚更改為已婚,則需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
2、將已婚更改為未婚,則需要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原件;
3、將已婚更改為喪偶,則需要身份證、戶口本、及配偶的死亡證明。
受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業務的單位是戶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或派出所,手續齊全可免費當場辦理。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時,當事人要攜帶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原件。由未婚變更為已婚,還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由已婚變更為離婚,要攜帶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離婚的要提交民事調解書、已生效判決書的原件和復印件;由已婚變更為喪偶,要攜帶結婚證或夫妻關系。
戶口本婚姻狀況更改流程如下:
1、由本人或者戶主憑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前往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申請辦理;
2、當事人本人需要到場,若無法出席委託他人辦理,則需要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實相關的證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則進行更改;若不符合要求則需要准備正確的材料之後再進行更改。
改戶口本婚姻狀況一般不超過37個工作日。改戶口本婚姻狀況,可自婚姻狀況發生變動之後,由戶主或本人帶相應證明材料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證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㈡ 戶口本婚姻狀況更改需要什麼證件
戶口本婚姻狀況更改需要的證件如下:
1、由未婚變更為已婚,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由已婚變更為離婚,要攜帶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離婚的要提交民事調解書、勝效判決書的原件和復印件,或者提供由法院開具的離婚證明;
3、由已婚變更為喪偶,要攜帶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戶口本更改信需要的資料
1、《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審批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居民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提供更正項目(包括主項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及戶口遷入本市時間,非主項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出生地、籍貫等)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