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婚姻法下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的話想什麼時候要回去就什麼時候要回去了。因此贈與房產的要先過戶。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叢宏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分割
《新婚橘州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情況的離婚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貸款的方式圓鄭蔽買的房屋離婚財產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② 新婚姻法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婚後財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分割:
1、婚後財產被認定為個人財產的,無需分割,直接歸個人所有;
2、婚後財產被認定為共同財產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割:
(1)夫妻雙方能夠達成協議的,可以直接按照共同意願進行分割;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會根據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再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③ 新婚姻法怎麼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新婚姻法怎麼分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同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當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願,約定先於法定原則:如果雙方在離婚時達成調解可以自行約定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消尺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困老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拿掘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④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的法律條文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的規定是:婚後購買的房子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主要有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財產分割的規定:第四條茄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陪納蠢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蘆陪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新婚姻法及相關法規中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一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9日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24.夫妻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共同財產制),離婚時,一方以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為由,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另一方補償的,不予支持。26.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對其歸屬問題沒有約定,在《婚姻法》實施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但與《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有抵觸的除外。28.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但在訴訟中雙方認可有口頭約定且無爭議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29.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該約定而與夫或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該約定對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0.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31.夫妻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或者私營企業,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或企業一半價值的補償。3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或者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在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請求直接分割企業的財產。前款所述企業權益的分割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佔有企業財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相當於所佔財產份額一半價值的原則進行處理:(1)投資成立合夥企業的,可將夫妻財產份額全部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並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在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的財產份額。(2)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可將夫妻全都股份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並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以在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及受讓一方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股份。(3)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佔一半份額。(4)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3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港澳的離婚案件時,對一方在港澳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能證明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與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合並處理。在對港澳的財產和內地的財產合並處理時,可將港澳的財產分給港澳一方,由其向內地一方作適當的金錢補償;或者扣減港澳一方在內地財產的應得份額,將內地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分給內地一方。如判決子女由內地的一方撫養,可將港澳一方應分得的在內地的財產份額折抵撫育費用,直接處理給內地一方所有。
⑤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的法律條文解讀
新婚姻法關於房產分割的規定是:婚後購買的房子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就來說說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怎麼分割房產的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三)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者悉薯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五)新婚姻法,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首者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陸扮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