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想等30天冷靜期,如何快速離婚
您好,根據民法典的規定,30天的離婚冷靜期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必經程序,不可避免。 如果您不想要等待30天的離婚冷靜期,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走訴訟離婚的程序。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上沒有太大糾紛,可以調解的,法院就可以不用開庭審理,而直接經過調解程序解決你們的離婚問題,並出具調解圓碰書。調解書生效後,你們的婚姻關系就解除了。 調解用時的長短取決於雙方的矛盾大小和法院的工作安排,起訴時還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副本、其他證據材料,這些可能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離婚的總時長不一定都會短於30天。 您可以參考一下我們的回答,選擇合適的離婚方式。如有疑問,歡迎繼續向家與家律師提問。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76 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首漏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 1077 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者腔爛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 1079 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