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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婚姻無效是什麼心態

發布時間:2023-09-11 12:29:23

❶ 婚姻無效是什麼意思

婚姻無效是指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後,發現雙方存在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登記時)等情形之一,應當由發現人員向法院提出申請,或與法院自行審理,認定情況屬實的,應當認定婚姻無效,並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❷ 我國婚姻無效是什麼意思

一、我國 婚姻無效 是什麼意思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 結婚條件 或沒有履行法定 結婚 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 根據《 婚姻法 》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 結婚登記 ,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 結婚年齡 。《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並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觸犯 刑法 的,應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婚姻無效即字面意思,違反婚姻法中規定的那麼婚姻則判定為無效,如未滿 法定結婚年齡 的,在法律上是不認同該婚姻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還有重婚, 近親結婚 的情形,都是屬於婚姻無效的情況。

❸ 什麼叫做無效婚姻,無效婚姻的情況有哪些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有關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❹ 什麼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屬於離婚嗎

①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從訴的性質來看,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為普通程序之訴,是為了從法律上通過夫妻身份關系、財產、子女關系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 婚姻無效 之訴是確認之訴,為特別程序之訴。無效婚姻解除的是違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這一前提條件的男女之間,根本不存在離婚與否的問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而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則通常是當事人請求對各種法律時間或行為的確認。 離婚糾紛 表明的是當事人對於是否解除他們的夫妻關系存在爭議。婚姻無效之訴表明的是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②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離婚的原因 發生於婚姻關系成立之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於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這就決定了兩者的具體事由不同。離婚可以分為 協議離婚 和 訴訟離婚 。在訴訟離婚中,根據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些事由是導致了 夫妻感情破裂 的胡橡枝,具備這些情形,是否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經法院調解和好的,婚姻關系繼續存在。而褲敏無效婚姻的原因,則是違反了 結婚 的法定條件,即我國《 婚姻法 》第10條規定的情形。具備這些情形,則其婚姻關系自始無效如歲;而且,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時,直接解除無須經過調解。 ③、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婚姻被宣告無效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即無效,對該「婚姻關系」的宣告無效溯及既往。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系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後。 ④、提起 訴訟 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有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許可權於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⑤、兩者處理的程序和條件不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兩者都可以依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來解決。但對於離婚而言,當事人對於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可以進行調解解決。而且,《婚姻法》第32條將「調解無效」作為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必經程序,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同時,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協議離婚還必須「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雙方發生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而不能再適用行政的程序。對於無效婚姻,由於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往往涉及財產、子女權益的處理,依行政程序解決的一旦發生爭議即應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只是以訴訟程序進行,且當事人的相關處分權受到國家的干預。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 ⑥、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離婚的法律後果在於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系的同時,還要對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無效婚姻的雙方不享有《婚姻法》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由於無效婚姻在 同居 男女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婚姻的效力,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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