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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婚姻登記無效

發布時間:2023-09-11 04:53:11

⑴ 哪些疾病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疾病包括:

(一)精神方面的疾病

(二)身體方面的疾病

(1)麻風病由麻風桿菌所致,是一種惡性傳染病。

(2)患性病未經治癒。艾滋病、梅毒、淋病等都屬於性病的種類之一,為惡性傳染病。

(3)正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目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的法定傳染病共甲、乙、丙3類35種。

(4)其他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所謂「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三)區別對待「有性生理缺陷者」

所謂性生理缺陷,指不具有性行為能力,在傳統的親屬法學中被稱為「不能人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⑵ 婚姻法中規定哪些病不能結婚

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哪些病不能結婚,只是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依據是《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三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哪些疾病婚姻登記無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⑶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1、嚴重遺傳性疾病;2、有關精神病;3、指定傳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2021年開始《婚姻法》失效,由《民法典》代替,《民法典》不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結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⑷ 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有關精神病;

3、指定傳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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