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古代婚制的流變過程
原始亮岩群婚之早期階段,兄弟姐妹、上下輩之間的婚配是毫無限制的。但是,這只是一種推測,或者說想像。
血緣婚是人類婚姻史上第二種婚姻制度類型,也叫班輩婚,兄弟姐妹婚。在這里,婚姻集團是按輩份來劃分的,在家族范圍以內的所有祖父與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游嘩母親,也是如此;同樣的,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
族外婚是母系社會的一個標志。氏族禁止族內通婚,須到其它敬磨御氏族部落尋求女子;同時,把本族女子嫁給外族。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仍保留有班輩婚的習慣,兄弟共妻,姐妹共夫。孩子,稱所有的男人為父親,稱所有的女人為母親。
對偶婚分兩個階段或兩種方式,第一,望門居制,男女結為配偶後,此時為對偶婚,並不住在一處,而分別居住在自己母親的氏族公社裡,男子通過拜訪女子的方式實行偶居,女子很少去拜訪男子;第二,居婦家制,丈夫到妻方家生活,有點像現在的「上門女婿」,血統按母氏計算,財產按母系繼承,子女姓氏也隨母系。
一夫一妻制。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性質,使它成了只是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這一點,在中國傳統的父系社會里,得到了充分的證明,所以,所謂的一夫一妻,在中國,只能叫一妻一夫,或者一夫多妻。
㈡ 中國古代婚禮有幾種類別
2種。
1、周制婚禮
周制婚禮,承啟上古至夏商,集成於禮樂開國的西周,發揚於君子風范的春秋戰國,穩定於華夏諸族最終形成漢民族的時候,在漫漫三千年裡始終為華夏婚禮之藍本,最終蔚成燦爛的雲霞。那時候的婚禮還叫做昏禮。沒有奢侈的聘禮,沒有鋪張的排場,也沒有喧鬧的筵席。
婚禮重的是夫婦之義與結發之恩,並不認為這是一件可以喧鬧嘈雜的事。那時候的昏禮簡朴干凈,沒有後世繁縟的挑蓋頭、鬧洞房這類繁雜的玩意兒,夫妻「共牢而食,合巹而酳」,而後攜手入洞房。次日拜見舅姑,三月後告見家廟,從此,新婦正式融入夫家家族。
商周時期的昏服也不是現在人們誤解的大紅一片,而是端莊的玄色禮服(玄色,黑中揚紅的顏色,按照五行思想,是象徵著天的、最神聖的色彩)。
嫁女之家三日不熄燭火,在盈盈火光中思念著遠去的女兒;夫家也三日不舉樂,安慰著思念雙親的新娘,整個儀式寧靜安詳,但安靜細致的儀式中有一種震撼人心的力量。黃昏中開始的那個安靜優美的儀式,映照出一個久違的文明氣息——那是純正、優美而偉大的漢文明,直指人心。
2、發展型婚禮
指在周制婚禮的基礎上逐漸演變的後世中國婚禮。其中混雜了許多其它來源的婚俗禮儀,有諸多變異,故此稱為「發展型」。
婚禮是什麼時候慢慢放在白天的已經不得而知了,也許是因為漢代以後的戰亂,夜晚不安全的緣故,也許是因為感染了胡俗習慣,再加上後來的婚禮排場逐漸變大,時間變長,也就逐漸放在了上午,這樣,歡慶的儀式往往持續一天。
與後世婚禮不同,先秦至兩漢婚禮,女父迎婿於門外,禮節甚重,更別說刁難女婿的事了,唐《封氏聞見錄》6卷五雲:「近代婚嫁有障車、下婿、卻扇及觀花燭之事。」自從婚禮有了賀客和婚宴開始,婚禮的世俗歡慶氣氛就逐漸擴展。
婚禮的歡慶的氣氛本是生民常態,同時也來自華夏周邊的風俗浸染。胡俗婚禮多喜慶,後世婚禮的許多雜俗,比如鬧洞房,是契丹的婚俗。跨火盆,則來自滿族。根據周禮,婚禮是沒有蓋頭的,但紅蓋頭卻成了世俗婚禮的像征。
儀禮中的婚禮不舉樂,無酒筵酬賓的儀節,只在新房中為新郎新娘專設一席。到後世,宴眾賓客會成了婚禮必不可少的一項,鬧房也成了保留節目。也許,我們更加熟悉的婚禮就是: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交拜。
(2)古代婚姻的種類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式婚禮婚禮禁忌:
1、 生花易於枯萎,故婚事諱之,只有連招花和石榴不禁。因為前者的紅色花瓣開自葉心,其狀可以意喻閏女出嫁,誠等丈夫,後者則意諭多子多孫。
2、新婦衣服忌有口袋,以免帶走娘家財運。
3、安床後到新婚前夜,準新郎忌一個人獨睡新床,要找個未成年的男童,和新郎同睡在新床上。否則俗謂〝困空鋪,不死尪,亦死某″認為是凶兆。
4、結婚當天, 新娘出門時, 姑嫂均要迴避, 不能相送。因為"姑"跟"孤"同音, 而"嫂"跟"掃"同音, 都不吉利。
5、成親之日,新娘離開娘家時,大家要哭得越快越好,〝哭發哭發,不哭不發″不哭的話反而禁忌。
6、 婚後三日,新人回門,須在當天日落以前趕回夫家,不能留宿。萬一有特殊原因無法回家,夫妻也要分開睡,以免新娘子蜜月里的血光,沖撞了娘家人使娘家倒霉。
7、 迎娶途中,若花轎和花轎相逢,叫做〝喜沖喜″,會帶來不祥。解決的辦法是所以必需互放鞭炮,或是雙方媒人各以預備的花交換,這叫做換花。
㈢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到底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還是一夫一妻一妾多婢多姫制
中國古代大多數朝代其實都是一夫一妻制,嚴格的說是一夫一妻一妾多婢制。
受影視劇和小說的影響,現代人常誤解古代是一夫多妻制或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以為妾是可以隨便納的。事實並非如此,古代不僅妻子只有一個,妾也只能納一個,不是想納就可以納的,滿足條件了才能納。
娶妻有嚴格的禮法步驟: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妻子和丈夫對家庭有共同話語權,舉案齊眉、互相尊重。丈夫想要休妻也不是那麼容易,有七出三不去的規定,七出:不侍公婆、無後、淫、口舌、妒忌、盜竊、惡疾;三不去: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賤娶貴不去。
值得一提的是:無後是指沒有兒子,只生了女兒也不行,不過生了女兒沒有兒子丈夫可以納妾不可以休妻,如果兒子女兒都沒有生,丈夫想要休妻也是等妻子五十歲之後,不過古代平均年齡三四十歲,活到五十歲也夠嗆。還有賤娶貴不去相當人性化,我們現代很需要啊。
丈夫想要納妾有個前提:娶妻二十年或者滿四十歲,妻子沒生兒子。而且妾是不可以扶正的,妻子如果死了會再娶一個妻子,而非妾扶正頂上。
多妾的情況直到清末民國才開始混亂起來的。
所謂一夫一妻多妾的妾,都是周朝後早期貴族的特權,庶人多無妾。蔡邕《獨斷》:「天子一取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嬪。諸侯一取九女,象九州島,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如果是平民百姓,一個小老婆也是不準娶的,「庶人一夫一婦」,只能守著一個女人過日子。
從中可看出,即使是周朝,卿大夫以下最多也就只能納一個妾,天子的妃子就連皇貴妃也都是妾。這些多妾都是特例,不是民間嫁娶制度。
漢文帝時期提出了一夫一妻,然而那個時候的一夫一妻和現在的一夫一妻制是有差別的。漢初律法《二年律令·置後律》:「大夫後子為簪裊,不更後子為上造,簪裊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規定庶子也有繼承權。
推恩令是漢武帝推行的法令,大致內容是:規定諸侯王除以嫡長子繼承王位外,其餘諸子都有繼承權,是為了蠶食地方藩王的實力。(嫡長子繼承製開始瓦解)
到了唐朝,就已經有了明文的規定根據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典籍《唐律疏議》上的記載,一個男子只能正大光明的娶一個妻子,只有在這個妻子病故之後方可以取另一個妻子。不能同時娶兩個妻子,但是可以有小妾但是不能舉行儀式。還有倘若已經是男子的小妾之後,就算是男子的正妻去世之後,小妾也不能進位成為男子名正言順的妻子,小妾依舊是小妾。除此外古代男子可以休自己的妻子,但是對於男子的小妾而言由於這些小妾的身份並沒有得到認可,所以根本不需要寫休書只需要將她們趕出自己的家即可。
對妾的數量也提出了要求,除了皇帝,從漢朝時期開始丞相除了自己的正妻之外,只能納三個小妾,剩餘的官員要麼兩個要麼一個。從中可以看出納妾數量是一種統治特權,不是民間的老百姓能隨便「享受」的。
妾是合法的,同時,妾在家庭中的權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首先,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
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其次,妾是能被用作交換的。
據記載,曹操的二兒子曹彰偶遇一匹好馬,想要買下來,但是馬主人說什麼都不肯賣。曹彰沒辦法,於是便用一名美貌的侍妾跟馬主人做了交換。這或許是一個「皆大歡喜」的故事,曹彰得到了想要的駿馬,馬主人也得到垂涎的美女。然而,他們都沒問過那名妾的感受。
第三,妾是能當賭注的籌碼。
據記載,五代時期吳國大臣嚴續有一位絕世歌姬,長得絕美,歌聲還動聽。同僚唐鎬有一條犀帶,也是天下絕品。雙方均覬覦對方的心頭好。二人最終按耐不住對對方寶物的垂涎,相約來了一場賭局。雙方玩了一種叫做「呼盧」的游戲,最終唐鎬獲勝,成功抱得美人歸。
其實對於不少妾而言,其地位就相當於男人的玩物,只是在男人需要的時候才有利用價值,用我們今天的話來講簡直就是生育工具而已。
一輩子也再無出頭,哪怕很得寵愛,也無濟於事。
因為,從被納為妾之後此生再無出頭之日,這是因為其在夫君的眼中就像是買回來的商品,高興則寵愛你,不高興打罵你,重則更可以隨意侮辱、殺害,而且古代對此並不會有太大的懲罰。
唐朝名將嚴武八歲時就用鐵錘把父親的妾在睡覺之時,砸碎其腦袋。理由就是「安有大臣厚妾而薄妻者?」可想妾的地位之低,在小孩子心裡也已經根深柢固了。
隨著商人階級的出現這一種納妾制度也發生了改變,
宋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巔峰,它擁有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和極度膨脹的男權主義,基於這兩個因素,「納妾」在宋朝忽然變成了一種商業市場經濟,買妾就如同買菜一樣,攤開了賣,使勁兒挑。
要說宋朝的商業革命還真是名副其實,窮人家養大女兒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等她長大了賣掉。這個可以在宋代廖瑩中的《江行雜記》中看到:「京都中下之戶,不重生男,每生女則愛護如捧璧擎珠。甫長成,則隨其資質,教以藝業,用備士大夫採拾娛侍。」
這看起來像什麼?
這不是青樓培養人才的方法嘛!
所以,在宋朝,出現了一個詞叫「以妓為妾」。這幫姑娘未來有兩個發展方向,
一個是當妾,
一個是當妓。
不光如此,那會兒居然還出現了「雇妾」這樣一種市場活動,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去翻翻《夷堅志》卷第八的《鄭主簿》,還有《癸辛雜識》的《銀花》,都有記載。
要說宋朝的制度令人費解,還有一個方面,那就是地方官是不能攜帶家屬上任的,使得妾的購買者群體規模擴大。
說完了市場經濟的因素,我們再看看男權主義,三綱五常、男尊女卑這倆詞我們聽得多吧,從司馬光的《家范》記載的:「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就能看出男權主義被這幫士大夫們拔高到了「天」的高度。我們知道,宋代之前的唐朝,那可是「妒婦」和「悍妻」盛行的年代,從武媚娘這么一個柔弱女子都能當皇帝就能看出來嘛。在宋代,可真是正兒八經的老爺們說話姑娘家閉嘴。南宋李燾的《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過兩個官員因為管不住家中母老虎而被降職的案子。
那個年代,真可謂是男權主義的極度膨脹期,所以,司馬光和王安石的妻子才會乖乖地跑出去買妾送給丈夫。你要擱今天,逛街多看某個小短裙一眼,回家都沒完。
當然,妾的法律地位還是有保障的,我們可以看到《宋刑統》的規定,妾是居於妻之下、婢之上的三階等級的中層,有些人不知道婢是什麼,就是婢女啦,這是從在家庭的角色來區分,另《宋刑統》第十二卷的第195頁寫明「妾者,取良人為之」,所以從法律地位上來區分妾和婢,那就是——
一個是良人,
一個是賤人。
如果你看上了家裡的燒飯丫頭,
怎麼辦?
《宋刑統》告訴你——
首先要將婢放良,把她變成良人。具體方法見《宋刑統》第十三卷的第215頁。
雖說宋朝法律對妾是有一定法律保障的,比如遺產繼承權。但許多學者反駁:
妾本身就是財產的一種,
可以隨意買賣,
也可以僱傭或送人,
這樣一「物件」,
何來財產權之說?
為了證明這一點,我特意去翻了《夷堅志》志補,看到卷第十的第1641頁記載了一個故事:
朱遜買了個叫福娘的姑娘為妾,後來又娶了妻,就叫福娘滾蛋,但福娘那會兒有身孕了啊,不願意離開,結果被朱遜強行遣走。後來,朱遜死了,他之前娶的妻子又沒懷上孩子,於是,朱家趕緊把福娘的兒子接回來繼承香火,朱家特別高興,給這孩子該名為「朱天賜」。
看到這里,你們以為這篇文章就是為妾打抱不平嗎?
你們錯了,
接下來,
我來講講——妾的逆襲。
通常最自然的逆襲就是偏房轉正,在正室去世或者離異之後,男主人偶爾會把妾扶正,但自春秋戰國時期以來,側室扶正就涉及到繼承人的問題,所以歷代法律都會規定不能這么干,宋代法律是沿襲唐代的,所以宋代也會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罰,但根據史料,並沒有發現有太多的處罰案例,反而「以妾為妻」這種大團圓結局很多。我猜想,可能是唐高宗留下的前車之鑒,這傢伙不能以身作則,廢了王皇後,改立武媚娘為後,給後世立了太壞的榜樣。
第二條路就是,通過妾自身的努力,趕走正宮娘娘。《夷堅志》支甲卷第五中第751頁記載了一個小故事:
劉恕的妻子死了,又娶了高氏,當高氏懷孕的時候,劉恕的一個妾坐立不安了,她彪悍狡詐,想著自己的地位本來就這么低,如果高氏生了個兒子,那以後自己還有好日子?所以,她以「淫邪之說」蠱惑了丈夫劉恕,趕走了正房嫡妻,搖身一變成為了這個家的女主人。
這是多麼勵志的故事!
但我們理解,一個長期受壓迫的女性,在夫君的輕視以及嫡妻的嫉恨下,在法律的霸凌和社會的倫理道德下,她們只能靠自己,學會一點才藝,利用自身姿色和年齡的優勢,占據夫君的肉體和精神世界。
《元史》是這樣記載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宜令民年四十無子聽取妾,以為宗祀計。朝廷從之。」也就是說,老百姓納妾需要滿足兩項條件:一是四十歲以上;二是沒有孩子。由此可知,政府對平民納妾是有限制的。
到了開放的明代,比宋、元時期寬松多了。即使夠格納妾,也不是一生都可以隨便娶的。雖然明朝的帝王大多荒淫無度,但對民間的男女關系控制則從緊,庶人娶妾也是不許的,「仿元制」。嘉靖三十一有例,「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如果敢偷偷納妾,則要受皮肉之苦,要被痛抽40大鞭:「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明朝普通百姓四十歲之後還沒兒子才能納妾,不然犯法。
《大明會典》: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明朝的一些納妾規定。
1、不能納義女為妾,違法
《明英宗實錄》○民有收義女為妾者法司論奸大理寺評事王亮奏請行勘原賣與媒合人果系義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為妾而立約明白兩相願者不治罪不離異從之遂著為令
2、通房侍女變為妾室是要立文書的。
《明英宗實錄》○民有收義女為妾者法司論奸大理寺評事王亮奏請行勘原賣與媒合人果系義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為妾而立約明白兩相願者不治罪不離異從之遂著為令
3、妾如果殉夫,是可以得到誥命的,比妻子的誥命要小一級
4、妾在夫主死亡後,是可以改嫁的
《明英宗實錄》○丙申山西按察司僉事劉翀下獄有朱氏者先為安陸侯吳傑妾傑死改嫁指揮張能能死又嫁指揮程鵬皆為妾鵬坐事誅翀慕其貲貌取為妻至是巡按御史曹泰劾奏翀忘廉恥配失節婦為風憲玷上命逮翀下獄鞫之
5、守喪期間,不能納妾
《明英宗實錄》○錦衣衛指揮僉事倪正居母喪娶妾六科十三道交章劾之法司擬正贖杖還職上以正行止既虧難居近侍調邊衛差操
6、官員納了良家子為妾,妾被妻整治虐待,妾的父母可以告官自家女兒是被強取為妾,可以得到朝廷支持,男人重的話被絞殺,輕的話被免官——良家妾的日子應該沒有那麼慘。
《明英宗實錄》○謫監察御史時紀戍威遠衛先是紀巡按狹西回經長垣縣縣丞蕭節之為聘殷氏為妾紀妻妒致殷父母忿怒揚言挾娶己女為錦衣衛所發刑部比強奪良家子女為妾律坐絞遇赦當為民上曰御史不才如此其謫戍邊
7、官員納同僚,下屬妻女為妾風險甚大,是有罪的
《明英宗實錄》○先是遼東苑馬寺少卿黃琰為行太僕寺主簿田畯奏其娶部屬定遼中衛千戶蕭成翟廣女為妾又侵置莊田一所往來飲酒淫樂妨廢公事下巡按御史廉察未報至是琰以三年考滿至吏部以聞命都察院執治之
○福建按察使謝庄謫戍大同威遠衛坐娶部屬子女為妾及挾妓飲酒也
8、治內不嚴,妾跟人私奔了,是被人極度恥笑的
《明英宗實錄》○吏部右侍郎洪玙卒玙浙江淳安縣人永樂辛丑進士授刑部主事轉工部主事隨侍郎羅汝敬巡撫狹西有能聲善談論大學士楊士奇奇其才正統初薦充經筵官改翰林院侍講預修宣宗實錄尋用士奇薦升吏部右侍郎進退人才必求其實不苟為異同然治內不嚴致妾淫奔士論少之
9.收兄弟的妻妾是死罪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
10、「離異」——是指跟妾斷絕關系。PS:現在離異這個詞,歸夫妻啦
○山西等道監察御史桂怡等劾武進伯朱英服制未終娶樂婦為妾詔宥英罪樂婦離異
11.和尚道士娶小老婆要被強制還俗,兼打的半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12、官員不能納妓女為妾,納了也要原樣退回
○守備萬全都指揮江福占妓者為妾詔宥其罪命給還其家福眷戀不遣巡按監察御史張鎣復奏其罪詔仍宥之
13、官員管不住妻妾偷人,是會被免職的
○山西按察司副使章繪奏軍官多縱勒妻妾與人通姦喪廉恥壞風俗宜例以敗倫傷化削職為民從之
14、納妻子的從家婢為妾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稱為次妻,犯法。
○彭城伯張瑾初收其妻朱氏從嫁婢為妾婢死自稱次妻上章乞祭祀禮部以無例格之至是為校尉所覺六科十三道劾舉其罪下都察院獄具當徒都御史寇深按瑾下亂家法上欺朝廷難處以常律上是其言命錦衣衛固禁之
15、私通別人家的妾,是有罪的,國法難容
○丁巳巡按四川監察御史錢琎奏守備威州都指揮僉事馬雲誘奸前巡撫侍郎羅綺之妾命執治之
16、官員如果賣自己妹妹給別人當妾,是可能會被砍頭低
○府軍前衛指揮僉事楊洪以屢失朝參納贖致貧賣其妹與監生為妾因而劫之捕獲詔斬於盜所
17、官員不能納罪臣之女為妾
PS:罪臣之女,跟妓女一樣慘,連官員妾都做不得
《明宣宗實錄》○法司奏河南都指揮僉事王真坐買罪人女為妾罪應徒上命罰役以贖
18、妻虐妾致死,妻是會被治罪的——妾也不是妻想虐殺就虐殺的。
PS:看來妾的生命安全還是有一定保障的,妾的地位也有了一定提升。
○行在都察院奏御史傅敬妻毆妾中其要害妾自縊死當治其妻罪緣已受封上曰殺人豈可容罪之如律因與侍臣曰婦妒是惡行況以妒殺人其惡甚矣
19、明朝官員的妾是可以正經上奏朝廷的
PS:明朝對納妾管的很嚴,但是妾的日子應該沒那麼艱難
○命故清平侯王友庶孫鑒襲羽林前衛指揮僉事永樂間友坐逗遛下錦衣衛獄子順授羽林前衛指揮僉事宣德間友故至是其妾乞以鑒襲爵上以友在先朝既坐死論故有是命
○司禮監故太監吳誠妾姚氏奏誠隨駕迤北陣亡存日曾於香山置墳今欲將誠衣冠按魂安葬從之仍命禮部賜祭
20、王爺要納良家子為妾,都要給皇帝打報告
○甲午淮靖王妃蕭氏奏長子淮王祁銓先冊李氏為妃自婚之後染患風疾無子恐誤宗嗣乞照襄世子祁鏞例自備財禮於本境地方官員軍民良家子女內選娶一妾從之
PS:良家女為妾和奴籍女放良為妾區別還是很大的。明朝限制宗室妾媵數量,宗室奏選妾媵必須開明本人年紀,有無嫡子,是出於宗 室嫡配無出,征選妾媵意在續嗣的考慮,得到允許後才能拿納妾。而且按規定不能納樂戶、妓女為妾。如果不強調無子,不是良家女,還不會被允許納妾哩。
21、姐姐當元配,妹妹當繼室的實例,在明朝,我現在還沒有看到
PS:我怎麼覺得這種事情是醜事啊,咱么在宅鬥文中那麼普遍呢?庶女文中的典型女主出路啊,給姐夫當填房,好惡心啊。
三言二拍中有篇就是說一個女子死了,鬼魂還要撮合自己的妹妹嫁給自己的未婚夫的事。雖然正史沒有,說明社會上層基本沒有這種事,但是民間應該不少的。「小說中有」,反映了社會中下層的情況。而且小說也說「不忍斷親,續上小姨,乃是世間常事」。
以明朝市場價作為參考,男人如果要納妾,需要花費一百多兩白銀,這個跟現在娶老婆給的禮金差不多,不過都是平民價而已。但雖如此,要知道當時古人一年生活的開支(家庭)僅需幾兩白銀,所以明朝納妾是很貴的,也不是一般人能納的起妾的。
清朝就不多少了,例如和珅有權和有錢,但他只有一個正室,兩個側室,這就證明官員不是隨便可以納妾的。
可是在民間有錢有勢的男人不能只看著皇帝權貴們娶很多個女人啊,而他們就只能一妻最多一妾啊,所以就有了後來的一妻一妾多婢(多姬)制,其實影視劇中的多妾基本都是多婢也就是通房丫頭的情況,通房大丫頭就是主子夫婦行房事的時候,她不但可以貼身伺候,還可以在主子招呼下,一起行房。
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通房丫頭的地位要低於妾。只有辦了手續、有了名分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通房丫頭在性事上和妾差不多,地位卻不如妾,但要高於一般的丫頭。
通房丫頭∶舊時指名義上是隨女主人一同陪嫁到男方家的婢女,實際是姬妾的人。通房丫頭和陪嫁丫頭是兩碼事。陪嫁丫頭是女主人帶來的,但能不能當通房丫頭或姨娘卻要看情況。
㈣ 古代婚姻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古代對於婚姻制度實行的史料記載,可以總結得出,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有:群居雜交時代、血緣家族行輩婚制、氏族外婚制、對偶婚制、男權婚制。
法律依據:《唐律戶婚》 第一條 諸犯義絕者離之,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簽放妻書。
㈤ 古代幾種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會歷史階段有不同形態的婚姻制度,從婚制的演變可以看出社會進化發展的軌跡。古代婚姻形態主要有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其產生及演變情形值得認真研究。 關鍵詞:古代婚姻;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069-01 我國古代婚制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沿革,從原始社會的血親雜交、血緣群婚、差寬舉族外群婚,到氏族社會的對偶婚和最後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變化與風俗的形成反映了人類自身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程序。但在實際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觀下,許多原始婚姻的遺風以各種形式殘存下來,奴隸主、封建主始終都過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們只娶一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實行媵制。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載:「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庄公的女兒庄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一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發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特有的婚制,是遠古群婚習俗的遺跡。進入戰國,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革,嫁女陪媵制隨之沒落,但陪送侍女丫環、妻死妹續弦等現象一直延續到近代,這可以說是媵制的一種演變。 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麼妾的來源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僕或家僕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們是奴隸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脈。 二、轉房制 轉房制,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余習俗及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跡。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 *** 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諡,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誘惑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虛碧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一種。「薰」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占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一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燕報所生子女有的還成為國君或國君夫人。 從漢代到清末,轉房制一直不絕於史,古代游巧簡牧民族中尤為盛行。西漢的匈奴、西羌、烏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實行這種婚制。我國西南地區的怒族、彝族、佤族、獨龍族、阿昌族、苗族和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等,也都較長時間地流行過這種婚制。 三、掠奪婚 「掠奪婚」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一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一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斗,締結婚姻。在這里,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一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魏晉以後,我國爨族依然實行掠奪婚制。唐代是我國各民族的大融合時期,掠奪婚被當時婚儀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帳(也稱『青廬』)」、「下婿」、「弄婦」等節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蠻圖說》用插圖和文字對貴陽、都勻一帶少數民族的掠奪婚作了形象化的記敘。在奪婚前,青年男女已約定時間、地點,但在男子掠奪時,女子還要裝出呼救姿態,通知家人和鄰里營救,男子則帶著夥伴設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見,掠奪婚在舉行儀式前,男女已有愛情關系,而不是男子強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國雲南的景頗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實行掠奪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掠奪婚已成為歷史的陳跡。 總之,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多種婚姻形態,除了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還有聘娶婚、買賣婚、交換婚、入贅婚等等。自從階級社會產生後,這些婚姻都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體現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
一、搶婚 (亦稱掠奪婚):這種婚制是奴隸制時期的產物。蒙古族自七世紀到十二世紀以來,開始從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在婚姻形式上,聘婚已經盛行起來。《蒙古秘史》卷一之首就記載:都蛙鎖豁兒為弟聘婦,途中遇一群百姓,就「有一女子甚好,倘未嫁人,為吾弟朵奔篾兒干聘之。」《蒙古秘史》中關於聘婚、許婚有許多記載。元代前後,聘婚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實行的婚姻制度。但是,直到十三世紀,掠奪婚並不少見。《秘史》中也速該把阿禿兒(成吉思汗之父)和訶額侖夫人的結合,就是正在打獵的也速該遇見另一部落的娶女歸來,見顏容無比,遂引其弟,助其搶來為妻。在戰爭中掠奪婚則更不勝數。一二○二年擊滅塔塔兒後,成吉思汗下令:「為父祖報其仇,雪其恨,比轄而屠之,殺之,屠而絕盡之,奴其所余者」。塔塔兒的成年女子多被掠來成婚。隨著歷史的發展,掠奪婚逐漸減少了,消失了,為聘婚所代替。但人們仍不忘其舊,把象徵性的搶婚形式,作為一種結婚習俗接受過來。據說草地蒙古人,男女雙方相許後,男方故意將新娘搶走,然後送牛、馬作聘禮,再把新娘帶回婆家,懷孕後娘家才宣告許配成婚。結婚後,婦女也不許再嫁,「以為死人之妻難以共居」叫「鬼妻」(見《北史??室韋列傳》)。 十三世紀時,有的聘女後,姑娘父親宣布;現在我的女兒為你所有了,你在哪裡找到她,就把她帶走。可是,這時姑娘躲在親戚家,新郎把姑娘找到,佯裝使用暴力把她搶過來,並帶回家去。(見《魯不魯乞東游記》123頁)。到了清末,仍有類似的作法。有的採取:雙方同意,並交過聘禮以後,新郎在親屬及年輕朋友的陪伴下,騎馬來到新娘的氈包,這時新娘坐在那裡,被她的女友們團團圍著。照例新娘不是被領走,而是從她的女友手中被搶走。她喊著、推打著,掙扎著,那些強壯的小夥子們卻靈巧地把她駕走,讓她坐在馬上,有時乾脆把新娘橫放在馬鞍上,就這樣馳向新郎氈包。這時,新郎家裡大擺喜宴,款待親友,大家盡情吃喝,唱歌,跳舞,騎馬賽跑,射箭摔跤,嬉鬧逗笑,非常開心。不過,這些實質已不是搶婚,只是一種婚俗形式。就是這些,近代也不見了。 二、表親婚:蒙古族實行族外婚制,禁止血親結婚,但不限制姻親結婚。因而常常到舅族求婚。帖木真九歲時,也速該把阿禿兒就打算從帖木真舅族的訶額侖母家,斡勒忽訥兀惕百姓處聘女,但因途中遇到德薛禪,聘了其女孛兒帖才沒有去成。這種古 *** 俗一直延續到現代。但這種表親婚多限於姑作婆,很少有舅家娶外甥女的,因人們認為那是「姑血倒流」。我國《婚姻法》嚴禁近親結婚。這種亞血緣婚姻已被禁止。 三、轉房婚:加賓尼在《蒙古史》中談他的東游所見,談到寡婦的婚姻時說:「在地們的丈夫去世以後,婦女們是不容易第二次結婚的。但弟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後,同他的嫂子結婚。」據《馬可波羅游記》、《加賓尼蒙古史》、《魯不魯乞東游汜》載;十三世紀時,兒子在父親死後,也可以秘除自己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妻子結婚。《三國志??東夷傳》記載扶余及其他民族婚俗時說:「兄死妻嫂,與匈奴同俗」。以此看來,這種「轉房婚」,恐為北方民族所共有的婚姻習俗。這種「妻姐妹婚」和「夫兄弟婚」,正是母權制氏族社會族外群婚制的遺俗。這種婚制直到現代仍個別的存在著夫兄弟婚。它多因家境不大富裕弟嫂結合(民間稱就合),可免花很多錢另娶,另也因嫂的品德好,為全家所贊佩,不忍相離。妻姐妹婚,多因姐夫人品好,又怕姐的遺子受繼母氣,而姐夫與小姨結合成妻姐妹婚。 四、妻方居住婚:「妻方居住婚」有的是「入贅婚」,有的是「服役婚」。這不僅南方存在,北方也存在。《舊唐書??室韋傳》載「婚姻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親迎其婦,役日已滿,女家分其財物,夫婦同車而載,鼓舞共歸」。這種「妻方居住婚」到十二世紀仍然存在。也速該把阿禿兒帶領帖木真到德薛禪家聘婚,聘後說:「可留我子入贅。」遂贈其從馬為聘禮留帖木真而去。不過,正如《蒙古秘史》所載;「女子之命刁;可老於生身之門」,可見當時人們並不十分贊同這種入贅婚。這種婚俗雖然一直存在下來,但直到解放前也是較為不多見的。東北地區個別邊遠草原,妻方居住婚還有另一種情形,就是結婚得子後,夫婦共歸,如結婚多年未有生兒育女,可以離婚另娶。 五、妻婚:是一種古老的封建迷信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女兩方用死者聯姻的婚嫁關系為特點。古代,蒙古族信奉薩滿教,篤信靈魂的存在,虔誠地崇拜天、地、山、河。因而也就非常相信這種冥婚。當時,家裡如果有兒子天亡,而另有——家女兒也早逝的話,他們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兒女,象他們生時一樣辦理婚事。在紙上畫一些侍從和馬匹,各種動物,衣服,金錢和日用器皿,把這些紙片和正式婚約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陰間,供給他們的兒女享用,讓他們彼此成為正式夫妻,組織家庭。雙方父母辦過這種儀式後,也成為親家,宛如他們的兒女真正結了親一樣來往(見《馬可波羅游記》)。 六、買賣婚:元朝日寸,蒙古族進入了封建社會。明,清以來,隨著封建制的發展,聘婚制也就成了買賣婚。買賣婚是以男方相當數量的財物為代價娶妻成親的。蒙古族大多數都是用牛,馬、羊為聘禮的,也有的用金銀首飾、衣物,土地的。草地蒙古族聘禮多為牛馬羊等牲畜。 蒙古族視九為吉數。聘禮,都由一九到九九,如九隻,四十五隻,八十一、只等。有些窮苦牧人常因拿不出聘禮而終生不娶。一些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也多因拿不出聘禮而被拆散,造成遺恨終生的婚姻悲劇。在東北,有的蒙古族地區非常講究陪送和嫁妝。有的要陪送一架新的蒙古包,有的一個箱子裝一勒勒車,一套被褥裝一勒勒車。人們專門查數,看娘家陪送多少車嫁妝。 七、抱斧婚:這是蒙古族奴隸制社會遺留下來的一種非常殘忍的婚制。它始於何時不詳,沒有文獻記載,但直到清末,東北蒙古族地區還存在這種婚姻。它規定,府內女奴如違犯府規,就強行叫她抱斧成親。成婚儀式是,她懷抱斧子(代表她的丈夫),她前面放著豬食槽子,塔頭墩子,意為願她象堵一樣、象塔頭草—樣為王公繁殖奴隸。祝詞歌手還要唱些與這內容相同的「贊歌」。從此她可以任人欺凌污辱。實際上,這是封建王公對女奴——種示威性懲處。據說哲里木一帶也有與碾子成親、抱公雞成親的(見吉林人民出版社《不願作奴隸的人們》),形式雖異,實質相同。
婚前同居、情感婚、現實婚、虛擬婚、婚外同居。
一 娃娃親 即是兩家關系好,又有年紀相仿的兒女,在他們出世沒多久就定親。
二 媒婆說媒 看到心儀的女子,就去找媒婆去女子家說媒求親。
對於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因此無法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解釋(一)》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文言書信格式舉要
稱謂後附提稱語,用於文言書信,如,運使學士閣下(王安石《上杜學士言開
河書》)、虹生十四兄親家年大人情右(龔自珍《與吳虹生書》);再如,某公道席
、某先生台鑒、母氏慈鑒、賢弟如晤,等。現將常見提稱語列表如下:
這里再對較常見的提稱語約略作些解釋。
足下 古代最初用為下對上的敬稱,後來書信中多用於同輩之間。
膝下 舊時子女致父母的信,多以「父母親大人膝下」起首。人幼時常依於父
母膝旁,家書中用「膝下」,既表敬重,又示出對父母的親愛、眷依之情。
如果是皇上或太後給將軍大人們賜婚的話,應該可以。除非娶得是太後皇上異常寵愛的王公貴族小姐,那要是娶妾,那位小姐肯定會去告訴皇上。
如果是駙馬或郡馬(公主或郡主的夫君),是不能娶妾的。除非是公主或郡主生不出孩子,執意要求駙馬另娶的才可以。不過也只能悄悄地養在外面,不能張揚,否則公主的名聲就完了。一般駙馬都不會另娶的。
中國古代經濟是農耕為主體的經濟形態,自然經濟是其主體,小農經濟是主要經濟形式。其包括農業、手工業、商業三大經濟部門,發達的農業、先進的手工業、繁盛的商業為古代文明萌發、發展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塑造了輝煌燦爛的中國農耕文明。至明清時期,從中分離出迥異的資本主義萌芽這一先進的生產方式,但自然經濟的固守、封建制度的保守、傳統重農抑商、閉關鎖國政策觀念的抵制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一直處於萌芽狀態,導致了近代的遲滯、落後、挨打。
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
㈥ 我國一般的婚姻形態有哪些
我國古代有一夫多妻,而現如今只有一夫一妻制。
「男娶女嫁」、婚後從夫居,建立新家庭。在擇偶范圍上,「同姓不婚」被作為規則;「門當戶對」是一種擇偶的理想標准,反映出社會等級地位的觀念;
在擇偶方式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傳統社會中必須通過的第一個婚姻程式;婚姻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家庭、家族及其他社會關系的制約;重視婚禮程序的完整進行。
(6)古代婚姻的種類有哪些擴展閱讀:
婚姻形態演變
原始社會最初的婚姻形態是亂婚,即群內所有兄弟姊妹之間都互為夫妻。不排斥長幼輩之間的婚姻關系,這種婚姻關系不構成家庭。
而人類的第一種家庭形態是血緣家族,在血緣家族內部實行內婚制,其與亂婚制最大的不同在於它排除了不同行輩間的通婚。這種婚姻制大約存在於舊石器時代早期和中期。
到舊石器時代晚期,人類的婚姻形態由血緣婚轉入族外群婚。族外群婚不但不同行輩之間的通婚,而且也禁止同一集團內兄弟姊妹,乃至母方最遠的旁系親屬之間的婚姻關系。
在新石器時代,族外婚逐漸為對偶婚所代替。
進入金屬器時代後,伴隨著第一次社會大分工——畜牧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男性勞動力在農業生產和放牧管理牲畜的生產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而婦女轉而從事無足輕重的家務勞動。由此男子取得支配全部剩餘產品的權利。
而對偶婚下的從婦居到此時已與男子擁有的經濟和社會地位不可調和。私有制的萌芽和個人財富的日益增加,促使男子要求改變舊地傳統,打破原有的婚姻秩序,把他的妻子帶到家中居住,以便自己的親生子女能夠繼承自己的財產。
這樣對偶婚的「從婦居」轉變為「從夫居」。此後家事的發展,要求夫妻間的持久結合,不穩定的對偶婚逐漸過渡為一夫一妻制。
㈦ 古代幾種婚姻形式
摘要:不同社會歷史階段有不同形態的婚姻制度,從婚制的演變可以看出社會進化發展的軌跡。古代婚姻形態主要有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其產生及演變情形值得認真研究。 關鍵詞:古代婚姻;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2-069-01 我國古代婚制經歷了數千年的歷史沿革,從原始社會的血親雜交、血緣群婚、族外群婚,到氏族社會的對偶婚和最後的一夫一妻制,婚制的變化與風俗的形成反映了人類自身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程。但在實際生活中,在一夫一妻婚制的外觀下,許多原始婚姻的遺風以各種形式殘存下來,奴隸主、封建主始終都過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他們只娶一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一群。最突出的一夫多妻制就是媵妾制。 一、媵妾制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即「與長姊結婚的男性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姊妹也娶為妻」。春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實行媵制。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庄公十九年》載:「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庄公的女兒庄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一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在婚姻發展史上,媵制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特有的婚制,是遠古群婚習俗的遺跡。進入戰國,社會制度發生巨大變革,嫁女陪媵制隨之沒落,但陪送侍女丫環、妻死妹續弦等現象一直延續到近代,這可以說是媵制的一種演變。 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歧視,「父母國人皆賤之」。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麼妾的來源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僕或家僕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她們是奴隸主、封建主的妻子群中地位最低的人。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余脈。 二、轉房制 轉房制,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余習俗及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跡。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亂倫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謚,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庄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誘惑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一種。「熏」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占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一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燕報所生子女有的還成為國君或國君夫人。 從漢代到清末,轉房制一直不絕於史,古代游牧民族中尤為盛行。西漢的匈奴、西羌、烏桓,宋代的女真族,元代的蒙古族,都實行這種婚制。我國西南地區的怒族、彝族、佤族、獨龍族、阿昌族、苗族和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等,也都較長時間地流行過這種婚制。 三、掠奪婚 「掠奪婚」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一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一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斗,締結婚姻。在這里,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一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魏晉以後,我國爨族依然實行掠奪婚制。唐代是我國各民族的大融合時期,掠奪婚被當時婚儀所吸收,成了「坐地安帳(也稱『青廬』)」、「下婿」、「弄婦」等節目。 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蠻圖說》用插圖和文字對貴陽、都勻一帶少數民族的掠奪婚作了形象化的記敘。在奪婚前,青年男女已約定時間、地點,但在男子掠奪時,女子還要裝出呼救姿態,通知家人和鄰里營救,男子則帶著夥伴設法逃走,或把女子拖走,再派媒人正式向女家求婚。由此可見,掠奪婚在舉行儀式前,男女已有愛情關系,而不是男子強迫女子。直到解放前,我國雲南的景頗族、傈僳族和傣族都實行掠奪婚。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掠奪婚已成為歷史的陳跡。 總之,我國歷史悠久,民族眾多,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出現了多種婚姻形態,除了媵妾制、轉房制、掠奪婚,還有聘娶婚、買賣婚、交換婚、入贅婚等等。自從階級社會產生後,這些婚姻都打上了鮮明的時代烙印,體現了男性支配婚姻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