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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結婚的婚姻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9-07 10:10:38

㈠ 沒有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沒有領結婚證的事實婚姻可以到法院提交事實婚姻證據,再簽訂離婚協議書即可辦理離婚。
法律分析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與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的形象圖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㈡ 沒領結婚證的婚姻怎麼解除

這個不是婚姻關系,是同居關系。如果有財產,對財產做好分割就可以,如果有子女,商量好子女的撫養問題。如果什麼都沒有,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就可以解除同居關系。
第一種,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於事實婚姻,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1994年2月1日 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後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第二種,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並復印婚姻登記檔案。你們不屬於合法婚姻因未到民政部門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從當前看事實婚姻也不算(除非補辦合法婚姻手續),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並有非婚生子女。 事實婚姻的概念是:指雙方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㈢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如何才能離婚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離婚的手續:如果是因結婚證遺失而沒有結婚證要想離婚的,可以先去補領結婚證,之後再向婚姻機關提出離胡拍祥婚,或者去法院協議離婚。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如何才能離婚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如何才能離婚
1、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離婚的手續:如果是因結婚證遺失而沒有結婚證要想離婚的,可以先去補領結婚證,之後再向婚姻機關提出離婚,或者去法院協議離婚。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但是沒有結婚證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賀宴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一)離婚夫妻一方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方的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二)離婚夫妻雙方都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1、夫妻二人的兩本結婚證全部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2、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褲搏,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㈣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怎麼離婚

法律分析:有領結婚證的,不存在離婚的流程,而是解除同居關系。沒有領結婚證的,不存在婚姻關系,自然沒有離婚這一流程。我國法律規定,只有領取結婚證,才存在婚姻關系。其他沒領結婚證,以夫妻關系形式生活的,只屬於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㈤ 沒有結婚證怎麼解除婚姻關系

目前,我國只有領了證才算結婚,沒領結婚證法律不承認,只能是同居關系。

有一個例外,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雖未領證,但法律也承認其事實婚姻的關系,除此之外,我國現在已經不認可事實婚姻,沒有領證的都不能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如果伴侶沒領結婚證可自行協商解決分開。但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爭議,則可以起訴到法院,一並解決同居問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符合結婚條件並辦理結婚程序,才屬於法律承認的婚姻。若雙方自願,但任何一方未達到結婚條件,都不可以進行婚姻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一、同居關系是什麼

1、所謂的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間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一種關系。

2、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定夫妻關系的行為叫做結婚。一般情況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後,才能確定夫妻關系。

二、同居關系的解除

同居關系雙方未辦理合法登記結婚手續而共同生活,其同居關系不能作為合法婚姻關系對待,也不存在「離婚」一說,也不適用關於離婚中的限制規定,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同居關系。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單純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這是因為修改後,「非法同居」一詞被「同居關系」 所代替,這說明沒有領取結婚證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認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抉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同居行為既未被法律明確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關系非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同居關系的解除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法院不會干涉。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約定和出資份額等予以分割。

主要如下:

1、對於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會視為按份共有,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出資份額難以查明的,則等額分割。

2、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在同居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或達成一致的,按約定處理;沒有協議或達不成一致的,一般會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此外,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與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二者在財產處理方式上基本相同,仍遵循前述的方式進行處理。

想離婚卻無法提供結婚證,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而沒有結婚證,二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或者結婚證被另一方藏匿,想離婚卻無法提供結婚證。

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一、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

1、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通過起訴確認婚姻關系再進行離婚,而不能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2、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同居關系,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二、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

1、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2、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3、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結婚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㈥ 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怎麼才能離婚

一、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怎麼才能離婚
1、沒有結婚證的婚姻要離婚的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應當先去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
(2)拿到結婚證後,選擇協議離婚的,直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3)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的,直接拿著結婚證和起訴狀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讓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作出判決,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流程是什麼
離婚流程如下:
1、申請;
2、受理;
3、冷靜期;
4、審查;
5、頒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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