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失信人結婚對另一方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失信人結婚對另一方沒有影響,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對其本人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❷ 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後對登記結婚有影響嗎
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對婚姻沒有什麼影響,主要影響了失信者的消費行為。失信被執行人滿足結婚條件的,可以結婚。
被法院列入黑名單,實質上是法院發布了被執行人對高消費的禁令。解除高消費令,須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方式解除高消費令。對於是否可以解除沒有明確的時限。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限制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❸ 被失信人再婚配偶會怎麼樣,夫妻法院失信人員能離婚嗎
提起被失信人再婚配偶會怎麼樣,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夫妻失信人員能離婚嗎,另外,還有人想問失信被執行人再婚後共同財產會不會被執行,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婚前被列為失信人婚後對配偶有影響嗎?,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夫妻失信人員能離婚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可以執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被執行人一方財產。
從上講,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是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婚前的債務與其丈夫(妻子)、子女並無上的關聯;但在司法實踐中,失信人員的丈夫(妻子)和子女的活動會受到一定限制。
如果婚姻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夫妻倆主張債權。可以在勝訴後債權人申請執行債務人的家庭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必要條件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
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其他任何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
同時,因契約關繫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
第四,不違反和公共利益
行為要取得效力,必須合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的或可撤銷的行為。這里的「」不僅包括民事規范,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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