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強制,包辦婚姻是不是觸犯了法律,有什麼樣的懲罰措施嗎
第一、 強制,包辦婚姻是觸犯了法律。
在干涉婚姻自由當中,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口頭阻撓或者以暴力威脅及書面威脅等,則屬於一般的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依據:《婚姻法》和《刑法》
第三、 懲罰措施:1、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
3、如果不構成犯罪的但對人身造成損害的,適用民事賠償辦法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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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那些理直氣壯介入別人婚姻的女人到底在想什麼
很多女人或許是一開始並不想介入別人的婚姻,但是喜歡上一個有家室的男人讓人難以自拔。愛情的事情誰能說得清楚,喜歡上了就是喜歡上了,就算想退出,可是心理的愛總是難以分割出去。雖然這個世界每個女人的婚姻都是痛恨小三,其實小三是最可憐的。小三的感情得不到認可,但是也得不到愛。
那些曾經當過小三的女人最後清醒過來的都後悔了,因為這樣的感情是不值得。對一份沒有結果的愛情其實承受的痛苦比失戀和離婚更加的痛苦,所以,女人的感情是值得自己的去尊重的。若是自己都不尊重自己感情,那還談什麼尊嚴。女人要自愛才配獲得別人的愛,只要先好好愛自己,才會讓人更加的愛你。所以感情這樣的問題一開始就要學會如何打理,若是不尊重自己的行為,往後受的苦只能算是活該。
⑶ 婚姻如有第三者介入,他會觸犯那些法律。
一、如果是在結婚或者離婚時進行暴力干涉,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果是有有配偶而重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構成重婚罪,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能產生刑事責任可能會被判刑的就只有以上兩條,其他的第三者介入婚姻的要麼導致民事責任(就是道歉、賠償之類的責任)或道德責任(受社會譴責等)。
⑷ 第三者的介入婚姻
「第三者」一詞是從行為主體的角度來說的;「第三者介入」是從行為本身來講;「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詞中所說的「婚姻家庭」代表的是某種婚姻家庭權利和義務,而非一般社會意義上的純粹沒有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的一些婚姻家庭行為或事務。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系,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與之成為合法配偶的行為。
由此可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種具有特定主體、特定主觀故意和特定客觀後果的侵權行為。這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就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首先,從主體來看,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關系的人。介入戀愛或未婚同居者的性關系,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只能稱之為三角戀愛關系。其次,從特定主觀故意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的目的。賣淫嫖娼由於沒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的目的,所以,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般的通姦,如果並不希望與之成為合法配偶,也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後,從特定客觀後果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定是第三者實際實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性行為,實際發生了兩性關系。只是在內心裡羨慕某人,企圖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或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目前,從司法部門的司法實踐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來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也已被公認。
一般的婚外戀,如果僅僅是精神戀愛,並未發生兩性關系,通常不應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因為一方面由於是精神戀愛,並未發生兩性關系,是很難認定的,法律總不能以思想作為調整對象。另一方面,精神戀愛,並未發生兩性關系的婚外戀,可能是行使婚姻自由權必經的階段。這也就是說,法律並非主張婚姻關系「從一而終」。如果已婚者經過婚姻家庭生活的實際相處,發現夫妻雙方無法真正摩合,夫妻感情無法真正建立起來或原有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雙方都有權尋求離婚再結良緣。在沒有離婚前,進行重新選擇的考慮,是應當允許的,只要不實際實施背叛夫妻忠實的行為,不與他人發生只有夫妻才能實施的性行為。對精神戀愛,並未發生兩性關系的婚外戀,不能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最極端的例子就是目前較時髦的「網戀」,這種行為,完全是虛擬的,可能對方完全是個同性冒充的。法律總不能把雙方從未面對面說過一句話的精神戀愛也當成介入了婚姻家庭。否則,單相思的對象在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也要負法律責任了。「第三者」的范圍就太寬了,甚至人人皆可能是「第三者」了,因為正常的異性都可能被人愛。
另外,從概念上來看,要認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還必須具備在主觀故意方面,「第三者介入」的行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或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的目的。如果僅僅希望與之一方成為合法配偶,好象並不必然要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也就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為。但是,上述的概念已經限定,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希望與之與成為合法配偶的行為。那麼,要與這種對象稱為合法配偶就必須是拆散原來的合法配偶,否則,就是希望當重婚者或「二奶」作妾,而重婚或「二奶」作妾,也是我國新《婚姻法》第3條明確禁止的行為,即「……禁止重婚……」,因此,理所當然屬於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行為。以此分析,如果賣淫嫖娼者只是為了錢,並沒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的目的,就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當然,如果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系目的的賣淫嫖娼,也應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如上所述,我們還可以認為,如果通姦行為人不希望與有配偶者成為合法配偶,也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同時,「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表明,「第三者」介入的對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換句話說,如果希望介入的是違法的婚姻關系,其對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構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說,與無效婚姻的當事人發生兩性關系,與一般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或同性戀者發生兩性關系,都不能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⑸ 第三者插足婚姻法律上是怎麼認定的
法律分析:1、精神戀愛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一般的婚外戀,如果僅僅是精神戀愛,並未發生兩性關系,通常不應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2、「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須是合法的婚姻關系。
「第三者」介入的對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違法的婚姻關系,其對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構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說,與無效婚姻的當事人發生兩性關系,與一般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或同性戀者發生兩性關系,都不能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關系曖昧一般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關系曖昧」確實是一種妨害婚姻家庭的行為,但還未達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為「關系曖昧」本身處於一種當事人也無法說清楚的狀況。審判實踐中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雙方發生過兩性關系,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導致冤假錯案。另外,對於一些模稜兩可的證據,應認定為一般的「關系曖昧」,不能輕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對待。
4、「第三者」被騙或脅迫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無過錯配偶控告,有確鑿證據證明,其配偶確實與他人姘居,最後還要調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還是受騙上當。如果第三人是受騙上當或脅迫,根本不知道與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則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