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是一種交易
婚姻是一種交易
這里說的交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買賣交易,包含了人與人之間的一切價值交換活動,包括金錢、時間、精力。正是人類有了交易,才使得有了人類社會,人類才能夠更好的合作生存,創造更多財富。
在欠發達社會,比如封建社會,婚姻是兩個家庭甚至是兩個家族之間的交易。中國人過去向來有一個傳統,就是要家丁興旺,子孫滿堂,要多子多孫。所以在婚姻中,女方家庭出賣的是女兒,男方家庭獲得的價值是年輕女性,女性為這個家庭帶來的價值是更多人丁,並為這個家庭提供勞務。男方家庭出賣的是彩禮、禮金,以及在女方家庭有勞動需求時,女婿需要去幫忙。所以,本質上,婚姻也是一種交易,使得雙方家庭都獲利了,都獲得了可持續生存和發展的條件。
在現代較為發達的社會,由於物質生產能力的提高,婚姻越來越走向兩個人之間的價值交換,而不是兩個家庭以人為媒介進行價值交換。女方可能提供的是女性的個人魅力、性、孩子,以及對家庭的照顧、為家庭帶來的溫馨等價值,男性可能提供經濟、男性個人魅力、性、生育能力、為家庭的風險承擔、信心等價值。當然,現代社會的家庭,男女雙方的價值交換越來越趨向多元化,有的甚至不需要為對方提供生育能力和孩子,這樣的稱為丁克,有的是女方提供經濟能力,男方照顧家庭。但是都無一例外,結婚的目的就是進行雙方的的價值交換,以獲得自身更可持續,更加滿意的生活。
所以我們也會常常看到,當現代年輕男女結婚以後,發現對方給自己提供的價值不是自己需要的,或者是不能夠給自己提供需要的價值時,就會引起不快,時間久了就會造成婚姻的裂痕,最終可能會演變成離婚。這就是現代年輕人為什麼這么高離婚率的原因。
同樣的,為什麼很多現代年輕人選擇不婚?因為他們覺得自己的個人生活已經比較能夠滿足自己的需求,自己可以給自己創造足夠的價值,可能對於異性的需求可以尋求非婚姻的方式,那形式就有很多了。
這就是說,當對方給自己創造的價值不足以讓自己感到滿意,或者說由於結婚給自己帶來的價值不足以彌補婚姻給自己帶來的成本時,就會選擇不婚或者離婚。
交易會創造價值,也會帶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有很多,比如讓渡自己的耐心、包容、照顧、金錢、時間、精力、健康、心力,婚姻也是如此,也會帶來相應的交易成本。婚姻創造的價值會帶來滿意度,婚姻造成的成本會造成失望和痛苦。
所以長期深度關系的婚姻一定是一個令雙方都非常滿意包賺不賠的「買賣」,即交易,也就是雙方提供的價值都是彼此高度需要的,都給對方創造了令人滿意的價值,且這個價值大於在婚姻中付出的成本。也就是婚姻滿意度=婚姻中雙方為彼此創造的價值-婚姻中彼此要付出的成本>0時,這個婚姻才是可持續的,婚姻滿意度數值越高,婚姻越是一個長期深度的關系,更加穩固幸福。
所以,良好婚姻的本質就是要彼此適配,如果自己創造不出對方需要的價值,或者說自己創造出了對方需要的價值,但是自己付出的成本比對方給自己創造的價值更大時,這樣的婚姻就很可能不可持續。
如何找到一個彼此適配,能夠長期共渡的結婚對象?
不在於我們為對方付出多少,也不在於一方對婚姻有多麼的滿意,而是雙方都對彼此為自己的付出都感到滿意,這樣的滿意度超過了自身為這個婚姻的付出。
由此,婚前的戀愛同居生活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避免盲目的婚姻交易帶來的高昂的甚至自身難以承受的損失,即成本。在商業交易中,這個過程叫做買賣前的產品體驗,體驗好了再交易,體驗不好還交易,要麼被強迫,要麼被騙被忽悠,付出的成本代價很大。
所以,在找到一個彼此適配的對象之前,沒有比較長期的深度的相處就結婚,是一件非常不明智非常危險的交易。
B. 如何認定買賣婚姻
買賣婚姻的認定: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C. 什麼叫做買賣婚姻
農村的買賣婚姻的意思是指結婚雙方以外的第三者(包括雙方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買賣婚姻的主要表形式有換親、轉親、童養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