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關系要如何解除
1、進行 離婚登記 男女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通過 訴訟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 或對 財產分割 等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蠢世訟 。 3、申請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 下列情形的的為無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枝信。 4、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 結婚 的,帶搭肢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❷ 如何撤銷婚前財產協議
一、如何撤銷婚前財產協議
1、撤銷婚前財產協議可以起訴至法院撤銷。婚前協議如果在簽訂的時候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存在違法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撤銷權的行使需要通過訴訟的途徑行使。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相關法律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婚內財產協議可以撤銷的情況是什麼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後,可以撤銷的情形如下:
1、婚內財產協議基於重大誤解情形下簽訂的;
2、婚內財產協議在欺詐的手段簽訂的;
3、婚內財產協議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
4、婚內財產協議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❸ 撤銷婚姻的程序是什麼意思
一、 可撤銷婚姻 是指什麼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 結婚 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 婚姻無效 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百五十四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那麼如何認定為可撤銷婚姻呢?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有哪幾種可行使程序 1、行政程序。根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證 、 結婚證 ;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 子女撫養 、財產及 債務 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2、 訴訟 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零五十二條規定,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撤銷婚姻。根據《 婚姻法 司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❹ 如何解除夫妻的財產約定
如當事人想離婚的話,需要准備起訴書一式兩份、結婚證的原件、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50-300元訴訟費用,去被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過審理後,依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來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同時,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註: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