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一、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1、事實婚姻認定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解除後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2. 如何界定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滿足這三條實質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清笑判以夫妻名升悄義進行;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那麼,在1994年2月1日之後,雙方關系如何界定呢?如果,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補辦婚姻登記,其效力追溯到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但是,如果雙方不願意補辦婚姻登記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
確定雙方關系性質後,財產如何處理
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雙方共同居住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而不能被認定為事答改實婚姻事後又沒有補辦婚姻登記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同居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律師提醒:認定事實婚姻存在一定時間條件,現如今距離1992已經過去二十多年,所以建議大家分清情況及時辦理婚姻登記,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3. 事實婚姻怎麼認定
事實婚姻的認定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4. 事實婚姻是怎麼認定的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的認定構成事實婚姻:
1.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3.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5. 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實婚姻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事實婚姻指一切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狹義的事實婚姻僅指國家有條件的承認的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婚姻。學者多採取廣義,司法實踐中多採用狹義。結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變化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可以把事實婚姻分成若干類型。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這部分婚姻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結婚多年,大部分當事人已進入「老大爺、老大娘」年齡段,同居時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觀上亦具備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周圍群眾也認定其為夫妻關系。加之那時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假使當事人結婚證丟失,一方主張未辦理結婚登記,另一方也無從查找婚姻檔案,如果認定他們的婚姻是事實婚姻,適用處理事實婚姻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他們的婚姻關系,顯然不利於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和社會的穩定,對這一類婚姻應認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於合法登記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6. 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的界定
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的界定為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以後,盡管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報護是有時間界限的,如果是在94年以前(也就是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是94年以後存在的事實婚姻就不受法律保護了,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的糾紛時僅按同居關系處理。你們離婚後雖然仍一直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屬於同居關系。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離婚後未復婚事實婚姻的情況下,如果你前夫同意復婚,在他同意的情況下,當然可以將房產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他拒絕這么做,在法律上也是他的個人財產。再次離婚時無法要求分割。以上是離婚後未復婚事實婚姻的解答
事實婚姻的特徵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